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車輛佔用內側超車道, 駕駛觀念應該怎麼樣才算合理?

有時候覺得台灣的高速公路會塞車,
問題大部分是車輛佔用超車道,
像今天開車在國道,
就發現明明車流量原本順暢,
但後續並非龐大車流湧入,
但內側超車道卻許多車輛佔用超車道非常嚴重,
這幾年不斷宣導「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思就是不要刻意佔用超車道。

但查詢交通部及問國道警察,
他們說明這部分佔用超車道問題,

“當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也因法規沒有明顯規範,在認定上有模糊空間,
不少駕駛也習慣一路佔用開在內側車道,
導致內側超車道已經變相形同非超車道,
若遇到路隊長那超車道等同塞車道,
也許多車輛駕駛始終佔用超車道,
不切換回中間車道。

我想問你們對於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
超車道上車輛駕駛觀念應該怎麼樣才算合理?
而台灣高速公路對於佔用超車道也不見警方積極取締,因取締上也有盲點。

#照片是副駕駛拍攝

國道車輛佔用內側超車道, 駕駛觀念應該怎麼樣才算合理?
廟小妖風大,路塞王八多.

高速公路永遠不缺站據內車道慢慢開的王八車。

gg75130 wrote:
有時候覺得台灣的高速公路會塞車,
問題大部分是車輛佔用超車道...(恕刪)


個人認為不只是這樣!

如果你占用超車道, OK, 但請你跟上車流!!

如果大家不管哪個車道都可以跟上前面的車流, 其實就不會有占用車道的問題!

最怕的是不跟上車流, 眼見他前面空檔越來越大, 越來越大.....

結果隔壁的車道車子也有樣學樣 讓前面空檔越來越大, 越來越大.....

兩個手牽手逛起高速公路, 於是後面就莫名其妙塞了起來



所以有時候真的不要怪人家要用外車道超車

因為龜車都集中在中線道跟超車道, 你不切到外線道真的無法脫離塞車群
(龜車駕駛是不是都有迷思, 進了超車道他就不是龜車了?!)
我自己行駛於內線的原則

1.行使速度保持高於速限,若車速無法保持高於速限就切回中線

2.後方車輛接近且中線有空檔我就切回中線讓出車道,若中線無適當空間而前方無車就加速與後車拉開車距

3.若中、內線皆無車可保持速度高於速限,以中線優先

gg75130 wrote:
有時候覺得台灣的高...(恕刪)


請找立委或選立委修法
這是法律的問題,不是駕駛人的問題
這是一個國家人民的素質問題

gg75130 wrote:
有時候覺得台灣的高...(恕刪)
chiayingcool wrote:
行使速度保持高於速限,若車速無法保持高於速限就切回中線...(恕刪)


開到最高速線+10比較保險,很多人限速110都是接近120在跑的
速度比較快也不怕被拍

你開110在內線,在其他開120眼裡一樣是龜車
gg75130 wrote:
但查詢交通部及問國道警察,
他們說明這部分佔用超車道問題,

“當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也因法規沒有明顯規範,在認定上有模糊空間,
不少駕駛也習慣一路佔用開在內側車道,
導致內側超車道已經變相形同非超車道,
若遇到路隊長那超車道等同塞車道,
也許多車輛駕駛始終佔用超車道,
不切換回中間車道。
...(恕刪)


這部份只要照著法規正確解釋, 根本不會有"模糊空間"
1.法規是"超車道", 車道路權只有一種 "超車 " !
超車(比中線車快!)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路權!
"超車道"→(相對車速) 內側車道 比 中線車道 快 !
路權是相對的, 說的都是禮讓, 誰讓誰優先? 誰停等 的規定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解釋必須依據法律, 不能自己生出法規沒有的東西 !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的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內側車道與其它中/外車道的不同!
法規是超車道, 是劃出超車道的左右範圍(超車道在那裏)?
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行駛內側車道! 就是違反了超車道路權!
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自有分配
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指定那一個車道為超車道的"車道路權"!
這 ○○ 車道, 這是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之橫向路權
若不依照法規分配?走錯車道!,這就是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而法規(高管規則6)有保持安全車距的規定
因此, 前車永遠在後車的路權範圍,路權永遠不及於前車 ,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根本不是在說同車道! 是 內側車道 對比 中/外車道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非超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 "車流狀況" 堵塞(無55m車距)或不堵塞(有55m車距)?
根本就不是在說什麼" 前車堵塞後車"?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堵塞?無論依據HCM2000(區分LOS A→F 6種車流)及F-S-J車流理論(區分F-S-J三相車流),或高管規則6,都是指車距多少?

