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stw wrote:
老姊有多一部約10多...(恕刪)
和解前當然可以先修
事後再向對方要
但修車費的材料有折舊問題,鈑金烤漆工錢則不折舊。
租一台車之前有人被法官打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56號
復查,現今社會上聯繫兩地之交通工具有多種,且多具替代性,並無唯一而無法取代之情形。原告除未提出每月租車費用3 萬元之相關證據外,亦未證明系爭車輛與其工作之依賴關係,且原告未徵得被告同意即另向他人租車,完全忽略被告可代為租得較29,500元更低租金且車輛性能相同之能力,使被告無故負擔逾其責任之金額,難認可採等語置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