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
我這樣說好了
你提的注意義務其實道安規則的【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就可涵蓋
且有注意車前狀況但不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樣違規啊
所以我前面才問你既然是違規,那處罰是甚麼?
如果沒有發生事故,算不算違規?如果算,你要怎麼證明他未注意車前狀況?
如果你正常行駛,對向車道的車突然失控往你撞過來,你來不及反應撞上去了,
請問你有違規嗎?你有過失嗎?
還是你覺得這樣也算"未注意車前狀況"?
所以我前面才會跟你說這條不能這樣無限上綱。
否則所有的車禍通通都是違規。
劉奕兒612 wrote:
重點來了 依你PO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假設前車已注意到後車明顯違規且有充足時間可閃避 那前車有過失?
這個問題你可以去想一想
如果你是前車你上法院時又會跟法官怎麼說?
你會跟法官說我有看到但我沒閃?
再說
正常人會等著被撞卻不閃?
要看情況,
你如果是前車,你在倒車,撞到後車,這時候你是行為人,當然有過失。
你如果是前車,你靜止,後車撞到你,這時候行為人是後車,當然是後車的過失。
你如果是前車,你跟後車都在行進中,後車撞到你,那就要依個案情況了。
劉奕兒612 wrote:
再根據你前面PO的最高法院說法:
倘直行車違規未在車道內行駛,例如違規行駛於路肩或行人專用道上等情形,
轉彎車之汽車駕駛人,對於此不可知之直行車違規行為原則上並無預防之義務
話不要只看前半句,後半句你看到了嗎?
前半句是在告訴你"沒有違規"(有違規就不會有信賴原則了)。
而後半句就是在告訴你"有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