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 Rider wrote:
事件敘述 :一輛重...(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 :
以強暴 ,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應該是無法以強制罪論...重點就在以(強暴 , 脅迫)
小林董 wrote:
小弟也是認為無刑法跟民法問題,刑法,強制罪,需有意圖,強迫等,但汽車車主本意目的不是在重機車主,
而是圖自己方便,竊盜罪也是,本意很明顯,移車目的並不是據為己有,無竊盜問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也不會成罪,這罪需有明知,意圖,主動等,但很明顯,汽車車主,目的只是圖自己方便
除非汽車車主,故意移車後,再報請警員來開單告發,才會涉及此罪
民法部分,,重機車主需舉證,有遭受侵權或損害,但依新聞報導,重機車主無任何損害,民事部分當然
也不會成案,就算以精神賠償,且判賠了,應也不符合成本,簡單說,民事贏了,但倒貼賠錢機會很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