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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給樓主做參考
我當年也是在鄉下(萬丹)
駕駛公司1.2小貨車 我方主幹 路口有停 確認無車後通過
快通過路口時聽到後方機車碰撞
撞擊點是在我車左側後方輪圈
對方也是帶傷 我方主動當天就陪到醫院去
對方在病床上還擔心要賠我方 便告知不用擔心
事後一周內電話聯繫確認對方傷勢(主動關心, 還好公司對這部份真的很了解, 指導遇車禍應如何處理)
不到一個月, 接到對方通知要賠他除了醫藥費/車損以外 還要拿10萬
後來進行三次調解,每次金額都提高
保險公司也認為不合理, 且車禍狀況我方不吃虧,(跟您一樣,被撞還要被告,連保險都不滿) 建議讓他們提告,交給簡易庭處理
過程中對方可能也覺得沒有贏面開始主動打電話聯絡 說他缺錢什麼的 叫我們趕快提出誠意和解
因金額不合理, 一直到第一次簡易庭
對方提出的20萬跟其他費用(有單據部份)
檢察官看完之後調閱記錄, 開始斥責對方錯這麼多還敢獅子大開口(遇到這個檢察官應該是非常幸運)
檢察官只有問我是否過程中都有主動關心, 所有電話聯繫記錄呈上後, 檢察官先請我離開,稍後傳喚
後來我在外面就聽到一連串像爸爸罵小孩這樣的話
最後檢查官當庭詢問對方, 總金額五萬元, 要不要合解, 對方摸摸鼻子簽了, 保險公司也欣然接受
(雖然心理還是覺得不舒服, 被撞還要賠, 但台灣法律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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