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艾力克斯~* wrote:
你可以找出"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因而受罰的例子嗎?
不用很多只要一筆就好!
告訴你
一個例子都沒有!
再瞎掰啊H神...
...(恕刪)


"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是法規規定的, 為何要受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為原則法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有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例外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符合例外,則排除原則
不堵塞行車的狀況,為F及S-stable車流,此時,規定一定要最高速,只能單一車速最高,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不適用例外法,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也就是S-metastable及J車流,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或超車(兩者都可以)

現在說的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原條文和速度無關
其違反的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佔用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兩造錶速各自表述的情況下堵塞已是事實,而“得以”是否還適用呢?
然而大家就認為已行駛最高速限所以無堵塞情況,顯然又已拋棄各自錶速,
在大家都認為每台車的錶速都不是最準的情況下,在解釋這條文時又認定自己錶速準確所以不會造成堵塞
如此不是很矛盾?
所以有請國文老師來解釋囉!

天條在此請享用

雖然堵塞行車,但他以最高速行駛於法有據所以可以不讓
再者他已最高速行駛,理論上不可能堵塞,有堵塞一定是後車超速,不讓
有無行駛最高速不是你認定,由執法單位認定,未認定前不讓,

herblee wrote:
"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恕刪)

又在玩文字遊戲?

我前面那篇不敢回了?

我幫艾力克斯問清楚一點好了
你可以找出"非超車但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因而受罰的例子嗎?

還有"超車時未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受罰的例子嗎?

RYAN14875 wrote:
在大家都認為每台車的錶速都不是最準的情況下,在解釋這條文時又認定自己錶速準確所以不會造成堵塞
如此不是很矛盾?
所以有請國文老師來解釋囉!
...(恕刪)

國文老師怎麼會懂交通運輸上的"堵塞"

如何造成堵塞? 導致堵塞
必須以科學的計算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1#49008985
不是以中文文句上的倒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是說
"但"為但書, 為例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為例外之條件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為例外時的速限規定
"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在超車中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符合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倒推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也不能以此句,擴大解釋,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後, 免除"超車"本來應該有的"變換車道"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行車是不必變換車道的
如下圖, 在標示"最高速行駛"這一段,是不必變換車道, 看起來是和行車一樣

不能用這一段"不必變換車道"的"最高速行駛"倒推回原條文, 造成"最高速行駛"之後, 不必變換車道

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 Katsuhiro, Nishinari所談及的「渋滞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結論就是說
在沒有任何瓶頸下,只要高速公路的車輛密度過高,就會造成壅塞.

報告描述,大約在80車/公里,也就是前後空間車間距,約略在 12.5 公尺,達到臨界密度(critical density)。
達到臨界密度之後,如果前方車輛作出一些反應,後面車會比前面車反應還要大,會像震波一樣,一輛一輛往後傳.
這個"壅塞波",就是F-S-J車流理論裏的J波,J波會往前或往後方傳遞,碰到瓶頸時,還會引發另一波的S波。
雖然"壅塞"是發生在後方, 但是只要前方到達"臨界密度"時,就註定後方一定會有壅塞發生。

或是Kerner (1998) 的F,S,J流的三相理論當中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都有說明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不是不離開,讓車子越來越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所有車輛都可以最高速不離開,前車不加速, 後車不減速,所以車距是固定的, 不會拉開,當越來越多車輛加入這個車道, 車距會因為加入的車輛而減短,達到臨界值時, 一定會造成堵塞(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所以最好是讓車輛密度不超過"32車/公里", 也就是能"使用超車道", 也必須離開
才能避免車流由S進入J車流
如果不離開, 車流量衝上紅色框的頂峰車流量,很快就反轉,進入J車流

在高速公路上,如何降低車輛密度?
就是讓"超車道"能不斷超越,超車道有引導車流繞過"中線車道壅塞點"的功能,中線車道的密度也因此下降,是疏導車流的方法。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避免讓車輛密度增加。

