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1.8萬罰單透天厝被法拍?罰單我看根本是蓄意賴帳!

dighame wrote:
你就聽犯罪者單方面說(恕刪)


賴帳是肯定有的 就像一堆店家不開發票逃漏稅一樣
不過問題在於"國家可不可以毫無限制"法拍人民的房屋

要知道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難道以後政府只要說"找不到" 當事人 (實際上連找都沒找 只是寄掛號), 就可以因為欠政府3000元罰款而扣押法拍當事人的房子嗎?
難道"真的"有跟他母親說: "你兒子因為不繳罰款 這房子政府要扣押法拍 你們要搬家!" ???
然後還花 10萬元 去給房屋鑑價?! 甚麼? 罰款不到兩萬??
這裡面沒有鬼? 鬼才相信!

如果政府執行這麼積極的話 那些經濟犯 詐欺犯 幾十上百億的 怎麼不見政府"花大錢"去將他們緝拿歸案 追回鉅款
還不是"柿子挑軟的捏"
我是採信「陳志龍」的說法,他不是欠罰單的陳青旭或是陳青旭的親友


陳志龍表示,陳青旭母親不識字,拒收掛號信,但執行署的送達證書,卻稱是合法送達,還有陳母的簽名,筆跡明顯與陳母不符,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dighame wrote:


你就聽犯罪者單方...(恕刪)
他們不收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限滿了,就視同送達。

簽名是不是偽造,很容易查明。執行署卻還沒對此提出說明
kentchan wrote:

去鑑定筆跡不就知道...(恕刪)
yurue wrote:
我是採信「陳志龍」的(恕刪)


那個法律系前教授嘛
他不是提出很多可笑的觀點,說家電就價值兩萬為何要查封房子?如果有看照片就知道,那屋內看起來有總價值兩萬的家電!?
陳志龍還說什麼應該情理法,這真的是法律系會講的話??法律就是法理情,難道今天有人酒駕被抓因為他低收又有老母要養罰金就意思意思就好?

雖說扯遠,但當初士林王家被拆房子,不也一堆非親非故的人跳出來聲援,結果事實就是市府依法沒錯,反而被民粹輿論牽著走
根本沒有偽造簽名的必要,

因為你就算不收任何罰單的掛號信被退回到監理單位,

一樣罰單不會消失,

上法院一樣只要有郵寄紀錄,郵差幾次送達未有人紀錄,

都是判決違規者敗訴,

所以沒有簽名簽收依法一樣罰單不會消失,

這樣監理單位何必偽造簽名,

笑死人的論點。
是拒收執行署發的公文,跟監理站無關。

執行署有沒有偽造簽名的動機跟誘因?其實是有的,因為陳家拒收公文,所以還要走公告程序,之後才能進行法拍。如果選擇偽造簽名,就可以省下這些步驟跟時間。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根本沒有偽造簽名的必...(恕刪)
你可以不認同陳志龍提出的法律觀點。但是,他至少看過兩者的筆跡,說字跡不符算是有所本,沒看過簽名的人,沒有立場可以批評他「字跡不符」的說法。

但是他提出「筆跡不符」的事實,執行署也沒提出反駁。
dighame wrote:


那個法律系前教授...(恕刪)
yurue wrote:
你可以不認同陳志龍提出的法律觀點。但是,他至少看過兩者的筆跡,說字跡不符算是有所本,沒看過簽名的人,沒有立場可以批評他「字跡不符」的說法。

但是他提出「筆跡不符」的事實,執行署也沒提出反駁。

即然要說"法律", 就要多少了解一點法律規則, 「字跡不符」的說法當然可以批評, 因為根本亳無依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要指控別人, 就要拿出證據, 這位陳志龍拿出什麼證據? 他有鑑定筆跡專長或著請了鑑定專家鑑定開出證明? 潑別人一身髒水, 然後被潑髒水的人就要自己出來澄清/反駁?

什麼時代了, 還有這種落後的法學觀點.
里斯特 wrote:
即然要說"法律", ...(恕刪)


不是要幫不繳罰款的人說話
只是這件事"疑點"太多

為了不到兩萬罰款 執行署"花10萬"去給房屋鑑價? 這點就說不過去
他母親有被告知房屋要被扣押拍賣了嗎?
屋主"如果"知道房屋要被扣押拍賣 還會不繳罰款嗎?
這些疑點完全無法解釋清楚

而且執行署針對真假簽名疑問
應該"主動"找專家鑑定 以正視聽
而不是"作賊心虛"般的毫無作為 這點更令人起疑
請看清楚我的文章,我沒說所有的人都不能批評「字跡不符」,我是說「沒看過簽名的人」。

沒有簽名可以參考的情形下,由另一個人簽名代替,這種偽造一般人都可以認出,不需要專家出面鑑定簽名是否為偽造的。

執行署面對質疑,當然可以選擇不回覆,但是只會讓民眾選擇相信提出質疑的說法是真的。

假設一個案例,A在法庭上質疑簽名是B偽造的,B對簽名是偽造的說法,沒有提出任何反駁,請問法官還需要找專家來鑑定簽名是否是偽造的嗎?








里斯特 wrote:



即然要說"法律", 就要多少了解一點法律規則, 「字跡不符」的說法當然可以批評, 因為根本亳無依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要指控別人, 就要拿出證據, 這位陳志龍拿出什麼證據? 他有鑑定筆跡專長或著請了鑑定專家鑑定開出證明? 潑別人一身髒水, 然後被潑髒水的人就要自己出來澄清/反駁?

什麼時代了, 還有這種落後的法學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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