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法官認証了超車道解釋

路西法666 wrote:
有人被流氓圍毆不代表流氓就是對的,有能耐找判例來。講話難聽沒什麼程度,見笑轉生氣很好笑。


你又自認我生氣啦 我一點都沒有生氣啊

見笑倒是真的:見到你被眾人打臉覺得很好笑

說自己被流氓圍毆是錯誤的比喻 打你臉的這些鄉民都是講道理的

倒是一直跳針 被圍毆的那位比較像流氓 還自比葉問咧 真是太有趣了

請你繼續活在你的世界就好 我們才有笑話可以看

看到小賢子 wrote:
”除超車外,最高速限是唯一使用車道的選項"


不過等等有位仁兄又要來跟你說但書原則的使用說明了

陳阿瓜~ wrote:
不過等等有位仁兄又...(恕刪)

一堆道德說,110速度精準說,但書說的也會來護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想不通的是,法律跟道德跟本不同,
許多人執著於最高速限只是一個數值,
很難百分之百開在速限,
測速槍也會有誤差值,也不是百分之百的精準,
但誤差值會比較小,且是執法者使用,
較有公信力。
其需定期送檢,也才有了寬限值的存在。
法官的解釋如此清楚,還是一堆人只想著110這個數值,學過機械的都知道公差吧!
老是停留在110不可能長時間達到這個值,沒意義。
怎麼一堆人還是喜歡拿國外用車環境來談國內的法律,
你們覺得在01版嚷嚷,就能改變甚麼嗎?
若超車道法條有問題,早修改了。
若超車道只有超車功能,一堆人同時進入超車道,
每個人都有理由"我要超車”,
試問,這一堆同時想要超車的人,根本超不了車。
要嘛部份人退出超車道,要嘛,這一堆人同時間沒超車,只好用最高速限繼續使用。
有何不可?



你這樣講自失立場。既然你很在意守法,覺得法律規定超車道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又怎麼會衍伸出最高速限不可能是單一值公差的問題。真的很守法的話,法律就是規定最高速限單一值啊,法律沒有給任何空間,沒有寫允許公差。寬限值也是違法不罰而已,實務上最高速少10公里不抓也是給方便而已。


一些自詡很守法的人,一直捍衛最高速可行駛。如果真的很守法,那就請永遠保持最高速。如果做不到,那就要知道讓別人走的道理。
daslebewohl wrote:
你這樣講自失立場。既然你很在意守法,覺得法律規定超車道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又怎麼會衍伸出最高速限不可能是單一值公差的問題。真的很守法的話,法律就是規定最高速限單一值啊,法律沒有給任何空間,沒有寫允許公差。寬限值也是違法不罰而已,實務上最高速少10公里不抓也是給方便而已。
一些自詡很守法的人,一直捍衛最高速可行駛。如果真的很守法,那就請永遠保持最高速。如果做不到,那就要知道讓別人走的道理。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寬容值是法條訂的 不是給方便耶
所以也不是違法不罰喔

陳阿瓜~ wrote: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恕刪)


這是超速的寬限值喔,
你可以去找找看有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katana057 wrote:
這是超速的寬限值喔,...(恕刪)



我有說是低速的寬限值嗎
文看清楚 引言也看清楚 謝謝

daslebewohl wrote:
你這樣講自失立場。...(恕刪)

世界上有零公差的測速槍嗎?
如果照你的超精準110速度論,
再讓被開單的人去申訴,再撤銷,
這是擾民。
法律是有空間的,不是一成不變的。
天條”應注意而未注意”,也有”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的判例出現,
有空可以去搜尋。
daslebewohl wrote:
你這樣講自失立場。既然你很在意守法,覺得法律規定超車道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又怎麼會衍伸出最高速限不可能是單一值公差的問題。真的很守法的話,法律就是規定最高速限單一值啊,法律沒有給任何空間,沒有寫允許公差。寬限值也是違法不罰而已,實務上最高速10公里不抓也是給方便而已。


陳阿瓜~ wrote:
我有說是低速的寬限值嗎
文看清楚 引言也看清楚 謝謝(恕刪)


他說的是低速寬限值。
OK?

katana057 wrote:
他說的是低速寬限值...(恕刪)

法律是有空間的,不是一成不變的。
天條”應注意而未注意”,也有”法律不能強人所難"的判例出現。
又如犯了法應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試問,法官判6個月可以嗎?
判3個月可以嗎?
判輕判重是不是有空間。
寬限值不是給方便,是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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