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841分
文章編號:73639624
個人積分:841分
文章編號:73639657
lover7952 wrote:
107年7月7日12點49分發生車禍
lover7952 wrote:>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108年3月21號 => 調解委員會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
從事故發生到召開調解委員會,已經超過六個月;
為何對方還能提告?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小惡魔新聞台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