把超車道拿來充當行車道,視其與"中線車道"一樣,超車道就無法超車了,就會喪失舒解壅塞的功能,導致堵塞。
如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4#42529481
德國運用這個原理, 偵測車輛密度, 自動進行可變化速限/機動速限(隨時改速限), 來防止塞車
德國Autobahn, 是全自動化公路
1.能機動開放/關閉路肩,適時增加車道數目
2.機動調整速限,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拉開塞車路段的可行車間距
3.機動調整內,外車道速限,在交流道附近路段, 防上下匝道的車流擾動
4.機動限制變換車道, 在瓶頸點,交流道,塞車路段,防止變換車道造成的車流擾動
RYAN14875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兩造錶速各自表述的情況下堵塞已是事實,而“得以”是否還適用呢?
然而大家就認為已行駛最高速限所以無堵塞情況,顯然又已拋棄各自錶速,
在大家都認為每台車的錶速都不是最準的情況下,在解釋這條文時又認定自己錶速準確所以不會造成堵塞
如此不是很矛盾?
所以有請國文老師來解釋囉!...(恕刪)





國道高速公路局的解釋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合法車輛"於內側車道行駛"於法有據"。

另如果內側車道連續數台車均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顯示該路段內側車道"並無壅塞狀況",此行為不構成堵塞行車之狀況,另予敘明。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
(這個以前就PO過 某人還假裝說他在國道公路警察局官網找不到)
國道公路警察局>常見問答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
國道公路警察局 > 宣導專區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131.php
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行車安全與宣導 »交通安全資訊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458

希望自己能一路順暢開在內車道的人整天說超車道是超完車就要切回中線;貼的滿篇在講超速不影晌路權的人說自已開車其實不超速...

超車道的文都快被這些類似鍵盤車手的發言給淹沒,看來以後這類文章可以改分類到嘴砲版了,大家就儘情的講一些自已跟本不會實際照做的開車法就好了
Arch.Gabriel wrote:
希望自己能一路順暢開在內車道的人整天說超車道是超完車就要切回中線;貼的滿篇在講超速不影晌路權的人說自已開車其實不超速...
...(恕刪)

這是針對小弟的批評,所以我來說明
這不是車速多少的問題, 而是開在那個車道的問題

現在的高速公路, 就是常發生兩車併駛 , 形成車群無法超越,車群之間,道路空著無車(黃框區)
這樣的道路空間是浪費掉的


每台車的最高速都不一樣, 雷射測速的最高速也不同
執行 keep Right之後 , 大家都靠右行駛, 讓出內車道, 一樣可以最高速行駛

希望自己能一路順暢, 這樣Keep Right靠右行駛之後
你能有你的最高速, 我有我的最高速,每個人都能達到個自的最高速, 為何不換車道?

貼的滿篇在講超速不影晌路權的人說自已開車其實不超速...
這不過是說明基本的法律觀念, 就算是"超速", 也不影響路權, 況且是不超速
本來就不必超速, 因為有"速差"

而且,平時由交流道上來後,進入外側車道, 居然一路順暢,不必超速,就能一路超越內線車道上的車
我是開的很順,從來不必進去擠, 可是我知道這是錯的, 內慢外快是錯的

這要不了多久, 內車道必然堵塞, 壅塞波影響到其它車道, 外車道必然受影響
是三個車道車速全部下降
在交通學上有個Braess 悖論現象, 可以說明超車道兼行車道,反而降低了流量及車速
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Arch.Gabriel wrote:
超車道的文都快被這些類似鍵盤車手的發言給淹沒,看來以後這類文章可以改分類到嘴砲版了,大家就儘情的講一些自已跟本不會實際照做的開車法就好了...(恕刪)


這些是實際上發生的路況, 怎麼是鍵盤車手, 真的鍵盤車手,是不會發現"內慢外快",這種不正常現象
不相信? 可以看一下Google街景圖, 外車道常常是空的, 內車道卻擠滿車

實際上如何行駛, 就是行車靠右, 小弟是一直開在最右邊的外車道上, 並沒有"講一些自已跟(根)本不會實際照做的開車法 "
herblee wrote:
實際上如何行駛, 就是行車靠右, 小弟是一直開在最右邊的外車道上, 並沒有"講一些自已跟(根)本不會實際照做的開車法 "

