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_p2003777 wrote:
其實我要表達的是,今天如果是你撞上或輾過我的腳,為什麼我非要來跟你合解,沒碾傷或沒證據,雙方已經爭執不下了,你一定告死我,法院講求證據,無罪推定,構成要件,而不是講求寬恕、道德、鄉民輿論、職業,今天案件從移送、偵查、起訴、執行,而成立過失傷害罪,就代表證據能力已經在在證明你卻實做了這些行為,並足以對你論罪科刑,為什麼還需鄉民辦案,以崇高的道德標準檢視別人,還一堆,別人已經道歉為什麼要提告的言論。證據不足,就是不知起訴處分或甚至無罪判決,膩懂嗎?如果要用你的論點,法院只是要迎合告訴人提告,而做出這樣的判決是嗎。
你逆向到我車邊,我不小心輾過你的腳,
要跟你和解把錢給你養傷,但你就不拿錢不和解?
因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又不和解,法院就得做有罪無罪判決,
所以,你是要賭一口氣?跟我有仇?異於常人神經有毛?自認當警察很大?
簡易庭法官刻意忽略警察逆向證據(因),只看被傷到的證據(果),
沒錯!簡易庭法官是要迎合警察這個告訴人,才做出這樣判決!
法官一般都先同情被害人,畢竟警察應該有被傷到,若判無罪對受害人也不太好,就判有罪,但也故意沒判很多!看能不能這樣讓雙方就算了?
但若簡易庭法官沒習慣性偏坦警察/公職人員,
而把警察當路人甲或碰瓷黨或認為濫用職權,汽車駕駛可能判無罪。
對警察這種行為不爽的法官也可落落長寫一堆…
警察逆向騎車到汽車旁腳放下來被後輪壓到,明明汽車駕駛還在現場,又濫用職權提出肇逃?
對方要和解給錢又不接受和解,利用權勢不饒人?
汽車順向有絕對路權,當然判汽車無罪!
但這警察敗訴後可能被冷凍,連警察局長都可能臭臉!
所以,簡易庭法官判汽車有罪,照樣是習慣性的官官相護!
若汽車要上訴到二審,就只要提出警政署的路權概念,
------
為提升交通安全,警政署決定,93 年起將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為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
------
汽車順向有絕對路權,警察機車逆向根本就沒路權,且警察未鳴笛未下機車指揮交通也不知是否在執勤?警察機車都逆向騎過車頭那麼久,誰知警察機車逆向在汽車左側幹嘛?
警政署、交通調解委員會…都依照路權原則,簡易庭法官的判決突然就不依照路權?
故簡易庭判決違背法令,可提起上訴二審。
一個當警察的不知什麼叫路權原則?不知什麼叫肇事逃逸?自己先有疏失卻又得理不饒人不接受和解。搞不好被起底後還有更精彩的!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