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2001 wrote:
樓上幾位專家回覆的...(恕刪)
有看到就當做是緣份吧⋯小弟來解答一下!
民事對方要求30萬元⋯不外乎依民184、195等二條來請求:
一:醫藥費用。
二:工作損失。
三:精神慰撫金。
四:療養費用。
五:機車修理費。
鑑定報告只有三種:
一:雙方各為肇事原因(5:5) 。
二:甲方為完全肇事原因、乙方為肇事次因(10:0) 。
三:甲方為肇事主因、乙方為肇事次因。
第三種情形可不可以8:2、6:4?當然可以,這就讓法官來心證。但為何是7:3最多,很多人講不出一個所以然來!
回到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並沒有規定主因、次因就是7:3,那麼依什麼習慣?依產險公司的習慣還有民間的習慣嘛!
對方請求30萬,我連理都不理他,原因如下:
一:機車要還算折舊耶:私下談可不講折舊,上了法院就要講,一年折舊53.6%。
二:工作損失和精神慰撫金:尤其後者法官要全判的機率不大(版主沒說對方請求多少)。
好啦,就算法官全判30萬好了,還得依肇事責任來攤提,就依一般的三成,30萬的三成是9萬。
強制險已領的還要扣除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9萬再減掉已經申請理賠的,算最少的6萬好了,這件民事鐵定敗訴,但成本最高就只有3萬,幹嘛還跟對方談。
喔、對了,版主的損失也可以向對方求償喔,別忘了對方肇事主因、你要的可多了!
不用謝我,動動手指頭而已,祝順利解決!
XERXES13 wrote:
樓主, 你朋友...(恕刪)
陳大2001 wrote:
樓上幾位專家回覆的...(恕刪)
有看到就當做是緣份吧⋯小弟來解答一下!
民事對方要求30萬元⋯不外乎依民184、195等二條來請求:
一:醫藥費用。
二:工作損失。
三:精神慰撫金。
四:療養費用。
五:機車修理費。
鑑定報告只有三種:
一:雙方各為肇事原因(5:5) 。
二:甲方為完全肇事原因、乙方為肇事次因(10:0) 。
三:甲方為肇事主因、乙方為肇事次因。
第三種情形可不可以8:2、6:4?當然可以,這就讓法官來心證。但為何是7:3最多,很多人講不出一個所以然來!
回到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並沒有規定主因、次因就是7:3,那麼依什麼習慣?依產險公司的習慣還有民間的習慣嘛!
對方請求30萬,我連理都不理他,原因如下:
一:機車要還算折舊耶:私下談可不講折舊,上了法院就要講,一年折舊53.6%。
二:工作損失和精神慰撫金:尤其後者法官要全判的機率不大(版主沒說對方請求多少)。
好啦,就算法官全判30萬好了,還得依肇事責任來攤提,就依一般的三成,30萬的三成是9萬。
強制險已領的還要扣除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9萬再減掉已經申請理賠的,算最少的6萬好了,這件民事鐵定敗訴,但成本最高就只有3萬,幹嘛還跟對方談。
喔、對了,版主的損失也可以向對方求償喔,別忘了對方肇事主因、你要的可多了!
不用謝我,動動手指頭而已,祝順利解決!
XERXES13 wrote:
樓主, 你朋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