護貝先
1.「理論、假設、命題、模型」是來「描述、模擬、預測、呈現事實」,還是「約束、扭曲事實」?說過很多次了,您這幾張圖片,都是你自己「將車輛剪貼圖」貼上去的。現實中,出現的機會是很小的,實際開車、車流不多時,碰到這種情況,老早就從內線或外線切出去了。哪來會有三台以上屁股貼屁股,沒有安全距離的行車現況(有啦,賽車時,或塞車時)。以中山高而言,除了凌晨23時-06時30分以外,絕大多數高比例的時段內,內線能保持最高速限or+10,就已經「阿彌陀佛、很快樂了」。在平日的尖峰時間(0730-1030、1630-1900),去開開中山高新竹以北,內線車道若僅能超車,不能持續行駛的話,那車道幾乎減1(因為你們說:都會守規矩、每台都會自動切到中線去),絕對塞死、宛如停車場。相反的,只有內線可最高速行駛,才能發揮高速車向左切齊的效果。現實中,即使在車流稀少的時段,中山高,開車時速超過120者,是少數,絕對在5%以下。以最高速限+10行駛內側車道,被閃大燈的機會,也在5%以下。錢太多、車太好、又有九條命的駕駛車輛並不多,絕大多數的高速公路用者,都是怕死(有家人)、錢少(其他規劃),車子不夠好(國慘車、低價進口車),守規矩的。




2.以中山高而言,南北長約372.7公里,單邊有70個交流出入口,平均五公里就會有上下交流出現。這種高密度,再加上,左右切換之車輛、大型慢速車靠左。最外側絕大多數的時間裡,都是比中、內線來的混亂與壅塞的。哪來正常情況下,內慢外快?你真的有常開台灣的高速公路與認真觀察過嗎?有的,是真的有內慢外快出現,那就是要高速(違法超速)行駛車輛出現時,就會有這種說法?或者,出現在最內線與中線,同時有違規低速車輛行駛時,但這情況,是真的很少,極少,絕非多數(網友補充:剛過交流道,也會有瞬間的假象--因中外線下交流道後,瞬時,最外車道有時會出現真空狀態)。台灣教育水平不低,絕大多數上高速公路者,都明知內線需最高速限行駛。如果照你所說的,有很多、太多,沒有以最高速限而受罰的案例。請貼幾張上來看看吧(不多,5張即可(黑數當然有))。高速公路的亂源是違規超速飆車、未打方向燈亂切急切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酒駕--疲勞駕駛、貨車綑綁不牢(胎皮、枕木、其他莫明其妙的飛過來的「物品」)與危害他人最劇之逼車擋車惡劣行徑等。人皆會老、也曾年輕過,更會有女性友人,只有多一分的相對尊重,社會才會和諧、而非黨同伐異。是真的,會在網路上說甚麼「三寶、龜車」這類詞彙者,絕大多數都是40歲以下的男性居多。

再次重申:在台灣,內線未保持最高速限違規行駛,請大家踴躍檢舉、挹注國庫收入。內線超速行駛(120以上),更危害他人行車安全,更要檢舉。




3.「法條可能不合時宜」、「法理可能有所悖論」,與其在這裡與我們這幾隻小貓小狗鬥嘴。
再次誠摯建議您,將您的這些走在時代前端,「精闢的論述與模型分析」,去挑戰高工局的迂腐權威吧。轉呈給立法諸公們,研擬以修改諸多錯誤法規吧。更可早早召開公聽會,以擴大影響視聽、宣揚您的「領頭羊、先行者」的正確理論給世人。

這樣,於大家的「公成」,於您的「私就」,不是兩全其美嗎?



強調、主張「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的大旗,是個人自由之觀點與行為主張。但,無疑的,潛移默化中,已合理化「飆車競速違規」與「逼車擋車等不法行為」於不知中,危害甚深(集體行為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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