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8924132 wrote:
小弟以不被開單的速度行駛在內車道
被前方慢車阻礙
保持安全距離閃燈示意超車,請前車允讓
並靜待禮讓
這行為違法嗎?

跟小弟用不用表速當參考值有何關連?

沒違法喔

但是你說別人違法喔

還有
你那個不是示意超車 是示意讓路

超車是指用旁邊的車道超越原本同車道的前車




當然有關連 因為表速誤差較大

chiayingcool wrote:
除非你能舉證他速度...(恕刪)

放心
小弟會做到不連續不密集有間隔的閃
8924132 wrote:
放心
小弟會做到不連續不密集有間隔的閃

"變換燈光一次"

超過即可能構成違規

chiayingcool wrote:
'變換燈光一次'超...(恕刪)

過了30秒未獲回應
法規有說不得再次提示?

黃色小鸭 wrote:
沒違法喔但是你說別...(恕刪)


法規寫著可以阻礙超車道行車?
超車或讓道都一樣啦
反正靜候禮讓嘛

誤差大?
那小弟超速嗎?
沒真量過小弟也不知道數值多少
要不要統一把速率計當做車輛定檢項目?
前車比小弟慢嘛
這跟小弟表準不準有差?
小弟不被開單就好啦

8924132 wrote:
過了30秒未獲回應
法規有說不得再次提示?


說真的

當執法單位都只能用"建議"這麼軟的方式要人不要停留在內側車道了

我就已經知道對於死佔著內側車道的路隊長是沒辦法的

8924132 wrote:
法規寫著可以阻礙超車道行車?
超車或讓道都一樣啦
反正靜候禮讓嘛

不管有無阻礙後車 沒達最高速限就違規

8924132 wrote:
誤差大?
那小弟超速嗎?
沒真量過小弟也不知道數值多少
要不要統一把速率計當做車輛定檢項目?
前車比小弟慢嘛
這跟小弟表準不準有差?
小弟不被開單就好啦



是你會說別人沒達最高速限

去用GPS測測

怕一台不準 多拿幾台測

就知道你的錶速跟實速大概差多少


不是前車比你慢 依法就該讓你

也不是前車比你慢 前車就違規
8924132 wrote:
要不要統一把速率計當做車輛定檢項目?

中華民國對於車輛儀表速率的檢測標準

以儀表速率110km/h來說實際速率97-110km/h皆為合格

這標準不改即便速率計納入定檢也無幫助
chiayingcool wrote:
除非車流正常的情況...(恕刪)


這兩個層次
佔用超車道, 是檢舉違反"超車道路權"! 是要看"路權"! 不是去看"速限"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即已違規!
1.(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不是車速多少的違規)
2.走錯車道,這是第一項的違規, 不是第二項"堵塞"!

此種行為因未依據法規所分配之車道行駛,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和速限多少? 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並非檢舉違反速限? 不是車速違規?

這如同檢舉闖紅燈(無路權)? 卻說要看闖紅燈時的車速是否超速才能決定?
問題還是"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未依據母法,擅改法條文字也違反法規!
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如果判決書引用了法規規定之外的"基準"(不是真正的法規)?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居然不是法規之"最高速限"行駛

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必須受法律的約束
法律是有位階的 , 裁罰基準表 必須依據母法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未授權擅改法規,法規並未授權擅自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這些內容並不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完全不是 授權 範圍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開不到110km/h!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對應該車速之40/45/50/55m車距), 速限為最高速限 (80/90/100/110km)單一數字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對應車速之40/45/50/55m車距), 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60最低 - 80/90/100/110km最高速限)區間

這是選擇"最高速限"? 還是選擇維持在"最低←→最高速限的區間" ? 兩者之間抉擇的問題 (只有2選1)
這是切換速限的規定! 這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那一種速限!(而是周邊的車有沒有擠在一起,有沒有空出55m車距給它!)
根本不存在用路人能自行持續某種速限?
沒有55m?(每公里擠入超過16台車),只能切換為另一種速限 (60-110km/h),這還是速限! 不是什麼最高速度!

這是錯誤的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樣態:『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單獨條件成立即裁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因為沒有這種法規!

另依.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立在中央分隔島的"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塞」是填滿空隙的意思! 指車流受阻,發生車流擾動, 車子哪裡有空隙就往哪裡鑽, 不過, 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不離開,必然堵塞! 路隊長超車後即離開,就不會造成堵塞

路隊長堵在前方,造成無法超越(無bypass),造成一列車流佇列, 這就不是F車流,而是S車流, 這已經是把車流降等
車速受到"路隊長"的約制! 路隊長的車速無論快或慢? 就變成後面佇列的那些車之"最高速限"!

車距受車輛密度影響!車越多車距越小! (每公里超過16台車,就無法有55m車距)
若容許路隊長,容許最高速就不離開?(其實不存在這種法規!),所有車進入都不離開,車越來越多,路隊長又不能在加速拉開車距! 車距必然越縮越小!

就算車輛密度沒有增加 ,有路隊長的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變換車道,收費站/地磅,休息站,交流道,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
車流擾動發生時,會有車開始變換車道,插入不同車道的安全車距之中! 造成車距縮小, 車距縮小產生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降速!, 形成堵塞!

若造成堵塞, 處罰更重!(加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但是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無論車速多少, 都是一列車佇列而行,車速受制於前車!(反而是路隊長的車速就是速限?)
速限是法規決定的? 還是由路隊長決定速限?
後面的車已經無法自主決定車速了!這是已經是將F車流降等為S車流, 已經是致堵塞了!
單就法律來講,前面有大大說得很清楚,跟我多年前考駕照的教官說的相同,
因為他剛上課回來,特別跟我們強調,內車道就是一個值"110",
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於暢通時就是110 km/h,

而配合另外一條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予不舉發,
注意,條文不是說+-10 km/h,故法規上就是內車道應該是開110~120 km/h。

而實務上,我猜測警察執法考慮儀表誤差吧,
下限的容許值可能更大,畢竟我沒看過開105 km/h被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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