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herblee wrote:
這如同檢舉闖紅燈(無路權)? 卻說要看闖紅燈時的車速是否超速才能決定?
問題還是"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未依據母法,擅改法條文字也違反法規!
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如果判決書引用了法規規定之外的"基準"(不是真正的法規)?

子法補充母法何時違反法規?



懂法規的都知道道處只是簡單說明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 實際詳細規則還是要以道安和高管規則等子法為準

因立法者又制定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子法用以補充母法之不足

據此可洞悉33-2之意義和精神

詭辯是沒路用的

herblee wrote: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居然不是法規之"最高速限"行駛

舊版本就不用一直拿出來獻醜了

早改成最高速限了
herblee wrote:
這兩個層次佔用超車...(恕刪)

就務實面來說

如何舉證並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檢舉未駛離內側車道之車輛?

jj-box wrote:
而實務上,我猜測警察執法考慮儀表誤差吧,
下限的容許值可能更大,畢竟我沒看過開105 km/h被罰的。

無下限容許值

車流正常的情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速度低於該路段最高速限即構成違規(請參閱之前所提供的資料)

jj-box wrote:
而實務上,我猜測警察執法考慮儀表誤差吧,
下限的容許值可能更大,畢竟我沒看過開105 km/h被罰的。

下限容許值法雖無明訂 但有法源可依據 只是沒去使用

以現況來講 不如說成是取締值

目前是100以下才會取締

至於儀器誤差值

警察測到108 109應該都會視為最高速限 不過這不重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沒有授權可以擅改
還說是補充?
補充必須在母法的授權之下補充!
把法條的文字都改了? 還能美其名為補充?
最高速度 能 補充 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 是標誌上那個數字!
速限標誌還有最低速限一起組成的區間
並非任何情況都是最高速度! (完全扭曲法條原意)
如果前方沒有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能選擇的!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行政機關不是為所欲為, 必須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完全違法!

可以藉由不同項目的授權去擅改法條?
授權 A ?卻去做 B?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如圖,看報告!下面那些曲線不是保持最高速限嗎? 為何在車輛密度(即車距)達到臨界點, 車速就會往下掉?

車況全都是 LOS A , LOS B? 不會有 LOSC, D,E,F 嗎?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此為行政程序法所稱之一般法律原則)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擅改法條 !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律處罰條例33條,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了一個可行駛的範圍。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通通都不必遵守? 不必看? 只看車速?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這是錯上加錯!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所以C:人是狗?
埃,果然被朱元璋統治很久,不要在法規來法規去的很幼稚
讓出內車道就是兩個字 {安全}
因為超車都在內車道, 你超完車後往右切,右邊不會有比你快的車
光這點就可以減少多少變換車道的車禍,一直爭個你死我活內線速度要多少幹嘛
只要讓出內車道的公德心高速公路車禍最少減一半以上
還有不是外國月亮比較亮請學習別人優勢增加自己的劣勢
附上最近去法國高速公路行駛的狀況,不管2線或3線超完車一定回外線
看看別人想想自己吧,只有我傻呼呼的開中線以為自己很快
看看人家幾乎超完車就到最外車道,不管大小車
回台灣看很多人超完車還是持續在內線我就是有110不然怎樣
要超車不會從右邊,這就造成車禍的原因
希望大家發揮公德心讓高速公路行車越來越安全
這是我開了將近4000km的路程沒看到半次車禍的感想


chiayingcool wrote:
無下限容許值

車流正常的情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速度低於該路段最高速限即構成違規(請參閱之前所提供的資料)


請恕我用詞不精準,我前述說依照法規要開到110,但未逾10不罰,即110~120不罰,
我這邊說的下限指的是結果110~120中的110。

確實用黃色小鴨說得取締值更為正確,
我是想表明,那只是警察目前實際實務上會開罰的值,但我沒看到法源依據,
會不會哪天接到一張罰單寫102 km/h也不能喊冤啊?


黃色小鸭 wrote:
下限容許值法雖無明訂 但有法源可依據 只是沒去使用

以現況來講 不如說成是取締值

目前是100以下才會取締

至於儀器誤差值

警察測到108 109應該都會視為最高速限 不過這不重要

chiayingcool wrote:
說真的當執法單位都...(恕刪)

小弟也沒要拿人家怎樣
反正超不得就閃
沒反應30秒就重複提示他一次
不然沒辦法超車,閒著也是閒著

黃色小鸭 wrote:
不管有無阻礙後車 沒達最高速限就違規

糟糕!
原來利用超車道條件這麼嚴苛
都要開到110
小弟常常不到110開進去超車也違法了?

黃色小鸭 wrote:


是你會說別人沒達最高速限

去用GPS測測

怕一台不準 多拿幾台測

就知道你的錶速跟實速大概差多少


不是前車比你慢 依法就該讓你

也不是前車比你慢 前車就違規

Gps是真實速度?
怎麼小弟進隧道它還有時速呢?
明明沒訊號啊!

為了避免張飛打岳飛
請問有一A車走在內車道
有一B車於A車後方70公尺行駛中線車道
小弟要超B車
A車不加速也不讓道
小弟超不了,這沒違法?

是啊!
別管啥安全距離,70公尺很大了就給他超下去
這就是台灣香客啊~

jj-box wrote:
我是想表明,那只是警察目前實際實務上會開罰的值,但我沒看到法源依據,
會不會哪天接到一張罰單寫102 km/h也不能喊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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