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法官認証了超車道解釋

01forever wrote:
內線龜車開95
如果換到中外線,我覺得他會開80
這樣你覺得他開內線是不是比較不塞呢?
大家都只會砲內線龜車,但中外線龜車更多,更慢,也沒轍

現在確實有這種情形
這就是台灣的怪現象阿
反正就是要把制度玩殘玩爛
以前是一堆車龜在內線
現在會罰了
改成很多車都是從交流道上來
直接卡進第二車道
一副就是反正我沒佔快車道,在中線開最低限速我爽的態度
maidreamin wrote:
真假?我第一天聽到...(恕刪)


法條就是這樣說啊,不對的是主管機關,
那個-10是高公局特別給的
(約莫法定速率計的誤差可以快過實際速度10%為由),
沒有法條說有-的寬限值,
但有+的寬限值…

漫步蔚藍晴空下 wrote:
沒有人覺得這個怪怪...(恕刪)


你以為立法院的都是XX嗎?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第三款就是超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其實我對國道警察的印象不太好

我在國五聯絡道 (國三至雪隧那段) 定速一百,前後左右沒車,凌晨一點被攔下來開超速...
我是好奇~國道的路權好像超車最大!

如果我以最高速限110+5 也就是超速照相寬限值內115,行駛於內車道,後方又狂閃燈要超車,

問題來了~~~我已經以最高速限臨界點合法行駛於內車道了,當遇到一個要以超速行為的車子要

進行超車動作時,誰的路權大?若是超車大那違法性的駕駛行為不就凌駕於合法性駕駛?

我認為內車道國道定義為超車道本身就造成了用路駕駛仇視駕駛行為,應該廢除改為內車道需以

最高速限與寬限值內合法速度行駛,太多人挾著超車最大名義(撇除龜車來說)來定義我要超車,

我最大你們給我閃開,但高速行駛中切換車道本身就是一種風險,而這風險卻要讓合法駕駛承擔

而非違法超速駕駛承擔,國道這條內車道規定很有爭議!

大家有沒有想過如發生車禍時,是直行路權大還是超車的路權大,但在國道卻相反,但發生時兩方

一定說你超車肇責大,不覺得很衝突嗎?

我沒有筆戰的意思,是希望大家理性想想我說的,事故前吵著超車最大,事故後嚷嚷著是超車造成

事故,很妙的前後論點,我會這樣說是因為國道車禍太多是在變換車道時引發車禍!討論一下而已

這種判決幾年前就有人內車道時速開97公里而被開單。
怎麼感覺一堆人好像是第一次看到這種判決,蠻不可思議的。
法官講得很明白,
超車道的使用規定,超車用,不堵塞,最高速限使用。
最後那段的重點,最高速限是”法律規定",不是駕駛人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用”最高速限”使用超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後那段的重點,最高速限是”法律規定",不是駕駛人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用”最高速限”使用超車道。(恕刪)


目前最高時速駛於內線並無罰責,自由選擇一說到底是法官判決主文還是記者自行腦補未曾可知,重點是沒有110駛於內線被罰的案例,內線超速的倒是罰很多

小強6104 wrote:
我是好奇~國道的路...(恕刪)

若前後車都有滿足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
兩車都是合法車,都有路權,
萬一內車道追撞,後車肇事責任最大。
假設,
後車超速,速度大於開在速限的前車,前車不讓而發生追撞,若卻被定義後車擁有絕對路權,
就變成惡例了,
這樣可能造成投機的人,去超車道超速追撞前車,
來獲取賠償了。
長期佔用內線的是自私至極的表現,與之說理那是緣木求魚,開單之外都是多餘的。
yuching367 wrote:
我印象中,曾經新聞報...(恕刪)

大型車最高速限90km
小型車才有100 110之分
高速公路都有兩種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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