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93 wrote:
抱歉,可能是我自己搞(恕刪)
我這樣說好了
你提的注意義務其實道安規則的【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就可涵蓋
且有注意車前狀況但不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樣違規啊
而不能涵蓋的就是【車後狀況】...
但交通規則並無規定駕駛人有注意車後狀況的義務
此為不須注意不能注意 不符刑法過失定義
所以像後車撞無違規前車 過失一定全在後車
重點來了 依你PO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假設前車已注意到後車明顯違規且有充足時間可閃避 那前車有過失?
這個問題你可以去想一想
如果你是前車你上法院時又會跟法官怎麼說?
你會跟法官說我有看到但我沒閃?
再說
正常人會等著被撞卻不閃?
對了
張智宏無罪定讞
理由: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
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
則第94條第1項之規定」。而同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
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
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無從閃躲,是駕駛人
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
0年度再字第 3號、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7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根據你前面PO的最高法院說法:
倘直行車違規未在車道內行駛,例如違規行駛於路肩或行人專用道上等情形,
轉彎車之汽車駕駛人,對於此不可知之直行車違規行為原則上並無預防之義務
總結:
法院已經先幫駕駛人解套 誰又會笨到跳進去???
所以你絕不會看到無違規卻有過失的判決
劉奕兒612 wrote:
我這樣說好了
你提的注意義務其實道安規則的【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就可涵蓋
且有注意車前狀況但不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樣違規啊
所以我前面才問你既然是違規,那處罰是甚麼?
如果沒有發生事故,算不算違規?如果算,你要怎麼證明他未注意車前狀況?
如果你正常行駛,對向車道的車突然失控往你撞過來,你來不及反應撞上去了,
請問你有違規嗎?你有過失嗎?
還是你覺得這樣也算"未注意車前狀況"?
所以我前面才會跟你說這條不能這樣無限上綱。
否則所有的車禍通通都是違規。
劉奕兒612 wrote:
重點來了 依你PO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假設前車已注意到後車明顯違規且有充足時間可閃避 那前車有過失?
這個問題你可以去想一想
如果你是前車你上法院時又會跟法官怎麼說?
你會跟法官說我有看到但我沒閃?
再說
正常人會等著被撞卻不閃?
要看情況,
你如果是前車,你在倒車,撞到後車,這時候你是行為人,當然有過失。
你如果是前車,你靜止,後車撞到你,這時候行為人是後車,當然是後車的過失。
你如果是前車,你跟後車都在行進中,後車撞到你,那就要依個案情況了。
劉奕兒612 wrote:
再根據你前面PO的最高法院說法:
倘直行車違規未在車道內行駛,例如違規行駛於路肩或行人專用道上等情形,
轉彎車之汽車駕駛人,對於此不可知之直行車違規行為原則上並無預防之義務
話不要只看前半句,後半句你看到了嗎?
前半句是在告訴你"沒有違規"(有違規就不會有信賴原則了)。
而後半句就是在告訴你"有過失"。
劉奕兒612 wrote:
我這樣說好了你提的注(恕刪)
其實在判斷 違規 跟 過失 之間的關係時,
應該先把兩者的定義先弄清楚。
違規的意思,照字面來解釋就是指規則定出來,而你去違反那些規則。
但是過失的範圍要大得多,
不單只是積極行為上的過失(比如違規超速、闖紅燈等等),
還包含消極的不作為,
刑法第15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舉例來說,我開車在路上,結果我的輪子突然脫落飛出來把別人撞死了,
我有沒有過失?
在法律義務上,我開車之前本來就有義務檢查我的車輛裝置是否正常,但是我卻沒有檢查。
所以我是有過失。
我知道這也是違規行為,
但是我要說的是,違規跟過失本來就不相等,
或是再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
我在路邊的球場打球,結果球彈出來到路上造成車禍。
請問我有違規嗎?我有過失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