[已經出人命]全台北市最變態的禁行機車+兩段式左轉 在哪?[有圖有真相]

sunsrx wrote:
這一定是那裡搞錯了....(恕刪)


對阿
官員都是很nice的,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其實官員想要訓練我們人民的反應
X的
說到連自己都覺得噁心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五樓的夠專業~一講就講到重點.....
給我個理由,憑什麼我拍照片還要拍到你喜歡??你有付我錢?
abula7788 wrote:
五樓的夠專業~一講就...(恕刪)

謝謝不棄嫌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讓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


我如果去選立委,就用這點當主打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謝謝不棄嫌全面取消禁...(恕刪)

妳一定當選阿
台灣騎車人口萬萬千千阿
sintj wrote:
妳一定當選阿台灣騎車...(恕刪)

都還沒報名參選那來的當選

恐怕連保證金都繳不起

連立委要啥資格我都不知道

只是心裡真的想幫騎士爭應有的 路權 與 基本的遵重

現在政府給騎士的感覺是 : 騎車真像是三等國民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都還沒報名參選那來的...(恕刪)


無奈呀!三等國民的哀傷

等待轉...
等閃公車...

等拿罰單.....
歡迎大家多多分享關於iphone.汽車機車.科技產品等相關資訊
交通建設以好開罰單為第一要件
米咖 wrote:
連立委要啥資格我都不知道

http://www.cec.gov.tw/?Files_id=5882
除了要年滿23歲以外

http://www.cec.gov.tw/files/20071129115636_4.doc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
(二)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 曾犯刑法第142條、第144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五) 犯前4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七)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八)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修正前為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為刑法第144條特別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之適用,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者。(本會86年12月10日86中選法字第74139號函釋)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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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題,樓主的照片中,好像有些路口有寫免兩段式左轉的,內側是禁行機車道,也就是說機車不能進內側,但不進內側又不可能左轉,啊這免兩段式是寫好玩的嗎?雖然那個路段好像沒有寫禁行機車啦,也就是說應該可以騎,啊不是說騎內側危險?
Live long, and prosper!!
政府官員又不騎機車.你們來01吐苦水他們又看不到!開車就不會有問題了
不合時宜的設計, 再加上大部分執法者幾近迂腐的執行, 才造就了現在交通的亂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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