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忙判斷交通事故肇責比例

diowan wrote:
照樓主描述這應該是發...(恕刪)



沒錯這是正確肇事路口,黃網區其實是還看得出來只是比google拍的時候狀況差~

如果是當地人,應該很多人知道從仁愛街要左轉至碧山南路是沒紅綠燈的~且碧山南路直行車都不讓轉彎

車有些車主就直接逆向違規,所以時常可以看到勇夫一路逆向違規飆到成功路口~~

謝謝大大指教





takayamah wrote:
Go touch!就...(恕刪)


小弟學的是 go dutch,基本上所謂的"機車無敵條款" 應該是指 "過失傷害"部份,如果不能朝向所有費用兩方皆半的目標,就只能 go dutch
es4241 wrote:
還有黃色螢光筆就別誤導害人了,
3米巷拿什麼與12米幹道爭3/7分?
樓主不盡快和解賠償,
到時候被加告刑事,
黃色螢光筆會替樓主賠?


e同學 舉個yellow的比方 您我就像路人甲乙 討論女人用3cm的皮納斯還是12cm的皮納斯 哪一個會比較爽一樣 理論上 12cm絕對肯定比3cm占優勢 實際上還是要看使用人怎麼去感覺那個fu吧~ 說不定使用人覺得短小精幹比雄壯威武有fu也不一定阿 呵呵~

回到正題 樓主還是能和解趕快和解吧 這種事情處理起來曠日廢時 傷人又傷神的
結束後快買個第三人責任險吧
750111 wrote:
好~了解,大大可否把...(恕刪)


好吧!小弟就把從理賠員那兒學到的一點肇事判斷基本觀念分享給您,也分享給01車友,我覺得蠻實用的,而且十幾年來開車,騎車都安安全全的,中間也有發生過小事故,但都在警察局自行和解了~

台灣的島民們行車發生事故,最先想到是"交通規則"的是與非,這是錯的!
交通規則每條規定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行車人都要遵守的,這是無庸置疑的!
但發生事故了呢?發生事故一定要找主因,次因!主因最重要!
而在台灣找主因, "安全"高於"規則"!駕駛人在路上開車"注意安全"比"遵守交通規則"更重要!

以您的案例說明:
A車:
1.事故判斷,要先想到路權,你發生的地方路權屬於誰?
以您的案例,他是黃網區,不屬於任何人,誰都不能在那停車.您卻在那兒停了.(我本以為沒有黃網線,這下罪證確鑿了)。
2.轉彎時,不能分兩段式轉,都要一氣叮成,您說您在黃網區內"停止"時被撞,這就違規了,你轉彎不能停下來。
3.很明顯您是從支線匯入主幹線,不管左轉右轉,你要確保在你"轉彎"的動作完成之前,都安全無虞,但你沒做到,因為您與機車發生事故了!(補充:主幹線上的任何車,不管往左往右之行駛權利,都大於支線,管他上面是順向逆向違規)
對於您(A車)來說,您不但沒注意安全而且還違反交通規則!

B車呢?
即使您有監視錄影設備,您只能證明B車違反交通規則,他甚至也沒"應注意而未注意"或"未與前車保持距離"的問題在。

今天如果角色互換,您是B車,他是A車,也是一樣的情況,A車就是肇事主因!現在這種鑑定比十幾年前進步很多了啦,不是機車無敵,汽車無敵的問題,誰對誰錯都賴不掉的!

所以上法院對您極不利,我不是鑑定人員,對我的邏輯有問題,那就請自行參考了!本人絕不負您的肇事之責喔!
Go touch???我還以為是某款新手機的型號說~

各付各的叫 Go Dutch

這案例中,我如果是樓主,我會釋出最大善意,主動爭取和解,
因為對方要有稍稍了解法令的人幫忙出意見時,
要搞到樓主你雞飛狗跳,背上犯罪前科,只是小事一樁!

不必去爭對方對或錯了,和對方主動提出條件合解,
就算要花個五萬十萬,都划得來!

好心沒好報,誠摯終召嫉.....
750111 wrote:
試問如逆向違規之車輛還有路權的話,那我真的無話可說,這真的就是台灣的法規??(恕刪)


逆向違規之車輛是"違反交通處罰條例",您的案例他不是肇事主因喔~因為您承認她撞你的,這就表示你的轉彎動作先製造不安全的用路環境(或先違反交通規則)!

