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又要怎麼證明後方要超車的車輛車速,是最高限速但卻沒有超速?
後方要超車的車輛,時速表準嗎?

Snoopy wrote:
如果你的時速表在時速110公里/小時,真實的速度才80公里/小時,

以你的表最高速限110公里/小時,再加10公里/小時,

真實的時速也才87公里/小時。

你要怎證明你的時速表,絶對準????
*~艾力克斯~* wrote:
我只能說:
你的錶真兩光誤差可以到這麼大!




就事論事,1百年前,精心校正的機械腕錶,準確度很高的,日差可能不到20秒。現時,高貴大廠的腕錶,可達日差5秒內。而機械手持碼錶(大錶面),可能更準確了。

汽車工藝,更是超過100年。此時此刻,竟然還有車上速度碼錶速差達30公里以上。Henry Ford如果地下有知--後輩(指造車者)如此不堪,那會氣的從墳墓裡面跑出來向01版管申訴..。

如果有,請snoopy 大大,趕快找出來,也許在證實功能無誤下,可列入金氏(現已改名)記錄,也說不一定。

我沒錢,只有國慘車,衛星導航倒是有幾台,下次來測試看好了。就我之前的記憶應該是車上碼錶,時速都是固定慢gps 5公里左右(聽說,所有車廠都是固定設計錶速慢一些?,加大一號輪胎,實際速度可能就接近真實(gps 或警用測速))。

奇怪了

不管哪個車道,開到速限上限很困難嗎

要慢就走外車道,中線和內線盡量維持在速限上限吧

這麼愛擋人是吧
*~艾力克斯~* wrote:
我只能說:
你的錶真兩光誤差可以到這麼大!

兩光錶還敢上路?

至少該知道跟實速差多少吧

不然太龜被閃燈 被開單活該(反之太快超速被罰同理)

知道錶速跟實速的大約差距不是行車義務嗎?

像我的車<60差4K 61~100差5K >101差6K
其實這樣討論是不會有結果的。
因為鄉愿的法令造成今日的爭辯。

後車要質疑前車的時速表準不準?
哪是沒道理的,因為後車的時速表也不見得準。
如果他就是開到最高速限,依現行法令,的確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解決

第一個是要修法,沒修法,這樣的情況就會繼續,因為法令就是允許最高速限得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二個是警察要執法,沒到最高限速,就罰,而且是強力執法,龜車被罰過幾次,就自然不會進內側車道。

可惜,這二個...用路人都無能為力...
因為真的有一群人不曉得製造錶是要送測儀器規範的不是隨便就可以賣(改錶調錶的就另當別論)..而進口車則不同國家測試所以表速才有落差....但是並不是那麼離譜..額外相當奇怪的一點政府對於進口車件從來沒有嚴格監控表速問題一進口就直接賣了.....導致國產跟進口車路上糾紛不斷!
回國頭來看台灣國產車表速真的差異都不是很大..就算警察測速也都有容許值範圍
但卻一堆人圍繞在表速准不准問題怪乎..如果不準是不是國家產業出了很大的問題對於廠商必須開罰!

到底是01鄉民自我遐想意識揣摩不準~還是人家是照著國家儀錶規矩送測才叫準.....就得看個人怎麼想了!

黃色小鸭 wrote:
兩光錶還敢上路?至少...(恕刪)
所以這就是我之前說過的,兩造錶速都無法保證是真實速度的狀況下,堵塞的狀況是真實,那“得以”這詞是否適用?
那有人會說已行駛最高速限無堵塞問題,如此一說又變成將自己的錶速當真實速度,這樣又跟前述狀況“無法保證真實速度”相違背,所以就繼續吵,繼續逼車,繼續失控,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j_b205 wrote:
其實這樣討論是不會有.
要解決

第一個是要修法,沒修法,這樣的情況就會繼續,因為法令就是允許最高速限得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二個是警察要執法,沒到最高限速,就罰,而且是強力執法,龜車被罰過幾次,就自然不會進內側車道。
..(恕刪)


其實, 我以前也以為是法條有問題
後來發現,法規當然允許"最高速限得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錯, 但是超車後一定要離開
允許"最高速", 沒寫允許"不離開"
不是固守速限就可以為所欲為,拿此當上方寶劍, 不管"路權", 也不管"行車靠右"原則
其它法規全都刪去不看, 只看速限?


不能倒過來, 最高速就不離開
是解釋法條的有問題, 把法條倒過來解釋, 把法條擴大解釋, 讓例外取代原則

"路權"如何認定都不清楚, 一團亂, 要如何執法?


內車道的路權是"超車", 不超車,無路權就要離開

內車道路權和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沒有那樣的法規

速限不是上方寶劍,不是免死金牌, 不是青天白日勳章,可以排除其它法規
它和行駛那一條車道,是沒有關係的
herblee wrote:
其實, 我以前也以為是法條有問題
後來發現,法規當然允許"最高速限得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錯, 但是超車一定要離開
允許"最高速", 沒寫允許"不離開"
不是固守速限就可以為所欲為, 不管"路權", 也不管"行車靠右"原則
其它法規全都刪去不看, 只看速限?


不能倒過來, 最高速就不離開
是解釋法條的有問題, 把法條倒過來解釋, 把法條擴大解釋, 讓例外取代原則

"路權"如何認定都不清楚, 一團亂, 要如何執法?


內車道的路權是"超車", 不超車,無路權就要離開

內車道路權和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沒有那樣的法規

你的說法怎跟制訂法規的主管機關不同?

還是交通法規是你訂的?

忘了你自己在重機騎士踹女童案怎樣曲解法規的了嗎?

黃色小鸭 wrote:
你的說法怎跟制訂法規的主管機關不同?

還是交通法規是你訂的?

忘了你自己在重機騎士踹女童案怎樣曲解法規的了嗎?

...(恕刪)


您說不同? 那裏不同? 那一段曲解? 請指正

"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的法規在那裏?

您是不會曲解法規的, 可否解釋給我們這些"麻瓜"知道

請解釋有那一條法規說"行駛於在那個車道", 是不看"路權"屬於誰?, 而是看"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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