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至今無解...況且這又是模糊地帶...除非...立院三讀修正條文...(想請問目前有無相關法規??? 知道的請分享感謝)當然...有行車記錄器固然是個美意...若拿它來做犯案工具那就不明智了~~~
岩石 wrote:何謂隠私,怕人錄像錄...(恕刪) 問題你如何判斷對方一定是錯的,有先送警方,而且確定對方收到罰單,如果警方判是你錯呢?你有勇氣上傳影像說對方錯,那你有勇氣上網道歉嗎?這邊我想版主要說的是當你要上傳影像時你可能會遇到的法律責任,當然網路是自由的,但不知那天惹到懂法律的,莫名收到傳票才叫衰!
ysshieh wrote:這邊我想版主要說的是當你要上傳影像時你可能會遇到的法律責任,當然網路是自由的,但不知那天惹到懂法律的,莫名收到傳票才叫衰! 期待為了檢舉拍或錄別人違規結果反被吃上官司之案例的新聞...
ysshieh wrote:問題你如何判斷對方一定是錯的,有先送警方,而且確定對方收到罰單,如果警方判是你錯呢?你有勇氣上傳影像說對方錯,那你有勇氣上網道歉嗎?這邊我想版主要說的是當你要上傳影像時你可能會遇到的法律責任,當然網路是自由的,但不知那天惹到懂法律的,莫名收到傳票才叫衰!恕刪) 所以不是當事人都可以說的頭頭是道等到自己遇到了觀念就會改了.
抓住光與影 wrote:期待為了檢舉拍或錄別人違規結果反被吃上官司之案例的新聞... 新聞常出現加害人被押去重建現場 被害人家屬一陣追打的畫面...加害人不管是否殺人強姦法律上被害人家屬都不可以做這樣的事情只是加害人不會告而已 告了一樣會有事若加害人對此提告法官只能依法判決 不可以逾越法律之外 這就是法治...
ysshieh wrote:這不是車牌算不算隱私...(恕刪) 嗯!開開玩笑而已...原因很多人把隱私範圍擴大解釋,回文調侃一下...讓各位看不懂實在抱歉,侵犯隱私應有單一人認為有侵犯之事因,所以侵犯兩字應是兩人以上出現爭端,故一個巴掌拍不響囉!!!
道路屬於開放空間, 車輛大牌原則上屬於政府財產, 車輛不使用時必須繳回!大牌號碼只是方便管理與預防有心人士利用交通工具犯罪後逃避刑責, 所以必須加掛大牌!除非刻意一路跟蹤特定人士行蹤且公佈這輛車就是特定人士所使用的, 這樣就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鏡頭只對準車內拍攝當事人, 當事人覺得受到隱私侵犯!
燕赤霞 wrote:新聞常出現加害人被押去重建現場 被害人家屬一陣追打的畫面...加害人不管是否殺人強姦法律上被害人家屬都不可以做這樣的事情只是加害人不會告而已 告了一樣會有事若加害人對此提告法官只能依法判決 不可以逾越法律之外 這就是法治... 同意再也不過了... 只是...台灣最欠缺的就是受害者能得到社會的保護和關懷...(講白一點就是受害者及其家屬積恨在心結果沒有情緒的出口)結果受害者在無人道關懷之下,自然就會產生報復的念頭所以我再提...台灣不只是需要法治,還要人道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