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75130 wrote:有時候覺得台灣的高速...(恕刪) 佔用不是重點,重點是車速,法律規定得以最高限速行駛,所以以最高限速錶速110公里行駛,但是和實際速度有明顯誤差,各家車廠的誤差不一,逐漸造成塞車;以自己做法是錶速加10就不會影響到其他人,還會慢慢追到前面的車陣。
問題在於車距如圖如果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 這樣怎麼可能?這是選擇性的看法條(還是倒推8-1-3但書的錯誤!)?問題在於沒有補滿中/外車道空間! 空置許多中外車道空間車距不足?卻硬要110km行駛擠在一起?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這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原因5D3 wrote:佔用不是重點,重點是車速,法律規定得以最高限速行駛,所以以最高限速錶速110公里行駛,但是和實際速度有明顯誤差,各家車廠的誤差不一,逐漸造成塞車;以自己做法是錶速加10就不會影響到其他人,還會慢慢追到前面的車陣。...(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走錯車道! 車在不該當的位置上! 違反車道路權(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佔用就是重點 , 為何會發生莫明其妙的突然"減速"定點,塞車?它所處的"位置"就是在卡位, 只要造成跟車行為,就是在 "擋" 車如同 自行車/滑冰/競速直排輪比賽的 "卡位" ?1.300多公里的高速公路上不會只有二台車? 只有前車和後車 ? 只要這二台車不塞就好了?2.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前車都不必離開? 只要摧到110km? 前面車距會自動跑出來?3.Q(車流量)並非無限大?車道空間不可能無限延伸?,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必須 Q 無限大? V 和 D 才可能是無限大?但是Herman和Rothory跟車理論(Car Following Theory)並不是這樣說的?非超車的路隊長, 除了它車身佔用了5m長的內側車道之外, 它的安全車距又佔去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內側車道除了佔用60m的車道空間, 還造成卡位, 卡住龜車的安全車距反而短,少於55m, 跟 還少佔了一些車道空間當這台車不超車又不離開內側車道時就會先製造出同步流,依高管規則6,後車只能乖乖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讓後車的車速(V)/車距(D) 都受到它的操控和約制Q = V × D當 V 和 D 都 被固定 Q 也被約制了 ,最高速限已經不是"速限標誌"指示的,而是路隊長的車速當路隊長製造出同步流, 後面的車全都被制約,被綁架成為它的路隊成員路隊長不離開內側車道,後面的車也無法離開(1)當綁架達到每公里16台車(車距57.5m)達到飽和,由路隊長算起後面第17台超中線的車就只能留在中線, 無論中線慢車的前方車距多長,都擠不進來去超越中線的慢車, 去使用那中線前方空蕩無車的車道(2)超車道上變成同步流的車群(車距57.5m)已達到飽和,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 就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而瓶頸在主線車道上無所不在, (爬坡/車流匯入/車道縮減/ 變換車道.......)超車後就離開,保持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變成S同步車流即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堵塞)非超車又不離開佔在那個位置!此即法規所說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33條 是罰則,不是在說這是對的?這是錯的! 罰則是在說要處罰的! 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留在超車道上,錯的!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基本邏輯若P→Q 的同義為 ~Q → ~P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P→Q) 是要處罰的!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這才是符合邏輯的推論 , 也符合Kerner's車流理論超車後就離開,保持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變成S同步車流即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堵塞)如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但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S同步流的定義為何 ? 有路隊長,後車受到路隊長制約就是S同步流F → S 就定義了堵塞 ! 路隊長就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能在路權範圍內行駛, 不受到前車制約, 就算內側車道上同時有很多台車在超車! 這仍然是 F自由車流 , 不是S同步流 !
塞車就是車太多,沒別的原因內側能開到100 絕對不能叫塞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目前僅是建議,僅是道德,不是法規。仍然以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車前狀況、勿隨意變換車道、注意速限為最高準則。出了車禍,責任只會寫上以上幾條,不會寫佔用超車道。
jason 567 wrote:塞車就是車太多,沒別的原因內側能開到100 絕對不能叫塞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目前僅是建議,僅是道德,不是法規。仍然以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車前狀況、勿隨意變換車道、注意速限為最高準則。出了車禍,責任只會寫上以上幾條,不會寫佔用超車道。 聰明有些人就是邏輯有問題可能被授權腦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