蠻多人理盲的...不知道駕照怎麼考的考照前不就知道斑馬線是行人的霸王條款嗎?這也是對行人的一種保障阿難不成綠燈了 如果還有人在斑馬線上你就憑著我綠燈我路權直接輾過去嗎?這也是為何老是宣導說行人要走斑馬路再說路口本來就要減速慢行除非是路人衝出來 在合理速度下來不及反應還情有可原判決也就是照現有法律規定判決我覺得判得很合理
fsvbzq wrote:法官考量周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家屬調解成立並開始支付賠償,積極彌補被害人,宣告緩刑3年予以自新。原來~態度良好??開始支付賠償??積極彌補被害人??這是法官審判的標準??讚...(恕刪) 沒錯,這是刑法明定的量刑標準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汽車道路考新制 不禮讓行人就Out現在考駕照只要不禮讓行人就出局而且以前筆試也有必須禮讓行人的考題不知道你們駕照怎麼來的應該通通吊銷禁止上路法規規範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是二審法官指出,柯姓婦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也有過失所以法官並沒有偏袒行人而且法規規範行人路權也僅止於斑馬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