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katana057 wrote:
所以他建議之中提到...(恕刪)

啥立法目的?

啥我的單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啥立法目的?

啥我的單車道?


另有關後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是否均應開罰一節,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然前揭法規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因此,為維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儘速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你的單車道要再貼一次嗎?
你說那是我的態度? 不,那徹頭徹尾是你的態度喔。

黃色小鸭 wrote:
你也知道有誤差喔?

那怎會說比你慢就是違規?


堵塞超車道行車.....
您沒看到這條嗎?
katana057 wrote:
另有關後車超速行駛...(恕刪)

所以立法目的說最高速不讓道違規了?

立法目的說不堵塞行車是不堵塞後車?

看你被G大電到金細細


再貼N次也沒關係
因為那是我學你的熊庹

8924132 wrote:
堵塞超車道行車.....
您沒看到這條嗎?

您沒看到主管單位的說法嗎?怎感覺您一直無限迴圈好像鬼擋牆?

以下這表您也沒看過嗎?


黃色小鸭 wrote:
您沒看到主管單位的...(恕刪)

立法出來時可沒那句
是誰加上去的呢?
高公局何時兼立法院了?
8924132 wrote:
立法出來時可沒那句...(恕刪)

裁罰基準表依法授權詳細說明原法條內容及裁罰標準以補原法條不足有問題嗎?

這可是交通部要送立法院備查同意的...

看來你不知道的事還多的勒............

黃色小鸭 wrote:
所以立法目的說最高速不讓道違規了?

立法目的說不堵塞行車是不堵塞後車?

看你被G大電到金細細大笑

再貼N次也沒關係
因為那是我學你的熊庹^++^


那你說說那主管機關主的立法目的是什麼啊?
為什麼說完立法目的之後才說建議讓?

你的G大被我電吧,那串文你的GG大已經悶不吭聲了好嗎?
他已經輸了好幾串文了好嗎,
他更之前還說變換車道應禮讓直行車是指前車,
只需要注意前車車距,
只要有打燈,就可以不用管後面的好嗎,

他上一串文也用這個神邏輯觀點,
你還說他沒有說的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堵塞前車,

你貼那張圖用意是什麼?
這張比較具有意義好嗎。

katana057 wrote:
那你說說那主管機關...(恕刪)

自我感覺良好

當然是貼來打你臉啊

四年前我早知的事 你還自以為我不懂 洋洋得意不斷複製貼上

更何況單車道只有一種嗎? 真是肉麻當有趣

熊庹兄瞭沒?
8924132 wrote:
立法出來時可沒那句...(恕刪)

是的, 完全霸凌 立法權
這在上面385樓解釋過了
這是完全違法
1.先把不能倒推的法條倒推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這只是切換速限的規定!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2.○○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能選擇的!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的奇怪現象?

3.完全違反科學報告,車流理論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不堵塞",和"科學數據", 完全背道而馳

美國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有很明確的定義 ,"堵塞"就是以車距來定義, 不是車速多少!

是否堵塞行車,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

車距不足, 可以是因為前車未達最高速限, 而不能拉開車距
但是車距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也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即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或德國Autobahn的"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卻胡亂改法條?

依據科學文獻報告,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的說法

在超車道上超完車就離開,車輛數目不會增加, 超車道就可以保持為 F 自由車流
超完車,只要定速行駛不離開,無論車速多少,皆符合S-stable車流的定義,會形成 S-stable車流
因為多加入一台車, 原本保持的車距, 就立刻"除以2", 車距少一半
這樣就是由 F 車流下降到 S-stable 車流, 也就是"堵塞超車道行車"

超車道和中線車道之車輛密度,是相互影響的
有一台車離開中線去超車`, 中線車的車距就拉開了!

設定P=0(左圖) 和 P=0.5(右圖) 之後 , 就可以看出有超車道,和無超車道只有行車道,車流的差別

在不能超車的情況下,在密度40車/km 以上,即達壅塞的情況, 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
保持能夠超車, 比起不能超車, 可以在密度50車/km 以上, 才達到壅塞,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降。
而在密度低於 30車/km , 有超車道比起無超車道,也能有更大的車流量。

3.最高速限行駛-→"不堵塞"是錯的! 還把錯的推論代入另一個法條, 錯上加錯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所以C:人是狗?

授權的部分根本就不是"改法條", 卻趁機偷渡條文,完全扭曲法條原意, 如果法院不察被引用, 就完全改變了判決!
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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