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公開之後變成全國知曉的竊電現行犯
這是公訴罪吧
再加一條妨礙公務罪
就是有那麼多人喜歡貪小便宜
曲解法令還以為自己最聰明
bradia wrote:
本來就不能私用

法律有沒有規定,規定的解釋有沒有合我的意,才是法治自助餐的精神

哪有"本來"這回事...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沒在看新聞嗎?最近有人遭台北地院以貪污金額466元,判處2年,緩刑5年,還敢偷電?
yalee1026
貪污本來就是量刑重,而且這要是看起來沒有認罪
A辣愛怕跑 wrote:
插座是給閱讀使用~騎單車算啥閱讀?

插座是給閱讀使用~插座是給閱讀使用~插座是給閱讀使用~

插座是給閱讀使用~插座是給閱讀使用~插座是給閱讀使用~

插座是給閱讀使用~插座是給閱讀使用~插座是給閱讀使用~
卍 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 ~ 朱昇 卍
就規定只能充NB跟手機
其他東西拿來充電算未經許可
偷電算竊盜罪吧
又不是圖書館用的電腦或手機
規定也寫得很清楚了
單車鋰電池就是不行
一個是文具一個是交通工具很難懂?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他父母教育失敗,當他父母的還真倒霉!

學校對他的教育失敗,當過他師長教育過他的也臉面無光。

社會倫理道德教育失敗,認識當他朋友的可能也是物以類聚的一群垃圾。

當他小孩的這輩子算是毀了,有這樣的父親真是倒了八輩子黴!

他唯一教育成功的只有一項,

那就是臭不要臉還能囂張無比張牙舞爪「無恥之尤」行徑倒學的出神入化。
小保羅155 wrote:
法源為何? 邏輯為何...(恕刪)


偷竊罪直接提告就好了,講那麼多幹嘛?
影片公開之後變成全國知曉的竊電現行犯,且是公訴罪!

警察請注意:一堆人都看到此影片,嫌疑人經圖書館與警察勸導後無效,此時不依法辦理,處理的警察會不會有觸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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