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逼車後揚長而去範例~

雲階月地 wrote:
一般人包括我在內不喜...(恕刪)


看到版上吵的亂七八糟, 這裡就來以法論法吧...
該大車在整個使用情況下,其路權如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款.
但明顯觸犯第十一條規定,如果嚴格來說, 第六條也觸犯了, 另外其有超速之嫌, 又適用新制中的肇事逃逸...這個大車駕駛應該會很慘, 快去舉發吧~

基本上T車在該車道有絕對路權,在法律上無任何責任,其只犯了一件事,就是不懂得自我保護.

--- 各項法規如下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正義凜然的五四三一大堆不如好好認清事實!!

出門在外, 保護自己本身的安全才是王道.....

法律千百條, 你確定真的保護的了你嗎!?

先說!!~遊覽車駕駛真的有夠給他OOXX 的,

最好吊照罰給他死兼賠到拖庫濫, @$#%@$.....

不過以自身經驗來說, 當我開我那台一千八破銅罐車在國道上時!!


1.大台的靠近我, 我會增加觀看三鏡的頻率, 通常讓它或是加速遠離,

尤其是我"右邊" 車道有慢速車時, 不論我是在中線或是內線

2.不堅持100% 路權, 也隨時做好變換車道的準備, 畢竟時速表上秀出

的速度在許多車種間有著不小的差距!!你的100 可能是別人的90, 別

人的超速與否, 自己也管不到, 頂多幹他幾聲; 再者當發生事故時, 運氣

差一點.....肇責搞不好還比對方多.....明哲保身阿.

3.千千萬萬別讓其它車在固定位置長時間和你並排行駛或是在四個視覺

死角(相互間)等速行駛, 畢竟在行動通訊, 影音媒體以及職場過勞均盛行的現在

, 恍神的人真的越來越多了.

4.離"行跡"或是"動向"讓一般人所不能茍同的車輛遠點!!(這點救我兩次)

最後!!

開心平安的回到家抱抱老婆順手捏捏兒子的臉頰是我每天都一定要做的事!!

不管如何我一定都要每天確實的完成

這是開轎車的無奈
平面道路被機車切 被公車逼
高速公路上 被卡車逼 被巴士切
滿滿皆是

因法律沒強硬規定 所以這是允許的
駕駛人就要認清 要馬 躟車沒法做切入的動作
要馬 留條大縫給車過

依據影片
altis沒做到讓路的動作 當然大車的硬切是很過分
不過或許有人認為沒錯不需讓道
但下場就是如此

如果大車沒撞到小車 是沒有"事故" 何來賠償
如果小車再加速一點 跟大車碰撞 才產生事故 得以理賠 但誰會做自撞的行為呢?

有委員吃像難看還保釋 小老百姓只好自保
閃的遠遠的才是

阿彌陀佛 阿門
osim6131 wrote:
這是開轎車的無奈平面...(恕刪)


事故並不一定要撞倒才算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所以不管是直接或間接,只要有造成 "他人" 受傷,死亡,或車輛損毀,都算事故.
看完影片,的確,t車法對而情理錯,嚴格來說是惡劣,t車佔住中間車道,等大車要他超他,他的確在加速,為了應付這種惡劣駕駛,改開渦輪車,他想玩就狠巴他,這台可能沒被我教訓到,所他自己得到教訓,

IvanTseng wrote:
還是沒有人可以提示一下小弟到底怎麼判斷Altis有突然加速


昨晚我也問過了,得到的答案是我眼拙不會看影片
誰叫別人是火眼金睛呢?
被害者有無挑釁的動作可能影響肇事比例
所以發揮尋找微物跡證的本領
硬是要在無中生有
被害者已經夠可憐了
難道看到車種就能替人無限上綱羅織入罪嗎?

mark80424 wrote:
明明就是遊覽車超車不當
中線的車相較於其他車道並沒有龜速阿
超車本來就要有一定安全距離才可以變換車道
真搞不懂一堆人在怪中線的汽車 還說什麼防衛駕駛
自己有把握遇到的時候不會做出一樣的反應嗎


跟龜不龜速無關
如果我在中線從後照鏡看到後方有遊覽車比我快
還沒接近我 我就會自己切到外側了

遊覽車的錯無庸置疑
Altis的錯是前面有十多秒可以處理(至少不要併行)
遊覽車跨進中線的時候也有四秒可以處理(切到淨空的內側)
卻在快碰到的瞬間 煞車轉方向盤 前面都在做什麼


IvanTseng wrote:
剛剛從朋友的FB看到...(恕刪)


很明顯的是遊覽車的錯...這沒有異議...

但小客車也沒有注意路況...如果有注意到...應該輕踩煞車就可以避過...

希望車上人員平安...

Huipinh wrote:
這情況應該是 旁邊的人突然拿出刀刺你吧
居然有這麼多人怪被害者
台灣是非不分到這地步


有在看前後左右的人(看三個後照鏡)
這個例子顯然是有人拿刀一路衝過來

如果你覺得這個影片是旁邊的人突然拿刀刺你
那我覺得你開車上任何道路都很危險

IvanTseng wrote:
有鑑於一堆人針對 T 牌作文章,
所以小弟覺得應該也來個對照組參考一下..
就放在下面供大家參考參考...

[轉]20120107國道3號超跑競速


那幾輛Lambo的速度應該有altis的1.5倍以上吧。
而且迅速追近前車,同時需做閃避及減速,在失控前,可以看到迅速切了幾次車頭
都沒什麼問題,直到追到後車需急減速。

至於altis....根本只需要做切進內線的動作而已...車速也比週邊的車慢。

光看就知道兩台天差地遠。
如果連這都分不出來,那別開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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