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rence0000 wrote:
依照各位大大所說的在快速道路上撞到人全都是行人的錯
那試問一下
假設你中山高速公路上
直線路段上前方1公里明顯就有個人站在那裏
依照你們的看法~反正這路權是車子的~人是不能上來的
就直接給他時速100KM撞下去嗎?(這樣算不算是蓄意謀殺)
檢察官之所以會起訴是因為人死了!成為刑事案件...
...(恕刪)
說真的就算撞死了那位瘋狂行人 然後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還是不會有人想撞他
會撞到絕對是看到時已經來不及了
要不然
誰會希望自己的車撞到人阿....誰希望愛車的車頭沾滿血水????
檢查官不會想到這點嗎!?什麼爛法律??
被撞死的無辜???撞到他的不無辜嗎???不但車壞了 車上沾血沾肉 心裡飽受驚嚇 外加車主的皮肉傷 還要被依過失致死.....
請問車主到底是犯了什麼罪要接受這麼多懲罰 他不過就是開車過去罷了卻要經過這麼多傷害後還要接受法律制裁?
台灣玩法律的人都怎麼想???哪天就不要是那些檢查官去撞到要自殺的人 到時應該也會利用私人關係免於刑責
可憐的台灣老百姓
每年繳一大筆稅 養這些人來反咬自己
話說每年燃料稅到底是在繳什麼意思的?! 燃料不都自己花錢買嗎!?
如果有人把車停在家一年都沒開出門他也就沒用到任何燃料
那也是照收燃料稅 有沒有懂稅的人知道這個名目是代表什麼阿?
lawrence0000 wrote:
依照各位大大所說的在...(恕刪)
高/快速道路不是只要你想上就上,想走就走(我指的是行人在上面行走、穿越),不論是限速90還是限速110的高快速公路,大家在貼近速限的情況下,還能從容不迫的停下來,給你的smile,說一聲please。
上面的大大們也給你舉過175m打靶的例子了,我個人比較存疑的是,你有開過車嗎?
以你舉的例子。
在時速100km/h時,夜晚,1km前有人,在眼睛看到路中間有人,到腳踩煞車踏板,到煞車力道湧現並且把車停下來
,你確定可以停下來,並且不失控、不撞到前方的人?
看一下這個網頁所提供的數據。
反應時間與行車安全距離
時速100km/h=27.8m/s
S(煞停距離)=v2/2gμ,g=9.8m/s,μ以乾燥路面的最大動摩擦係數0.8為計
所以,S=(27.8^2)/2x9.8x0.8=49.29m
而一般大燈照射距離我們假定100m(實際上應該沒這麼多,這個可以請專業人仕賜教,小弟願聞其詳)。
也就是說,在距離人100m時,我們經由車燈才看得到人,以最佳反應時間0.6秒來看
27.8mx0.6=16.68m,也就是說,經過0.6秒後,車子也移動了16.68m,此時才踩下煞車。
綜合上面所的,16.68+49.29=65.97,是從看到人後到車完全停住的距離,此時距離你說的人,
還有30多m的距離
但,通常這個反應時間是理想數值,常人的反應時間大多數比這個數值多。
以1秒來應來看好了。
S=49.29m,反應時間1秒,也就是反應距離為27.8。
49.29+27.8=77.09,距離你說的人,盡剩20餘公尺,那再多一點呢?
而這是假設大燈照射距離為100m的情況下,事實上,大燈照射距離以我自己的車來看,了不起30~40m吧。
100M我個人覺得已經是打鳥燈的水準了吧~~~



那如果我目測的照射距離是接近事實的,也就是說,沒有人可以在這種距離下把車停下來。
Christhood wrote:
回樓主~ 因為法律規...(恕刪)
呵~那在台灣撞到人的機會應該比中大樂透還大, 真的是好一句:人人有機會!
之前就有一個新聞, 高雄有一個議員的姪子酒醉騎機車, 從後面撞上乖乖在等紅綠燈的汽車,結果掛了.
汽車駕駛還要以2萬交保,實在有夠衰小的.
具我所知國外不是真的都以行人為大,好嗎?還是只有L先生住的美國才這樣? 在澳洲, 有個朋友穿越馬路,結果造成警車撞車. 他被控一堆罪. 怎麼可能行人為大,道路是有路權的,只有在台灣,道路才是完全屬於行人的.
那假設一個情況, 如果今天某大官坐在車上, 示威群眾故意衝上前抗議, 結果把人撞掛了. 那是不是還是司機的錯? 那大官是不是過失致死的共犯?
麻煩這些領納稅人錢的大官們, 也動動腦改一下N百年前的交通道路條例吧! 否則真的沒人敢開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