基本上,他的行駛優先權還大於你,因為他是在主幹道,而且他是直行車(雖然逆向,但還是直行.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過是也!!).
我前面寫過,轉彎車出事很吃虧,連變換車道的車也一樣,因為這時他的路權幾乎呈現真空狀態,直到他動作完成才復元!
所以當轉彎,變換車道時,一定要very very very注意安全就是這個意思~

共勉之~~
750111 wrote:
我方車輛是在幹道停紅燈時(靜止狀態下),有讓出車道情況下才駛...(恕刪)


您的案例,那個紅綠燈是控制著那個十字路口的路權移轉,出事時就以當時的燈號為肇責歸屬的路權辨識系統是也.
那個紅綠燈跟你這個"路口"無關,你這個路口是支線跟主幹道的關係而且你出事的路口沒紅綠燈(對你更慘,更不利),跟別人讓不讓你也沒關係,他們對你的事故一點幫助也沒有!回到前述,車那麼多,既然如此,為了大家的安全,那你應該右轉找到合適且安全無虞的地方轉!人家會讓你? 那是黃網區,本來就不能停車.他們呈靜止狀態,那是他們踫到紅燈,主因並非因為要讓你停在黃網區.


PS:
TO: Pink floyd,

Go touch???我還以為是某款新手機的型號說~

各付各的叫 Go Dutch

感謝您修正我十餘年來錯誤的英文字,呵呵,我還真錯了十多年了哩~

chenmh2 wrote:
小弟學的是 go ...(恕刪)


謝謝大大~ 對 "go dutch" 能做出指正

黃色螢光筆 wrote:
e同學 舉個yell...(恕刪)

目前是要談和解~對方說要到調委會談

等調委會通知中...


takayamah wrote:
好吧!小弟就把從理賠...(恕刪)


我會參考您的說法~

Pink Floyd wrote:
Go touch??...(恕刪)

會和對方和解~但總要看對方和不和解~

我知道我方有傷害告乃論的問題~

(不必去爭對方對或錯了,和對方主動提出條件合解,
就算要花個五萬十萬,都划得來!)

不是相當同意~因為我問過了~對方逆向行駛就沒有路權可行,孩童頭部傷害乃未戴安全帽所致

所以我方掌握證據不至於可以讓法官判刑~所以肇責是需要分清不是受傷就最大~無敵條款


takayamah wrote:
逆向違規之車輛是"違...(恕刪)


您好我問過專家基本上B車逆向已無路權可言,更不用說主幹道直行車,因為她已經違規逆向事實!!

故製造不安全的用路環境是先違反交通規則(如闖紅燈、行駛在不正確車道上車輛等)


takayamah wrote:
您的案例,那個紅綠燈...(恕刪)


有標出黃網就等於幹道車輛到該路口必須空出來讓知道出入的空間,我方車輛會停止是因為兩側皆有車輛

視線有所擋住死角,必須停看有無來車慢慢出去才是安全的開法,殊不知轉彎車就必須一氣呵成完成轉彎

動作不是危險駕駛的表徵??就好比道路口查看來車你不會停止嗎??

標示黃網區域是禁止停車沒錯!!但是那是說此處不能停放車輛阻擋交通,跟我方車輛因過路口查看來車停

車動作是不一樣的,我方屬於行駛中,非停車狀態。

另外,該巷口中央分隔線未劃實雙黃線,也就是代表巷口車輛非必要右轉才能行駛,可穿越幹道左轉,雖

然大大說先右轉找個好地點再迴轉比較安全我認同,但是右轉時,你屬於轉彎車被攔腰撞上,真的就是

100分之百肇責了,好不到哪裡?不是嗎?

---------------------------
以上是我方掌握的部分,雖然跟些許大大有所牴觸,也沒有爭輸贏的意思~單純就大大給的建議去做可能

的分析加以做防備,因為大部分的人會如何看這起事故,就是在下想了解且找出答案的依據。

感謝各位大大

750111 wrote:
目前是要談和解~對方說要到調委會談

等調委會通知中...(恕刪)


其實你資料影片準備齊,
兩造都可以觀看。

因為兩方都沒保財損,
不如去尋求最大的人員體傷理賠,
對兩方都能好一些。

PS:其實我比較認同樓主的觀念。
但財損的固定的,人員傷害才是比較麻煩處理的。
不見得要把重心放在責任比重上,談好簽下和解才比較後續的問題。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