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herblee wrote:
這些是實際上發生的路況, 怎麼是鍵盤車手, 真的鍵盤車手,是不會發現"內慢外快",這種不正常現象
不相信? 可以看一下Google街景圖, 外車道常常是空的, 內車道卻擠滿車


憑良心說,我開在高速公路上,大部分的時間還是內快外慢,是偶而有幾部車在內線開比較慢,
但從北部到中部,整條路開下來,這些慢車絕對是少數.

"外車道常常是空的, 內車道卻擠滿車"-->我是常常在剛過交流道的路段,看到這種情形。

SHCC wrote:
1.「理論、假設、命...(恕刪)

這位大大說得太好了,另外艾力克斯大大費心取得的高公局回覆更是非常有力的證明(可惜魔人總是無視),內車道本來就有消化車流的作用,我也相信以上兩位其實都不會佔用內線.我講直白點:我不喜歡開內線,也不喜歡超車(道)魔人...

To H神,
數年前我請您貼一張德日兩國高速公路上,內線淨空,中外線塞滿車的照片,到現在您還拿不出來(請別拿移花接木的圖來唬弄!!!),之後您的高論我就不再想看下去.

可不可以公布您在"台灣"高速公路如何開車的影像.照片,並以之闡述您的高論?會不會較具說服力??換點新口味好嗎?同一張照片用5,6年看得很.....如果您真的像我一樣天天上高速,素材應該俯拾即是,還是您....真的會開車嗎?自從看了您的高論後,我去美國I-90開車時還特地拍了幾段影片,跟您說的有很大出入,本想Po上來就教於您,但每棟超車道的樓,總是充斥一些非理性的謾罵,也就不想淌渾水....

現實的台灣高速公路上,我遇到從我左邊內車道高速掠過的車子,會超完回中線的,一周下來我數不到10輛!更見過一些不要臉的閃燈逼開前車後,還是一路內線,直到遇見測速照相或紅斑馬,就可以遠遠看到他們的煞車燈亮起,在那霎那間,我還能從中線趕上他們呢!

最後我正式請教H神一個問題:
中線有3輛109Km/h的車,我用109.1Km進內線超這3部車,我是不是在超車?超完我會回中線哦!還是我不肯超速,我就喪失超車道路權?就得自己掐著LP,跟著前車,忍受前車忽快忽慢?

PS:拜託!請簡潔答覆即可,在下年逾不惑,老花不堪折磨,另外延續數年前的請求:"請您貼一張德日兩國高速公路上,內線淨空,中外線塞滿車的照片",以供瞻仰,Tks.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提醒您:「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此篇竟然還看到有人認為「右側超車」是無違規合法的!可見其水準....

-------------------------

在台灣有一群人,
他們認為:「只要自己的速度有達到『最高速限的附近』,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超車道;
縱使後方有車輛示意(閃大燈)欲超車,也可以不用理會。」--- 這群自私的人,我稱之為「絕對速限派」。

而這一切,
都要怪當初修法的那群官員,把原本簡單明瞭的法規,修成現在這種「導致各方各自解讀」的版本,
真是自作聰明的一群豬頭 ........
但話說回來,
現行法規的文字雖然寫得有一點點複雜,但邏輯其實仍然很清楚:

『 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
三、內側車道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而之所以會出現「各自解讀」的現象,是因為那群「絕對速限派」的邏輯觀念很有問題!
他們以為:既然自己已經開到最高速限了,而所有人都不應該違反法規超速,所以當然沒有「堵塞行車」的問題;
而殊不知,那只是他們自己的想法而已,其實並不符合法規原文的邏輯!

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絕對速限派」他們卻解讀成: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

「絕對速限派」的另一個常見的迷思,是這樣:
「我已經在內側車道上開到最高速限了,而你卻還想超越我,那表示你即將超速、違規;
既然你都要違規了,那我又何必要讓你?」
而殊不知,
人家違不違規,跟你自己違不違規,那根本是兩碼子事!
ShuanZun wrote:
此篇竟然還看到有人認為「右側超車」是無違規合法的!可見其水準....

又來一個01萬年老梗話題還搞不清楚狀況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9711&p=2
請從15F往下看

取得駕照卻是這種水準也難怪台灣交通這麼亂
Moonlighting wrote:
這位大大說得太好了,
To H神,
數年前我請您貼一張德日兩國高速公路上,內線淨空,中外線塞滿車的照片,到現在您還拿不出來(請別拿移花接木的圖來唬弄!!!),之後您的高論我就不再想看下去.

可不可以公布您在"台灣"高速公路如何開車的影像.照片,並以之闡述您的高論?會不會較具說服力??換點新口味好嗎?同一張照片用5,6年看得很.....如果您真的像我一樣天天上高速,素材應該俯拾即是,還是您....真的會開車嗎?自從看了您的高論後,我去美國I-90開車時還特地拍了幾段影片,跟您說的有很大出入,本想Po上來就教於您,但每棟超車道的樓,總是充斥一些非理性的謾罵,也就不想淌渾水....
...(恕刪)


小弟在幾年就回覆過了, 一旦發生車速變慢,中外線塞滿車, 中外線一定會有車進入內車道超車, 不可能沒有車
為什麼會有" 內線淨空,中外線塞滿車" 這種錯覺?
怎麼會誤會成"超車道" 不能使用 ?
在統計報告上,非但不會無車, 左(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小弟從來沒說過要把超車道空下來,不能超車
小弟要如何證明沒說過的事?
小弟只有說,若無路權,超車完要離開, 把內車道空出來給後車, 給後車一條路走

