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herblee wrote:
超車道 不是以 "車種" 來區分, 不是 小型車專屬道 , 不是 大型車專屬道
"超車道" 的文義 有內含 小型/大型車的含義嗎 ? 完全沒有 !
是怎麼把 "車種專用道" 混淆到 "超車道"?
"超車" 是指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 "超車" 使用 "超車道"
和 車種無關


我沒有混淆,我只是強調與其要吵只能超車使用,那就搞專屬道啊,請問哪裡不對?去修法啊!這樣最公平。最沒爭議。超車完畢未回原車道就開罰。

反正實務上就是小型車三個車道都能使用。況且,我的點是放在遵守法律賦予的權利下去使用,不要一直拿公德心道德之類的來談,完全不在同一個點,所以就這樣,沒什麼好爭辯的。價值觀不同而已。

若覺得看不慣那種人就去舉發(個人認為不會成功),或者去當國道警察維護國道你認為對的事。
BlueSky5230 wrote:
我沒有混淆,我只是強調與其要吵只能超車使用,那就搞專屬道啊,請問哪裡不對?去修法啊!這樣最公平。最沒爭議。超車完畢未回原車道就開罰。

超車道 不是 專屬道 , 不是專屬於誰 , 而是輪替使用 ! 公家用 ! 你用完換別人
專屬道 只能限定於 身份不會變的 , 公車道 ,機車道 , 高乘載車道 , 車輛身份都是不會變的
是以車輛的條件來設定的 , 公車不會變貨車,機車不會變汽車 , 高乘載大客車不會變小汽車 , 坐滿三人不會突然少一人, 計程車不會突然變私家車 , 車輛身份都是不會變的
超車是會變的 , 原本比中線車 快 , 遇到爬坡 , 是可能會變化成比中線車慢
超車是會變的 , 原本比中線車 快 , 超過中線車後 , 前方55m內可能會無車 , 會突然變成無車可超
因為超車是"相對"車速 , 參考點 /比較的對象是中線車道 , 不是你單方面就能達成"超車", 是要有一台中線車讓你超越
當 "超車" 的情況生變時 , "超車"不存在 , 路權也就發生變化了 (如同路口 綠燈紅燈)

只能超車使用? 是 法規只有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一種"車道之使用" , 沒有其它"車道" 的說法了 , 除非修法說成"快車道"? 那定義又是什麼呢 ? 法規 根本沒有這種使用權利? , 卻拿 "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出來 魚目混珠 ?
更不可能修成 "最高速限道" ?, 因為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是三個車道完全相同的遵守義務

且 "路權"規定 都以單一使用為原則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路口不可能四方都是綠燈, 四方都有路權就撞在一起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白紙黑字

我國法規的來源,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 同樣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前行車減速靠邊, 是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依法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再看母法處罰條例33條,這是罰則,不是在說這是對的?這是錯的行為! 罰則是在說要處罰的! 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留在超車道上, 可能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錯的!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白紙黑字

沒有路權 卻仍然侵入它人的路權當中
此種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行駛)←白紙黑字

高公局新聞稿(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5&p=9481)中的一段話:「以國1高架北上五股轉接道至環北路段為例,尖峰小時車流量達7,000pcu(小客車當量)以上,已超過該路段3車道容量約6,600pcu(每車道2,200pcu),屬於重現性壅塞路段,目前透過尖峰時段開放路肩以增加容量約900pcu以改善壅塞情形。若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3車道容量恐減少1,100pcu(假設內側車道容量減半),即使開放路肩亦無法彌補容量,預期壅塞情形將更為嚴重,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其中「若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3車道容量恐減少1,100pcu(假設內側車道容量減半)」這句話有幾個問題:
0. 法規 只有 超車道 ,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路權轉換是輪替使用, 法規 不存在"專用"
1. 使用「恐」這類推測用語,言下之意就是高公局自己也不確定。
2. 何以假設內側車道容量減半?為何不是增加?是因為高公局已經有定見了?有任何車流模擬結果可供佐證?如果此假設錯了,高公局後面的推論是否也不成立了?
3. 臺灣從來沒有實施過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的政策,不存在也無法收集到「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時的容量」,實難以斷言實施後之實際內車道容量會提升或下降,除非長期試辦該政策。
在沒有任何依據 的情況下 , 怎麼能 這樣說 ???

另「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這句話的問題: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2項已有「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因此今天就算臺灣法規明定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交通壅塞時亦不存在高公局所說的「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 的問題,因為依照法規壅塞時根本不用駛回。
2. 尖峰時刻內側車道根本也難以達到最高速,照目前法規,此情況自然也無「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適用,而係回歸至「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高公局對此怎麼就沒有「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之擔憂?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明顯地,駛回原車道的條件為「超車後」,並且有「安全距離」,若無「安全距離」本來就沒有駛回原車道之必要,自然也就不存在高公局所謂的「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之問題。
這高公局的說法 是毫無"路權概念 "不知道 "超車"取得 "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 所以路權是"輪替"
並非 專用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處罰條例 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法規沒有超車專用道種東西 , 全世界也都沒有!權利不是自己想像變來的 !
權利來自於法規的授予 !法規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這個車道是 對應於 中/外車道超車道是對中線車超車!
因為比中線快→無車可超 是 由取得路權 →到 喪失路權法律有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如何 ?

