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chenghung wrote:
5.
法規敘述裡有兩個字很重要 !!
《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3 點規定指出
「由同向 / 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同向" !!
"同向" !!
"同向" !!...(恕刪)
我覺得台灣人在解釋法條很有趣(包含條子,等判決出來會加法官)
只看到一個符合的就可以打一堆字...
就是它惹...就是它惹...就是它惹...就是它惹...
就是它惹...就是它惹...就是它惹...就是它惹...
這段條文有幾個關鍵字,
有些關鍵字要先成立, 後面才會成立..
優先成立 1.同向
後序成立...
2.有無直行車道 ,然後才能成立2車道進入1車道
上面的法條是在2車進入1車後面才捕"無直行車道"
可見寫法條的人邏輯也有問題,連帶一堆人也被導到錯誤的判斷...
有2之後, 就能開始執行a,b判...
a.有直行車道->直行車道先行(軍卡直行內線,海神直行外線)
b.無直行車道->需禮讓內車道先行(軍卡直行, 海神需禮讓)
軍卡跟海神, 吻合的結果是
1 + 2(有直行)+ a(軍卡未直行)的結果
PS.
如上所述2所示...
2車道進入1車道, 指的是車子行進方式
卻完全沒考慮當下的道路是長什麼樣子,
所以才會出現條子隨便拿一個圖解釋,還振振有詞引用條文..
根本可笑...
而且我相信, 司法界跟運動的裁判都差不多
"尊重對方的判決" (反正又不是我被撞...)
這也算台灣司法的諾貝爾獎級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