依高管規則 6 , 要有 55m車距,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 沒有55m ?就要降速了! 40m只能是 80km行駛!
依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沒塞在一起! 就是有符合該速限之足夠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有符合最高速限的55m車距,才能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
沒有55m車距, 只能回到原速限(高管規則5)

3.『最高速限』是什麼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是路邊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這是在指示"依據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
因此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何時?變換為哪一種速限? 則要看當時的車流量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此速限為何不同於 高管規則5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55m車距 (D 密度/車距)
最高速限行駛 (V 車速)
8-1-3但書的條件(55m車距)加上但書成立(最高速限行駛)組合起來就是在說 Q車流量 !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限制的
容許不離開, D密度不會越來越高嗎?

根本就不是在說什麼" 前車堵塞後車"?
也不是違反但書規則, 把但書"最高速限"標誌倒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時序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這個車道的速限! 必須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生效!)
非超車?用這個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這是在說,○○狀況下, 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再者,車速多少? 有沒有超速? 根本不涉及"超車道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這不是路權問題 !

4.規則不能反過來說成罰則
8-1-3 是規則! 說的是要遵守的是什麼? 根本不能倒過來說成沒有罰則?
規則本來就不是罰則!

條件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適用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
若條件為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LOS D E F ,無55m車距, 不能110km行駛, 只能適用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原本的速限為 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 !

如果8-1-3但書不是改變速限標誌的意思! 速限沒改? 那憑那一條法規去取締未達速限的車?
如果8-1-3但書就是改變速限標誌的意思! 但書限縮解釋! 這句話就只是改速限標誌! 沒有別的意思
又如何能超出這句話之外, 類推/擴張解釋為 用路人之車速 ???
法規授權A(遵守速限)? 不是擴張去做B(非超車行駛?)

8-1-3但書並不是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 ! 法規生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法律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 去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

法條的文義為何?
母法 33條 是罰則 , 罰則是在說要處罰的! 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留在超車道上,是錯的!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車在內側車道上) 是有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的可能 ! 是要處罰的 !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錯的行為, 是有被罰的可能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才是符合邏輯的推論 , 也符合Kerner's車流理論
超車後就離開,保持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變成S同步車流
即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堵塞)


釐清問題很簡單, 就請問國道警察大人? 請問其『 路權歸屬』為何 ????
最高速限並非超車道之車道路權!(這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範圍在那裏?)區分此車道和其它車道不同!,如此就能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就是(高管規則)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所規範的內容!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沒有第二種車道路權了!

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左右範圍在那裏? 是內/中/外當中那一個車道? (路權範圍是左←→右方向(橫向)指定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縱向)多長/多快的路權)
這是兩種"內側車道"不同方向的使用權 ! 不是 只看前↑後↓方向(縱向)路權! 忘了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必先有左←→右方向(橫向)指定內側車道 這個事實!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依法律位階, 法律的位階遠高於 裁罰基準表
"裁罰基準表"並不能擅改法條, 該錯誤已經說明很多次了!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並不能擅改為最高速度!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14048#65183315
牴觸法律的"裁罰基準表"是無效的!


路權是相對的, 法規授予你路權, 同樣法規也授予別人路權
『權利』和「限制」是相對的, 不是永遠持有 !
必須相互尊重別人的路權 !
路權是有範圍的,範圍多少必須依法規的規定!
路權是所有道路使用者,使用道路的權利限制及優先順序, 路權有使用時的限制範圍
路權持有之車輛(或人)具有對抗其他人之法律地位,凡對其路權不當之侵害,且造成具路權者(或車)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均應負起損害或侵害之民、刑事責任 。

法律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使用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是"內側車道"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進入之前) ! "最高速限行駛"生效,是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也不是指定行駛 !
最高速限 和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違反不只一條法規

再請問國道警察大人
當車流密度為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此時還能說最高速限110km/h行駛?即符合規定嗎? 不是牴觸了高管規則6? 車距53.8m ? 只能 107km/h的規定嗎?

ab750211 wrote:
開到最高速線+10比較保險,很多人限速110都是接近120在跑的
速度比較快也不怕被拍

你開110在內線,在其他開120眼裡一樣是龜車


1.行使速度保持高於速限,若車速無法保持高於速限就切回中線

2.後方車輛接近且中線有空檔我就切回中線讓出車道,若中線無適當空間而前方無車就加速與後車拉開車距

3.若中、內線皆無車可保持速度高於速限,以中線優先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大伙都是用什麼時速來超車?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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