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罰單理由百百種,但這種會不會扯中之扯


ryan00014875 wrote:
不開罰單理由百百種...(恕刪)

對直行來說...是紅燈啊...這警察是累了嗎
ryan00014875 wrote:
不開罰單理由百百種...(恕刪)


黃燈不會開單阿

不過我紅燈有被退過

回復跟你一樣的東西

總之就是燈號變換後前車看不到號誌之類的芭樂話

然後我就申訴警政署了
聽說還寄信回來改天去看看

我申訴的內容是
警察不是法官只能認定違規事實
對方有疑慮覺得自己是無辜的要自己去打行政訴訟
我這件確實是闖紅燈跟樓主的比較不一樣就是了

這年頭很多警察都可以當法官自己決定要不要開單了
依據現行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檢舉被退件過的各位記得這條法律
不要被承辦人乎弄了


附上照片佐證一下

五時相鏡面燈號順序通常都是直行+右轉箭頭綠燈亮->直行+右轉箭頭綠燈消失->圓形黃燈亮->圓形黃燈消失->圓形紅燈亮->圓形紅燈+左轉箭頭綠燈亮,很少看過左轉箭頭綠燈和黃燈一起亮的,樓主有稍早之前的影像嗎?

d1994830715 K大 wrote:
黃燈不會開單阿

不過我紅燈有被退過

回復跟你一樣的東西

總之就是燈號變換後前車看不到號誌之類的芭樂話

然後我就申訴警政署了
聽說還寄信回來改天去看看

我申訴的內容是
警察不是法官只能認定違規事實
對方有疑慮覺得自己是無辜的要自己去打行政訴訟
我這件確實是闖紅燈跟樓主的比較不一樣就是了

這年頭很多警察都可以當法官自己決定要不要開單了
依據現行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檢舉被退件過的各位記得這條法律
不要被承辦人乎弄了...(恕刪)





雖然12條有規定要當場開勸導單,而檢舉沒辦法當場開勸導單,但...

有12條裡面的情形,警方幾乎都是不舉發.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
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
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
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
予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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