怎麼違反法律的規定路權只有 55+5m ,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 不可能永久超車 !根本沒有"超車專用道"種東西 ? 不知所云?

這篇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raffic Management Effects of a Variable Speed Limit System on a German Autobahn: Before and AfterSimone Weikl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 Environmental SciencesMunich University of the Federal Armed Forces

德國就是嚴格執行 "超車道" 路權 , 超車後 就離開
這是2013年 慕尼黑聯邦國防軍大學的報告 , 數字來自A99的統計
在 匝道匯流上游的統計 最接近的數字是 Pre Queue flowVSL ON 內38% 中37% 外25%
內車道的使用率最高 , 何來 什麼 減少 1100輛 ?
(換算成小型乘用車 內34% 中34% 外31%)
VSL OFF 內40% 中34% 外27% 換算成小型乘用車 內35% 中34% 外30%

台灣的報告【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一篇 , 因為大型車的數據完全失真, 所以大型車完全不列入所以換算成小型乘用車(PCE) passanger car equivalents 來相互比較,最為準確 。
台灣三個車道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是全都擠在中/內車道 , 造成內車道車距不足 , 內車道佔比達41% , 是外車道20% 的一倍,
縱容 佔用內側車道 , 不是補滿 外車道 , 就只 是讓"外車道" 閒置

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個錯誤 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法律授予 的 使用權利 (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 是 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沒有使用權利 ! 義務不會變成權利!
豈能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BlueSky5230 wrote:
紅字的地方回你,就這(恕刪)


好啦~看在你這麼認同我的論點的份上,雖然是原文一字不漏的照抄,但我就不跟你收版權費了。

看到違規用路人亂扯一堆,實在忍不住了⋯⋯⋯
我就是國道警察(因為高危險性所以請調縣市警察局)
國道(所有道路)的帝王條款就是「依號誌、標誌、標線行駛」
所以於任何車道行駛,應遵守該路段最高速限!不管你趕時間還是屎在滾都一樣!就是乖乖遵守速限就對了!
110就是110,100就是100!
沒有什麼速限110可以開到120的規定!
速限110路段開到121才開罰的原因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11款「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得勸導,免舉發。所以不要以為速限110的路段理所當然可以開到120,那是因為我們沒有舉發罷了!

再來,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中「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係指如在塞車狀況下行駛於內車道,不受以最高速限行駛的限制。是讓你在塞車情況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不會受罰。(連假、事故、尖峰時刻導致壅塞時當然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依路段最高速限100或110)是完全沒有問題,也沒有「佔用」的問題,「佔用」指的是未堵塞之情況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之行為(如未塞車時以時速80行駛於內車道)

在這也奉勸各位超速一族,違規者無權要求守法者讓路,我們的測速照相不是塑膠,有本事超速,就讓我們照張相吧,不要超速超車的時候講得大義凜然,個個義憤填膺,然而看到測速照相,每個都跟孫子一樣乖乖減速。
p7242392 wrote:
看到違規用路人亂扯一(恕刪)

可是……
請問個問題
每種車表速不一
那如果前車只看自己表速110
後車也是看自己表速110
但兩車表速差,後車表速看自己是110
可是前車自己看表速110實際卻沒有到速限
造成後車逐漸追上前車
前車該不該讓呢?
RX78NT12003 wrote:
可是……請問個問題每...(恕刪)

這問題很好,這才是真正的問題。
這其實應該是駕駛自己本來就該具備的判斷能力,當車道都“順暢”時,開在內線車輛比中線慢的時候,就該自覺的退到中外線去了。
這只能駕駛自覺,沒辦法。
警察也已經在對慢速的車輛執法了。
我自己是根據gps判斷速度,車流大小決定走那一道。
其實整個文章只要有人貼出一張

該車以最高速度行駛內線車道.占用內線的罰單

出來,就結案了
EVGA Associate Code: SWIH6ERANPX1SIU 有需要請自用
Jang0110 wrote:
1.支持讓道者 (恕刪)
看起來應該是不讓道才對
因為,這法規第八條就看了!!
所以,看到不罰,那就不需要繼續看下去了嘛!!
哈哈
我是加菲貓 我吃,故我在! 哈哈
p7242392 wrote:
看到違規用路人亂扯一...(恕刪)

連國道警察都出來認證,我的開法定速+10km是全台灣最棒的開法,根本不會被開罰單
p7242392 wrote:
看到違規用路人亂扯一...(恕刪)


不管是立法緣由、高公局、國道警,
都指向不要佔用超車道,


P7242392是以什麼目的說可以佔用?
我之前提供的國道警說明是以「安全、順暢」為由說不要佔用超車道,
右側有安全距離就回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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