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瓜~ wrote:三公尺的規定又不見了?2020新聞:騎士讓行人先過斑馬線「仍被攔下開單」 關鍵前後3公尺法規曝光2022新聞:科技執法上路 車輛未讓行人"3公尺"罰3600 台灣警察,立委,里長,議員多的是違規仔的好伙伴不然行人地獄怎麼有辦法得到CNN這類國際認證!?
台灣路口設計也很有問題有時左轉車要盯著對向來車尤其尖峰時段路口,對向無數來車,等到覺得抓準時機油門一吹,要趁不會影響到對向來車時通過...才看到人行道的行人,這時急煞行人嚇到,自己嚇到,對向來車嚇到台北市這種車流量應該每天都有這種情況上演人行道應該退縮不要在路口好歹讓車輛"轉正"時看到人行道
我之前就說臺灣九成的車子都是這付德性在禮讓,一大堆人都不相信,請自己去路上看,真的就是這樣子!車子都要硬嚕到斑馬線前1mm才肯停下來,都在逼行人快跑通過,他老子根本不想停下來,都是因為行人還在斑馬線上他才不得不停下來。
isometry wrote:這警察是睜眼說瞎話嗎???車輛完全停止時, 前輪在行穿線前緣, 車頭已經在行穿線上了好嗎... 發文字號: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公(發)布日:110.03.30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爰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 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三公尺內明明就達到違規認定標準了難道警政署標準又改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