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zu2008 wrote:
對方表示脖子挫傷,要求醫藥賠償
因為受傷,至少一個月無法開uber,要求無法工作賠償。


果然是職業的!!!!!!!!!!!!!!!!!!
這應該有開醫生証明的
有人受的肇事逃逸和一般財損的就不一樣了
開車的真的很懂

花錢消災是免不了的了

而且70歲了
駕照還有用???
通常會取消
要重考了
百慕里 wrote:
其實,老人怕的是上法院,

可能是經歷早期威權統治,莫名的害怕!!

很多我們覺得上法院沒啥,就釐清真相,

有些也就只有民事,沒有刑事之虞~~~

但這些老年人就害怕上法院,怕一不小心就會被抓去關一輩子,永不再見天日!!

所以,還需要樓主好好開導,很多事情的處理也要跟前跟後~~~

有時,一件沒啥的事,在老人眼中就是驚天動地的大事,

樓主好好擔待些吧!!


這個是真的喔,自己有看過家裡長輩因為要去法院處理一些民事訴訟的問題,就悲從中來在痛哭,對一般人來說,這種「小事」就算敗訴根本不痛不癢,反正連錢也不用賠。但老人都有一種丟臉、怕官府打壓的想法,畢竟以前他們在日本時代,警察都可以直接打人,更不用說威權時代人會直接消失。跟老人解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寫訟狀、蒐集證據等等,一方便聽不懂,似乎自己(老人)又很惶恐,第三者隨便亂講都信,自己家人講的反而不信,很難搞。
sangelay wrote:
要看影片是否真的有撞(恕刪)

因果關係也是車禍的一種喔。
要有人員傷亡才會構成肇事逃逸
造成車損頂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第1項: 駕駛人肇事但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除了罰鍰會再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cyt7241208 wrote:
而且70歲了
駕照還有用???
通常會取消
要重考了

建議你去查查看到底要幾歲才能考?
別唬人。
鐵牛CEO wrote:
就讓他告就好了

至於要求償什麼

告人講求證據

就請那年輕人找證據出來囉(恕刪)


如果是本蛙,會堅決跟檢察官表示,當下又沒有擦撞到,機車上面毫無傷痕,如果有擦撞,在擦撞當下,一個70歲老人所騎的機車勢必會有重心不穩的情況,所以根本就不構成肇事逃逸,另外再送對方一條誣告罪。
七十歲不管是當原告或是被告
都是勝訴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

高雄一名施姓男子去年8月騎機車行經大寮區擦撞林姓女機車騎士,肇事後將林女送醫並繳清醫療費用就離開,直到林女報警後才打電話向警方自首。高雄地院認定施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表明身分或等警員到場即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考量他將林女送醫且已獲林女原諒,今輕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106年6月3日蘋果新聞電子報)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肇事逃逸罪」。

根據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條文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
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
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因此,課以肇事者「在場」
及「救護」的義務,以避免
肇事者心存僥倖,先跑再說。

除了維護安全、採取救護及降低
傷亡之要求外,尚含有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確保被害人民事求償等功能,
故所稱「肇事」,指客觀上已經發生車禍,但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
應負刑責為必要。

簡單的說,因為釐清車禍原因、
責任歸屬需要相當之時間,
故若駕駛汽車、騎乘機車
而發生車禍,就必須報警、
呼叫救護車、留在現場及
留下個人可聯繫之真實資料。

最重要的是,
根據最高法院向來所持見解,
肇事逃逸罪之重點,
在於「逃逸」的禁止,

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
或未獲得他方人員同意,
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
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
均屬逃逸行為。
(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新聞案例中的施姓男子車禍後
僅將傷者就醫,卻未留在現場
等警員到場處理,也未留下
可供聯繫之資料,即觸犯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

根據刑法第41條第1、3款之規定
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
才得易科罰金。
若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非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
雖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舉例而言,
A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竊盜罪的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法院判處A有期徒刑四月,
即得易科罰金。

B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偽證罪的最重本刑為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然法院判處B有期徒刑三月
亦不得易科罰金,
而僅得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之法定刑度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肇事逃逸罪之行為人,
均不符合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
若法院未諭知緩刑,
即必須入監服刑。

緩刑,依據刑法第74條之規定,
必須是行為人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前科,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法院另可附加如下之條件
而為附條件緩刑: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新聞案例的施姓男子雖觸犯
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肇事逃逸罪,
然法院卻判處法定最低刑度
「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8月」
並「緩刑2年」。

理由即係施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
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
達成和解且獲被害人原諒寬恕,
得根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第74條之規定而諭知緩刑,
始能免去入監服刑之厄運。

行車平安是福,但若真不幸發生車禍,請務必報警、叫救護車、留在現場、表明身分及聯繫資料,千萬別心存僥倖,走絕非上策,反而會觸犯若不和解未獲緩刑即需入監服刑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與生俱來人中首,唯吾與天同齊壽;雙腳踢翻塵世浪,一肩擔盡古今愁。
車禍處理注意要項:
1. 先申請鑑定報告
調解
如調解不成再進行訴訟
接下要準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及事證,如監視器
可求償部分
醫療費用
車體損害
工作損失
精神賠償
2. 先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3千元的鑑定費用. 再依肇事責任比例通常會送調解
3. 先照顧好身體,做完整的檢查,收集醫療單據、就醫交通費單據
發生30天後先向處理員警申請初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再將收集的醫療單據、交通費單據申請強制險理賠
等身體傷勢較為確定後(事故後45天左右較適合),申請調解,調解時準備初判表、診斷書、賠償清單
4. 家人幫忙照顧一天可以請1200
5. 先申請調解,把你要的醫療費用,修車費,看護費,薪資補償,精神賠償等等統計出一個你要的數字,再依過失比例分擔跟對方求償,談不攏再跟警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附帶民事,檢察官自然就幫你告了!!!記住半年內沒和解完成一定要提告,不然刑事就失效了!
6. 不用請律師 ,警察跟保險公司的業務每天在處理這種車禍案件 ,專業程度不輸律師 ,何況你有「控方律師」檢察官幫你了! 刑事部分問業務跟警察 民事部分你照我的說明去開單據 ,刑事判決後附帶民事賠償 ,你把這些證據附上即可
與生俱來人中首,唯吾與天同齊壽;雙腳踢翻塵世浪,一肩擔盡古今愁。
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
就給他告阿
上法院一拍兩瞪眼,證據沒有連一毛錢都不用給
以刑逼民的常見手法
不須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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