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
你都不知道法規沒禁止的東西就是沒違規啊
國道逼車實錄(再次重申,內線為超車道請於超車完成後換回中線 否則像影片中被逼車後果自負)
右側超車只是內側併龜衍生出來的東西
一切的錯還是出於併龜
併龜比龜更可惡
自以為已達最高速又持續佔用內側而中外側車道卻無車還認為法規是許可的
只能說阻礙台灣進步的,就是因為這些愛佔便宜鑽漏洞又厚臉皮的"人心"
難怪被稱為鬼島
*~艾力克斯~* wrote:
國道高速公路局的解釋...(恕刪)
這些錯誤已經在上面188樓,很多樓都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這個函示有很多項錯誤, 包括違反路權法則, 倒推解釋法條, 例外法擴張解釋,以例外取代"原則"等等
您能解說這些不是錯誤嗎?
高公局當然永遠是對的, 但是法理解釋上是完全錯的, 不過它之前的函示又如何解釋?
官方的函示這麼多篇
在同一篇的解釋,已經是自我矛盾
到底"持續行駛"?對? 還是 "不要長時間行駛"對?
完全說不清楚
和其它篇的函示, 也是南轅北轍
是"持續行駛"?對? 還是 "仍應讓其先行"對?
那一句才是對的?
函示和法規完全相反, 還衍生出法條沒有的文字,這完全不是依法行政
如果無法解釋這些錯誤, 貼再多也是錯的
是不是錯的,和那一年寫的無關
對的解釋, 每一條法規都相符
錯的解釋, 無法自圓其說, 只好把不相符刪去不看
錯的不是車速多少,本來就可以最高速, 問題是不能"倒推法條"
中文不能倒過來,意思完全不同
錯的是"仗勢最高速就不離開","持續行駛" 這是錯的
另一文號是這樣說明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魅力無線A wrote:
就小弟前2年到日本旅...(恕刪)
日本警方會執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9829&last=48972297#48971249
這台警車還是"覆面車"(偽裝車), 開到違規車前方,閃動"後部電光掲示板", 要求跟隨靠邊
不是因為車速, 只要無超車行為, 快車,慢車都要離開
這台Toyota也是因為佔用內車道, 被覆面白色警車要求跟隨靠邊
這也是 , 通行帯違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