I-90 很長, 不知道您是在那一州
我只知道其中Washington State,請參考巡警的說法,及參考該州的法規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除非超車,行車靠右

不超車請靠右


Moonlighting wrote:
現實的台灣高速公路上,我遇到從我左邊內車道高速掠過的車子,會超完回中線的,一周下來我數不到10輛!更見過一些不要臉的閃燈逼開前車後,還是一路內線,直到遇見測速照相或紅斑馬,就可以遠遠看到他們的煞車燈亮起,在那霎那間,我還能從中線趕上他們呢!
...(恕刪)

這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以路權來解釋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小弟從來沒說可以"閃燈逼開前車", 一直說的是, 此時後車沒有路權
前車是可以持續超車
前車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前車不再超車,路權消失,就必須離開, 由後車取得路權

Moonlighting wrote:
最後我正式請教H神一個問題:
中線有3輛109Km/h的車,我用109.1Km進內線超這3部車,我是不是在超車?超完我會回中線哦!還是我不肯超速,我就喪失超車道路權?就得自己掐著LP,跟著前車,忍受前車忽快忽慢?
...(恕刪)

是正在超越沒錯, 這沒有問題
依據法規, 未逾10公里,免予舉發, 不會有超速問題
況且還有5km的合理"速差", 共有15公里的最大速差

拉開車距才安全

不過,看絕對車速是有很大誤差的,您的109.1, 可能比鄰車的105還要慢
所以要看"相對車速",如果比中線車道還慢,落後給右邊的車,這就不是超車, 無路權要退出

您不想跟著前車? 忍受前車忽快忽慢?
這是因為不執行"慢車靠右行駛"Keep Right, 中線車也要靠右
可是將心比心, 如果後方的車,明明沒有超速,車速卻比前車快, 它會想要跟著前車嗎?

Moonlighting wrote:
PS:拜託!請簡潔答覆即可,在下年逾不惑,老花不堪折磨,另外延續數年前的請求:"請您貼一張德日兩國高速公路上,內線淨空,中外線塞滿車的照片",以供瞻仰,Tks.
...(恕刪)

也拜託您再看一次, 您都不看內容, 怎麼找的出小弟的錯誤
正常駕駛一定會超車, 超車道不可能無車

這是Bayern的A8 Autobahn, 超車道一定有車, 不是不能使用, 是不超車,無路權,就要離開


關越自動車道, 外線有車要下交流道 ,內車道(離中央分隔島最近的車道), 空無一車

外線有車要下交流道
內車道在塞車時,才會有車進入

台灣正好相反,顛倒後, 正好和日本一樣

黃色小鸭 wrote:
又來一個01萬年老梗話題還搞不清楚狀況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9711&p=2
請從15F往下看

取得駕照卻是這種水準也難怪台灣交通這麼亂
...(恕刪)


法規中描述的,都是左側超車, 根本沒有"右側超車"的可能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我知道, 您會說這兩條不適用高速公路, 刪去不看(實際上卻沒有排除條款)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外側是在右側,如果遵守法規,右側車速比左側慢, 要如何超車?

知道, 這條不適用高速公路, 同樣刪去不看(實際上卻沒有排除條款)

然而
去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不看
只看高公局認可的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5.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守法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所有的規定全部都是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如果依照法規行駛, 車速是內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左邊車速高於右邊, 怎麼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前面5條合於"左側超車"的法規全都不看,... 有合法的"右側超車"法規嗎?
不合於法規的能做嗎?



herblee wrote:
在統計報告上,非但不會無車, 左(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怪怪的

護貝一下
herblee wrote:
前面5條額合於"左側超車"的法規全都不看,... 有合法的"右側超車"法規嗎?
不合於法規的能做嗎?

你都不知道法規沒禁止的東西就是沒違規啊?

不然你找一個多車道路段用右側主線超車違規的案例來看啊


制訂法規的主管機關和老是亂解讀法規出名的你

該相信誰?

我想大家心裡都有數

ShuanZun wrote:
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絕對速限派」他們卻解讀成: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恕刪)


國道高速公路局的解釋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合法車輛"於內側車道行駛"於法有據"。

另如果內側車道連續數台車均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顯示該路段內側車道"並無壅塞狀況",此行為不構成堵塞行車之狀況,另予敘明。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黃色小鸭 wrote:
怪怪的護貝一下...(恕刪)

要讓超車道有功能才辦的到

這不知道已經貼過幾遍了,您沒細讀內容

這是由荷蘭阿姆司特丹南方,史普基機場附近的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由於法規的規定,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使用超車道的車流(車數/單位時間),是行車道的1.5倍


左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絕對不會有"無車"的情況出現

如果要看到車道淨空, 要保持在15車/公里 以下


另一個報告
P是超車可能性
設定P=0(左圖)無法超車, 和 P=0.5(右圖)有1/2機會可以超車, 之後 , 就可以看出能超車,和無法超車,其車流的差別

同樣車輛密度0.2 , 不能超車的車流量flow只有0.5, 能超車的車流量 0.7 , 約1.4倍

*~艾力克斯~* wrote:
國道高速公路局的解釋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合法車輛"於內側車道行駛"於法有據"。

另如果內側車道連續數台車均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顯示該路段內側車道"並無壅塞狀況",此行為不構成堵塞行車之狀況,另予敘明。
...(恕刪)


這裏面有很多錯誤, 包括違反路權法則, 倒推解釋法條, 例外法擴張解釋等等

請參考188樓的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另一文號是這樣說明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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