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其實沒什麼好對立的,只是要說明您所提的內容在「內側車道僅供超車」的前提下是可行的。
SHCC wrote:
3.因此,尖峰時間(分段,但時間不短),台灣的高速公路,即使在內線車道超車後,要切回中線,也會再次進入低速車流,所以,不用切回,直接保持最高速行駛。
這種狀況就如同我前面說的,切到中線去的條件是「中線已通暢(可以在不減速的情況下切到中線)」和「不會干擾到中線車(有安全距離)」,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當然就在內線持續超車。就如同我回覆您的第一支德國高速公路影片所呈現的;那已經算是車流量不少的情況,應該可以跟臺灣尖峰時刻相比擬了。

「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這是那家媒體的標題,沒有附加條件而無限上綱了,且概念上讓道與超完回原道是不同的,個人不會那樣主張。個人認為較好的做法是:「超完車回原道;而前車在超車時,後車等前車超完。」。

供您參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lCvfl1dsU4

以這為例,只要內車道說錶速已達內車道最高速限,那他們就合法可行駛內車道?也沒堵塞問題?那外車道超車的不就都是超速車?


看起來就是這些開1.6 1.8 2.0的車主最吵。內線車道是2401cc以上專用,120以上再加速不良的小排氣量車,別再鬧了

ShuanZun wrote:
也就是說就算你開到120 km/h行駛在最內車道,當後車要超車你未讓出車道時就會被罰。而雖然後車因超車而超速是事實,但國道超速的罰鍰是3000元起,因此佔用內車道的人還是罰得比較重。簡單來說佔用內車與超速是兩個「獨立」的事件,前車不能因為後車超速違規而佔用內車道,兩者都會吃上罰單。

所以除非你要超車或是前後都沒車不然還是別走最內車道吧


請問這真的是法規規定的嗎?還是你個人的見解?
在內側車道開了100~110,後車如果要超速就要讓道?
高速公路的速限可以不用遵守了?
wugaga wrote:
請問這真的是法規規定...(恕刪)

後車如果是超速超車
前車卻不願意給超速者超車妨礙其通行
後車是開超速罰單__3000~24000元(如果後車時速130km/h那只有罰3000元)
前車是開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__6000~12000元
這樣怎麼看都是前車吃虧
所以要把超車和超速分開來看
況且速度定義是警察測出的為主
還是別太理直氣壯硬不讓路

Sfreedom wrote:
後車如果是超速超車
前車卻不願意給超速者超車妨礙其通行
後車是開超速罰單__3000~24000元(如果後車時速130km/h那只有罰3000元)
前車是開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__6000~12000元
這樣怎麼看都是前車吃虧
所以要把超車和超速分開來看
況且速度定義是警察測出的為主
還是別太理直氣壯硬不讓路


99%的狀況下 沒有警察在場測速
wugaga wrote:
請問這真的是法規規定的嗎?還是你個人的見解?
在內側車道開了100~110,後車如果要超速就要讓道?
高速公路的速限可以不用遵守了?
...(恕刪)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 "無設置者"的高速公路,所以,下面三條都不用看了,直接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速限標誌規定為60-90/100/110 km
也會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慢速車靠右" 等標誌

然而,速限規定只是速限規定, 速限規定沒寫"行駛那個車道"

必須依照標誌指示,標誌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 超車道為超車專用,無超車行為就要離開,
標誌有"慢速車靠右",車速慢就要靠右(沒寫絕對車速為多少, 所以是比較的), 比較慢要靠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不是寫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寫的是 "較慢"

就是找不到"最高速就可以持續行駛"的標誌、標線或號誌, 沒有

況且,法律位階高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也有寫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是等到"後車如果要超車才要讓道?"

而是"不超車"就要離開, 是自動離開, 不必等到有後車才離開
因為超車才有"路權"

也不管車速為多少,無論有後車或沒有後車, "不超車"通通要離開

超車就有路權, 後車就要"等待"...等到前車路權消失 , 才由後車取得路權
這點就是爭議了 時速超過100造成堵塞?
只要有超跑經過 必須讓路 高速公路變成賽車場了?

herblee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ttp://www.ptt.cc/man/car/D63A/D7A7/M.1255690194.A.192.html

這一篇不錯

如果是錯誤的觀念 那影響就大了

你真確定嗎?
真的沒有誤導嗎?
我保證光是高速公路罰單 政府債務可以立刻解決


herblee wrote:
而是"不超車"就要離開, 是自動離開, 不必等到有後車才離開
因為超車才有"路權"

也不管車速為多少,無論有後車或沒有後車, "不超車"通通要離開

超車就有路權, 後車就要"等待"...等到前車路權消失 , 才由後車取得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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