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樓主與新北市願意檢舉之同好報告,

先前我提到這種不合理(法)的處理方式已經持續多人向上反映,

上面也很重視(官話?),

所以新北市將有機會,確認車內無人回復以前用56條舉發,

可以再期待囉。


至於檢舉機車停兩個車位,基本上沒有違規啦,我也不建議這樣浪費檢舉資源。









佔兩個位置確實是違規行為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找車位的時候看到被佔位就是影響我能合法停車的權益!

個人不覺得是浪費資源,因為我找停車格確實被影響了。



我也不想手賤去動別人的車,只能另外找位置。
tony046074 wrote:
佔兩個位置確實是違...(恕刪)

可以順帶提問
如果機車在停車格內,是與大家反方向停車(車頭朝外)的話
是否能檢舉?


因為有大約查一下,好像罰與不罰都有合理的解釋
雙北則有篇新聞寫到「機車按「順行方向」停車 雙北均無規定
根據《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對於機車停放於停車格,並無規定車頭應當朝內或朝外,僅規範停放於騎樓內,後輪應與建築線標齊;《 臺北市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規定》也無對於機車停放停車格,車頭應向內或向外,僅規定機車停於騎樓內,車頭須向內,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

aggregate wrote:
可以順帶提問
如果機車在停車格內,是與大家反方向停車(車頭朝外)的話
是否能檢舉?

當然可以啊!派出所前面一大票白色的機車,記得檢舉到好、到滿!

法規並沒有規定機車路邊停車,車頭要朝內還是朝外,但以道路安全來說,車頭朝外,離開時可以看清馬路狀況,避免倒車離開時,與車道上的車對撞
而且車頭朝外,也可以避免車頭陷在水溝蓋而拉不出來

在美國,有的城市甚至要求汽車路邊停車時,車頭要45度朝向車道斜停,不準車頭朝路邊斜停進去

不要自己長年無知,把錯的當成對的,還要去指責人家真正做對的人!
樓上說得沒錯歐。

有角度的停車位是要車頭進去,但是當車頭朝外,

這樣明明一次車頭進去就停的好的,卻要倒車倒好幾次才停得進去。
intelligenceken wrote:
當車頭朝外,這樣明明一次車頭進去就停的好的,卻要倒車倒好幾次才停得進去。

不會倒車入庫?

45度屁股進去,車頭朝前、朝外,不過就是reverse angle parking罷了

PAN1623 wrote:
交警比爛排行,誰能...(恕刪)



台南警察
真的很爛咖

自己路上完全看不到四輪違規
連民眾檢舉也看不到
不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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