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試乘車撞豐田 另一視角行車紀錄器

Z45978 wrote:
請問這是哪個法條? 第幾條?第幾款?
這是刑法對於過失的定義,可是在台灣卻普遍被應用在交通事故的肇責上面;白話說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至於第幾條?請自己去查明吧!!!

至於歐美日等國家,基本上不會將這一條: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使用在交通事故的肇責上面。因為,這一條成立的基礎是被告必須自己舉證【已善盡避免之義務仍無法避免事故發生】,這是完全推翻所謂的【無罪推定】以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普世價值。相反的應該是原告必須舉證被告【故意】或是【疏忽】方能要求被告分攤責任。(舉證責任應該在原告而非被告)

最後,被告永遠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所以自白絕對無法當作唯一證據;前面有人竟說駕駛自承時速達【150】,如果沒有其他科學儀器確認,這個自白筆錄基本上是無效的也不足以採信~以上


中原一點紅 wrote:
明明就是路權觀念薄...(恕刪)

明明就是市區道路瘋狂飆車,完全不注意前方路況,導致撞死人的車禍發生,
還能硬扯沒有科技產品驗證速度之前都不算超速,真是見鬼了,
假如有一輛以時速240km直行過來的車,即使遠在200公尺外,只要短短三秒鐘就能把當時正開始左轉的車上的人全部撞死,
沒有測速照相沒有監視器也沒有行車紀錄器,他就不算違規超速?
路權豈能拿來給飆車族當成在市區道路飆車的護身符?
MPV5233 wrote:
摘錄: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法院對此類轉彎疏忽之刑度亦不輕。
...(恕刪)


每個人 都只會看到 自已想要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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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資料
摘錄: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法院對此類轉彎疏忽之刑度亦不輕。

t車切入內線時b車依車速推算 距離約在100~150m外
t車如果由進入路口算 b車至少在200m外
這距離 算不算來車距離尚遠
由法院認定
這有篇討論責任成份的文章

http://images.findlaw.com/optimost/accident-injury-law/car-accident-liability-1.html

引述一段
Cars coming straight into an intersection will have the right of way in most cases, making the car turning left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 If the car going straight through the intersection is speeding or runs a red light, this may shift some or all of the liability away from the car turning left.

直行車在"大部份(most)"狀況, 有路權... 但如果直行車闖紅燈或超速, 責任可能部份(some) 或"全部(all)"要算在直行車上面.
中原一點紅 wrote:
台灣馬路上最常見三寶,例如:鬼島的歐哩桑、歐巴桑,明明就是自己違規被撞,下車的第一句話永遠都是:「你怎麼騎(開)那麼快???」...切記!!! 超速一定要經過科學儀器的檢測,否則連罰單都會撤銷,更遑論還要提上嚴格證據主義的刑事庭當作呈堂證據~

照這種講法
只要沒留下證據
殺人放火都沒關係了?

有沒有飆車自己最清楚
飆車出事卻硬凹沒超速
難怪在台灣人人都要裝行車記錄器自保

一個國家進不進步
在於人民的道德高不高尚 做人做事誠不誠實
台灣就是因為大多數的人都不誠實 不把誠信當做一回事
事事只講利益 不講道理
做錯事卻不認
難怪會成為鬼島
rsteapwos wrote:
每個人 都只會看到 自已想要看到的
不想看到的 都會自動刪除...(恕刪)
你說的沒錯 +1

從頭到尾我沒說米漿完全沒錯,我一再強調在台灣:米漿應該會付三成肇事責任,但是小白至少應該負擔七成肇事責任。 (在國外,則又另當別論!!!)

至於大家拚命指責的超速,這絕對不能夠用目測來做判斷,更不能只靠駕駛自白筆錄,而是必須經過科學儀器的檢測並且還要法官願意採信才行。但是就算【超速】被法庭所採信,結果是小白依然不可能完全免責,只能是將更多比例的肇事責任由米漿分攤而已~




中原一點紅 wrote:
明明就是路權觀念薄...(恕刪).切記!!! 超速一定要經過科學儀器的檢測,否則連罰單都會撤銷,更遑論還要提上嚴格證據主義的刑事庭當作呈堂證據~



什麼是"科學儀器"? 不要以為只有雷達才是"科學儀器"

影片上多少時間走多少路, 也是可以測量速度, 也是很科學, 就看法官要不要採信
「自由心證」?就是法律賦予法官判斷證據與事實間的可信度高或低的自由發揮權。
法官判超速就超速了

emeryville wrote:
台灣就是因為大多數的人都不誠實 不把誠信當做一回事
事事只講利益 不講道理
做錯事卻不認
難怪會成為鬼島(恕刪)

其實台灣多數人還是善良誠實的,
只是媒體喜愛報導負面新聞,
而少部分反社會人格的人講話特別大聲,
也比較容易博得版面,才會造成這種錯覺
emeryville wrote:
照這種講法
只要沒留下證據
殺人放火都沒關係了?...(恕刪)
殺人放火不是誰說了算,而是必須經過嚴格證據檢驗後由法官產生心證後裁決。否則古今多少冤獄不都是因為【嚴刑逼供】造成?【徐自強】的例子不就是活生生的教訓嗎?

abcpanadol wrote:
什麼是"科學儀器"? 不要以為只有雷達才是"科學儀器"...(恕刪)
如果路邊警察突然將你攔下後說:「對不起,我看見你的車速過快,所以我要開你罰單。」,請問這樣你也能接受嗎? 如果不能,是不是必須經過科學儀器確認。更何況刑事庭講究的是嚴格的【證據主義】,對於證據的要求甚至比民事庭更加嚴格。這也是因為怕造成冤獄,不是嗎?

中原一點紅 wrote:
你說的沒錯 +1從...(恕刪)


神車轉彎如果有確實注意沒有來車,或是距離尚遠在可以轉彎的情況下轉彎
BMW突然飛過來~還要自負7成?
直行車路權保障的距離應該不是無上限才對!
轉彎車已經待命要轉了~BMW還沒開到路口且距離很遠~這樣也有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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