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死闖紅燈婦被判刑 法官:行人走斑馬線就要讓

pco5 wrote:
https://udn...(恕刪)


這無關4輪還是2輪
到了路口還是減速慢行比較好
不為他人也為自己
行人能快速通過當然是更好

路口的安全,其實所有用路人都做的不夠

SKLau wrote:
這判決完全正確駕駛...(恕刪)


那些沒有考照 而上路的怎麼說?????

台灣社會
四輪最大
1515151

先不管有沒有人~行經斑馬線不就應該減速注意路況嗎?

怎會沒注意到~
蠻多人理盲的...不知道駕照怎麼考的

考照前不就知道斑馬線是行人的霸王條款嗎?

這也是對行人的一種保障阿

難不成綠燈了 如果還有人在斑馬線上

你就憑著我綠燈我路權直接輾過去嗎?

這也是為何老是宣導說行人要走斑馬路

再說路口本來就要減速慢行

除非是路人衝出來 在合理速度下來不及反應還情有可原

判決也就是照現有法律規定判決

我覺得判得很合理

斑馬線,路權是在行人身上
就算是紅綠燈也是
所以紅綠燈要減速
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 法官沒判錯

fsvbzq wrote:
法官考量周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家屬調解成立並開始支付賠償,積極彌補被害人,宣告緩刑3年予以自新。
原來~
態度良好??
開始支付賠償??
積極彌補被害人??
這是法官審判的標準??讚...(恕刪)


沒錯,這是刑法明定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汽車道路考新制 不禮讓行人就Out

現在考駕照只要不禮讓行人就出局

而且以前筆試也有必須禮讓行人的考題

不知道你們駕照怎麼來的應該通通吊銷禁止上路

法規規範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但是二審法官指出,柯姓婦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也有過失

所以法官並沒有偏袒行人

而且法規規範行人路權也僅止於斑馬線

鬼!鬼你爸勒!

你們到底懂不懂何謂[尊重生命],任何人都不可以也沒有權利[剝奪傷害]他人之生命.

所以 在馬路上[只要不是無法反應的]狀況下,都要尊重行人禮讓行人,

即使是在闖紅燈的違規狀況下,都要禮讓他.
原來駕照拿火雞換來的人這麼多

比較納悶的是,為何筆試60分就可以過關
那不就代表駕駛人駕駛觀念有40%的錯誤,
難怪交通這麼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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