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 你好棒 wrote:好像是耶,這是槽化線...(恕刪) 真的,是我錯了,是槽化線,不是黃網線。貼再查一下槽化線停車,查到法條如下: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所以,槽化線禁止跨越,可以停180秒嗎?
purpleman wrote:可是時間、地點、車牌都沒錯,不同角度的照片兩張,違規事項我選:違規臨時停車,這樣員警也可以不舉嗎? 槽化線禁止停車,所以臨時停車並不違規,弔詭的是,汽機車不能行駛於槽化線上,對於槽化線臨時停車卻無罰則,這是法規的疏漏,也是邏輯上的謬誤。
55條臨時停車不罰槽化線上臨時停車,因此,我檢舉的經驗,用影片錄影檢舉,煞車燈沒亮車輛靜止在槽化線上,請用違規停車56條檢舉,新北市有些分局願意舉發。(3年前的經驗吧,不用超過3分鐘)現在我要檢舉槽化線上違停,還是會錄影,提供間隔超過3分鐘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