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靠右 不要佔用內車道 多多禮讓 交通順暢


看到小賢子 wrote:
以上是法官對'超車...(恕刪)




影片中前車已經堵塞後車了喔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QawAk_YZQ8
慢車靠右 不要佔用內車道 多多禮讓 交通順暢
下這個標題沒人比你更假掰了.自己怎麼不靠右多禮讓別人.被這樣超車剛好而已!

~悠哉悠哉~ wrote:
https://www...(恕刪)


你有問題嗎

我有佔用內車道嗎

哈哈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怎麼當時BMW撞TOYOTA時都沒有人質疑他超速,現在就一票人那麼遵守速限。

我以為路是要來輸運的,而不是用來逛街的,要逛街用腳走路慢慢逛不就好了。

hadesczw wrote:
怎麼當時BMW撞TOYOTA...(恕刪)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hadesczw wrote:
怎麼當時BMW撞TOYOTA都沒有人質疑他超速,現在就一票人那麼遵守速限。

我以為路是要來輸運的,而不是用來逛街的,要逛街用腳走路慢慢逛不就好了。


哪一件B撞T事情?貼來看看?笑你不敢。
我想看看哪件若是明顯超速的案件怎會「都沒人」質疑超速。

路是用來輸運的,廢話嗎?

而在台灣道路上的交通規則是什麼?
只有駕照在7-11集點換的才會天天在那邊前車讓前車讓前車讓,所以不知道我不怪你

就兩個天條。
尊守速限、保持安全距離。

永遠只有這兩條。出事的肇因也只會寫出這兩條。
不然回答我,哪件車禍的事故主因會寫佔用車道,請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

禮讓不是義務,更不需推廣。

保時速限,保持安全距離 並不會「塞車」。「塞」車是停住才叫塞。
快速道路能開到80 叫什麼塞?

拜託你走路逛街時速80km,我見識一下。

a901922001 wrote:
影片中前車已經堵塞...(恕刪)

法官解釋看不懂喔~-幫不了你。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從而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之
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文義解釋, 例外應是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例外成立則排除原則
"最高速限行駛"若是例外, 例外成立排除原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1.那麼 "最高速限行駛"就排除內側車道嗎? 不是,是在內側車道行駛!
2.難道是排除"超車道"? 最高速限 是 車速限制的最高值 , 車速必然高於中線車道, 這就是正在"超車"!
和所謂的原則完全相同,如何能說是例外?
(例外豈會包含於原則之中,這個例外就不是例外了!)


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小型車。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依此文義,似乎是說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的條件!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速限本來就是80-最高速限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從而得知,就是類推了才得知,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這就是把但書類推解釋(倒過來講), 所以才產生錯誤!

您覺得這些說法正確? 沒有前後矛盾嗎 ? 例外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速限"
1.在時間上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下圖橘線),而只限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離開內側車道之前"(下圖紅線的範圍)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2.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上圖紅線),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上圖橘線),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上圖橘線)"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3.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 都不在"但書"明文規定之中,
因此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路權(時空包含有紅線(但書))
不是依據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最高速限110(上圖紅線)只是本文速限規定的一部份(80-110超車)
4.但書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此處但書根本沒有排斥原則法"超車道"的適用, 不適用於排除"超車道","超車道"和"最高速限"非相互排除,而是共同存在。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依其大、小型車之差異及違規態樣等可區分為:
(1)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以上是法官對"超車道"還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解釋。
...(恕刪)

這只是您個人的解釋
(1),(2),(3) 沒有半個字提到"超車道", 法院判決書和您說的不一樣

這是由 裁罰基準表抄出來的, 問題是
根本漏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違規態樣
只寫了但書
(1)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問題是, 又漏了考慮高管規則6的規定
依據高管規則6
車速110km/h須保持55m車距,車速100km/h須保持50m車距,車速90km/h須保持45m車距,車速80km/h須保持40m車距,..以此類推
沒有55m車距,是不可能 110km 行駛 ,硬要110km? 未保持安全車距

因此,須考慮,在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才產生"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法律效果
並不能選擇性看法條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有條件的法律效果
並非無條件, 唯一只有最高速限, 沒有其它"速限"!
(內側車道是有二種速限, 分別由 (高管規則5)和 (高管規則8-1-3但書)不同法條規範
要條件成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不堵塞有55m車距,才是最高速限行駛
條件不成立, 堵塞無55m車距, 降速到符合該車距之車速, 此時符合適用之法規為(高管規則5)最低60-110km最高速限行駛 ,並非高管規則8-1-3但書

而且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速限"由 (高管規則5)60-110km速限 轉換 為 110-110速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這是有條件切換速限的規定! 轉換的只有"速限"!
和超車道無關 !


herblee wrote: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恕刪)

又再複製貼上了。
法官已經明確解釋"超車道",還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不相信,你把你的複製文貼給法官看,如何?
交管沒說的你都自動擴張解釋了。
明明交管講的是安全車距,到了你的眼中,
卻變成車距等於路權,。別忘了過去你的回應,
"開110的車,路權是55公尺"若你還記得你提過的論點的話。

超車道的但書法官說得很清楚了,
法官提到的例外,根本沒你說的但書擴張解釋。
法官提的,就是超車道的另外一種用路方式。

台灣沒有超車專用道,但台灣有超車道。
你的說法是專用道的說法,用在台灣,是不正確。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又再複製貼上了。
法官已經明確解釋"超車道",還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不相信,你把你的複製文貼給法官看,如何?
..(恕刪)


1.請依據事實, 上面全都針對您的問題, 何來複製貼上?
只有回答相同的問題, 才有辦法複製貼上相同答案? 難道您的問題是複製貼上?

2.請依據事實, 法官在那一段(1),(2),(3) 沒有半個字提到"超車道",
只看到"看到小賢子"的解釋, 這一段沒看到法官提及"超車道"?

3.毫無路權觀念, 只知道先搶先贏,就不會知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範圍就寫在高管規則6當中,超出範圍同樣喪失路權
法律授權/分配/排序 ,就是路權

4.只有"看到小賢子"說超車專用道" .沒有其它人提及!
法規,法律,標誌也全都是寫 "超車道" ,不是"超車專用道"!
請依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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