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這如同檢舉闖紅燈(無路權)? 卻說要看闖紅燈時的車速是否超速才能決定?
問題還是"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未依據母法,擅改法條文字也違反法規!
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如果判決書引用了法規規定之外的"基準"(不是真正的法規)?
子法補充母法何時違反法規?

懂法規的都知道道處只是簡單說明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 實際詳細規則還是要以道安和高管規則等子法為準
因立法者又制定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子法用以補充母法之不足
據此可洞悉33-2之意義和精神
詭辯是沒路用的
herblee wrote: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居然不是法規之"最高速限"行駛
舊版本就不用一直拿出來獻醜了
早改成最高速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