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小弟以不被開單的速度行駛在內車道被前方慢車阻礙保持安全距離閃燈示意超車,請前車允讓並靜待禮讓這行為違法嗎?跟小弟用不用表速當參考值有何關連? 沒違法喔但是你說別人違法喔還有你那個不是示意超車 是示意讓路超車是指用旁邊的車道超越原本同車道的前車當然有關連 因為表速誤差較大
黃色小鸭 wrote:沒違法喔但是你說別...(恕刪) 法規寫著可以阻礙超車道行車?超車或讓道都一樣啦反正靜候禮讓嘛誤差大?那小弟超速嗎?沒真量過小弟也不知道數值多少要不要統一把速率計當做車輛定檢項目?前車比小弟慢嘛這跟小弟表準不準有差?小弟不被開單就好啦
8924132 wrote:法規寫著可以阻礙超車道行車?超車或讓道都一樣啦反正靜候禮讓嘛 不管有無阻礙後車 沒達最高速限就違規8924132 wrote:誤差大?那小弟超速嗎?沒真量過小弟也不知道數值多少要不要統一把速率計當做車輛定檢項目?前車比小弟慢嘛這跟小弟表準不準有差?小弟不被開單就好啦 不是你會說別人沒達最高速限去用GPS測測怕一台不準 多拿幾台測就知道你的錶速跟實速大概差多少不是前車比你慢 依法就該讓你也不是前車比你慢 前車就違規
chiayingcool wrote:除非車流正常的情況...(恕刪) 這兩個層次佔用超車道, 是檢舉違反"超車道路權"! 是要看"路權"! 不是去看"速限"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即已違規!1.(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不是車速多少的違規)2.走錯車道,這是第一項的違規, 不是第二項"堵塞"!此種行為因未依據法規所分配之車道行駛,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這和速限多少? 是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並非檢舉違反速限? 不是車速違規?這如同檢舉闖紅燈(無路權)? 卻說要看闖紅燈時的車速是否超速才能決定?問題還是"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未依據母法,擅改法條文字也違反法規!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如果判決書引用了法規規定之外的"基準"(不是真正的法規)?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居然不是法規之"最高速限"行駛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必須受法律的約束法律是有位階的 , 裁罰基準表 必須依據母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並未授權擅改法規,法規並未授權擅自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些內容並不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完全不是 授權 範圍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開不到110km/h!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對應該車速之40/45/50/55m車距), 速限為最高速限 (80/90/100/110km)單一數字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對應車速之40/45/50/55m車距), 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60最低 - 80/90/100/110km最高速限)區間這是選擇"最高速限"? 還是選擇維持在"最低←→最高速限的區間" ? 兩者之間抉擇的問題 (只有2選1)這是切換速限的規定! 這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那一種速限!(而是周邊的車有沒有擠在一起,有沒有空出55m車距給它!)根本不存在用路人能自行持續某種速限?沒有55m?(每公里擠入超過16台車),只能切換為另一種速限 (60-110km/h),這還是速限! 不是什麼最高速度!這是錯誤的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違規樣態:『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單獨條件成立即裁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因為沒有這種法規!另依.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立在中央分隔島的"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塞」是填滿空隙的意思! 指車流受阻,發生車流擾動, 車子哪裡有空隙就往哪裡鑽, 不過, 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車流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只要有路隊長存在,不離開,必然堵塞! 路隊長超車後即離開,就不會造成堵塞路隊長堵在前方,造成無法超越(無bypass),造成一列車流佇列, 這就不是F車流,而是S車流, 這已經是把車流降等車速受到"路隊長"的約制! 路隊長的車速無論快或慢? 就變成後面佇列的那些車之"最高速限"!車距受車輛密度影響!車越多車距越小! (每公里超過16台車,就無法有55m車距)若容許路隊長,容許最高速就不離開?(其實不存在這種法規!),所有車進入都不離開,車越來越多,路隊長又不能在加速拉開車距! 車距必然越縮越小!就算車輛密度沒有增加 ,有路隊長的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變換車道,收費站/地磅,休息站,交流道,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車流擾動發生時,會有車開始變換車道,插入不同車道的安全車距之中! 造成車距縮小, 車距縮小產生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降速!, 形成堵塞!若造成堵塞, 處罰更重!(加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是只要有路隊長存在,無論車速多少, 都是一列車佇列而行,車速受制於前車!(反而是路隊長的車速就是速限?)速限是法規決定的? 還是由路隊長決定速限?後面的車已經無法自主決定車速了!這是已經是將F車流降等為S車流, 已經是致堵塞了!
單就法律來講,前面有大大說得很清楚,跟我多年前考駕照的教官說的相同,因為他剛上課回來,特別跟我們強調,內車道就是一個值"110",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於暢通時就是110 km/h,而配合另外一條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予不舉發,注意,條文不是說+-10 km/h,故法規上就是內車道應該是開110~120 km/h。而實務上,我猜測警察執法考慮儀表誤差吧,下限的容許值可能更大,畢竟我沒看過開105 km/h被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