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法官認証了超車道解釋

Silent Impact wrote:
顯然站不住腳,看你回文的內容就是個無賴。

站不站得住腳由高公局決定,有能耐請找判例來,其他不用你費心。至於其他的國家怎麼做,以前怎麼做跟我無關。雖然你講話已經開始語無倫次了,但我原諒你。如果合法行駛叫無賴,那台灣無賴實在是太多了。你可以不爽我不讓,但合法情形下警察也不能叫我讓。讓不讓是我的自由,要是後車慢慢接近,只閃個兩下大燈,我很可能就讓了,要是高速靠近或拼命的閃燈喇叭,不讓你也不能怎樣。
Silent Impact wrote:
國道用中文寫著內車道為超車道

國道上還有寫「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咧。

回文的內容是看對象,
路西法666 wrote:
站不站得住腳由高公...(恕刪)

這麼多人在打你臉了 你還能硬拗成這樣

實在是 ( )( )( )( )天下無敵啊
pearceliu wrote:
這麼多人在打你臉了 你還能硬拗成這樣

實在是( )天下無敵啊

有人被流氓圍毆不代表流氓就是對的,有能耐找判例來。講話難聽沒什麼程度,見笑轉生氣很好笑。

wrote:
有人被流氓圍毆不代表流氓就是對的,有能耐找判例來。講話難聽沒什麼程度,見笑轉生氣很好笑。


為什麼我腦中響起的是
"你欺負我,不管,你講的都不算,不然你叫老師來"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為什麼我腦中響起的是
"你欺負我,不管,你講的都不算,不然你叫老師來"(恕刪)

欺負?完全沒感覺耶,倒是有像葉問一個打十個,顆顆。而且為什麼是欺負人的要去找老師呢?真是一點邏輯也沒有啊!難道名字真的有影響?
記得我說過,
我已經幫你們建議修法了嗎?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282,c1.php?Lang=zh-tw
...不管修或不修法,他都要給一個明確的答案…

記得我說過,
路權共用就要有順序嗎?
...沒有順序就是繼續吵幾百年。

記得我說過立法規則的但書性質嗎?
...依此書寫方式,就是不為破除原則的例外。
katana057 wrote:
記得我說過,我已經幫...(恕刪)

記得呀,所以只要高公局有新的解釋和罰則出來,我就遵守呀。
所以請等修法一案回覆…
看是但書大於原則,還是原則大於但書。

如果但書大於原則,法條根本不能這樣寫。
katana057 wrote:
所以請等修法一案回覆...(恕刪)

我一點也不在意最後結果,我只遵守規章給我的權利,若是權利拿掉,那不要就好。而且結果常常會不如人意呢!
事實上,就是有人抱著你說的合法行車權,來做違法的事,
且法律上是沒有低速寬容的法條的,
低於真實速度(單一數字),就是違法,
這種違法,卻被主管機關給予【法外寬容】
(想必是因為速率計的法定誤差值,省得被申訴的麻煩)…

建議修法日期為本年度的7/31,
來看看他們會花多久時間吧,

路權共用就要有先後順序,
這法條一點也沒說這但書為例外,或優於原則。

備註:我是以你們個人速限派的角度去建議唷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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