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曉杯子 wrote:
這就是很多人的心態.(恕刪)


甚麼心態? 就耍屌愛現心態阿~~~

尤其常常看到在小路巷口好車故意大補油門以嚇路人為樂~~~

反正鬼島撞到了有強制險可以耗時的官司程序折磨死被害人啊!~~~
那些支持超速的,如果今天被撞死的是你家人,還會去罵銀色車?
超速就不要提什麼優先路權了,
限速50就是能讓你遇到緊急情況車能煞下來,
開這麼快別說銀色車來不及反應,
若今天銀色車都過了兩個車道搶到路權,特斯拉也未必停的下來,
法律應改為若有超速即尚失優先路權!
這台車如果是T牌肯定人數多一倍
jason_uniq wrote:
超速就不要提什麼優先...(恕刪)


特屍喇有急煞嗎?懷疑
*心灰意冷* wrote:
特屍喇有急煞嗎?懷疑(恕刪)


這就是新北警方讓人懷疑的地方了!!!!

為何目前為止,蘆洲警方仍不公布 特斯拉 車上行車紀錄器影片 給社會一個交代?

特斯拉 車主 是跟 新北市長 侯友宜 有特殊關係嗎?

讓人感覺 人命不關天 似的....在 新北市 ?
從影片看來,特斯拉車主似乎是想直接躲銀色車穿過,而並未看到巷子出來的車就減速,直到路口的最後一秒才煞車減速,從影片中才聽得到煞車聲,煞車燈亮不一定有用力煞下去,特斯拉車主未注意車前狀況,錯在想以高速方式躲過的開車方式,實在不可取,害人害己!
c13wcl wrote:
從影片看來,特斯拉車(恕刪)


就是一昧想【行雲流水】啦!!!



問題是...今天是特斯拉&三菱車主2個寶去撞個你死我活...那還沒話說!!!

然而....今天受害的是無辜的小妹妹....

這已經不是單純 【交通事故】了!!!

這是社會事件!!!

新北市主官管需出面為此事說明!!!!
jason_uniq wrote:
超速就不要提什麼優先路權了,
(恕刪)

速限依法 不是 路權(使用權利) ! 而是相反的 限制 , 是遵守義務 ! 和"權利"相反的"義務"!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權利的取得來自於法律的授權 。依法, 幹道車者擁有路權, 能使用這個車道 ! 和速限義務無關 !
權利 VS 義務 是相對的
如何混淆在一起 ?
"遵守速限"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和 同樣為遵守義務的"有沒有駕照?" "有無超載超重?" "有無繫安全帶 ? 一樣, 完全 無關 道路設施的使用權利 ("路權") !

jason_uniq wrote:
限速50就是能讓你遇到緊急情況車能煞下來,
開這麼快別說銀色車來不及反應,
若今天銀色車都過了兩個車道搶到路權,特斯拉也未必停的下來,
法律應改為若有超速即尚失優先路權!
(恕刪)

路權不是先搶先贏 ! 那是野蠻未開化的叢林法則 才是用搶的! 文明世界必須依據法律授權 !
因為 Vorfahrt (擁有路權)和 Vorfahrt gewähren(停等/無路權) 本來就是相對的!
不是永久綠燈, 綠燈會轉換方向
不是永久路權 , 路權會轉換 ! 幹道車通過之後, 路權轉換給支道車
『路權』本來就不會有"衝突" ,不可能同時有二種路權,三種路權相互衝撞 這種事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每一台車都有 "路權" ←法律授予的"使用權利"時序雖然不同的, 但都能輪到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所謂「路權」之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道路空間有限 , 要讓所有的車 都能使用車道 , 法律必須分配路權,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 這種事 , 是依據法律分配 !

路權 要看法規 授予這台車 多少 "車道空間"能夠使用(路權) , 和超速(違反義務)完全無關 !
為何 違反義務 會變成 喪失路權 ? 這是何種邏輯?
這台車超速 或不超速 ? 它能使用的車道空間, 仍然是 依據法規所授予 , 超速和『路權』完全無關 。

不能權利(路權) 和 義務(速限) 不分 !
Ennsi wrote:
其實這起事件有可能會跟車速無關,除非黑車跟銀車車重差很多


哀報一下你的出沒地點讓大家提防一下吧,連車速跟事件無關這種鬼話都說得出來
縱使銀車侵犯到特斯拉的路權,特斯拉還是可以煞車來避免這起事故
但他速度太快煞不住選擇左切,才造成這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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