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CcCManCcC wrote:
覺得有瀆職,可以反映給督察室
而且法規本身就不是看一條為主

照你們這種逐條看法...

闖紅燈和必須禮讓救護車是不同條
所以禮讓救護車而闖紅燈=違規開罰,不得銷單才對,那為何會給銷單?


誰在逐條看!前幾樓已經解析過母法和子法一起看得構成要件是甚麼,也說明了警察開罰意願低的原因,來源是立院的法治研析,立院的、立院的、立院的

閣下若無法看懂,真不是我的義務

CcCManCcC wrote:
就說覺得不妥,也只有法官能解釋


行政罰哪有法官解釋的空間!!!
連法的性質都沒搞懂,何苦參與討論呢???


CcCManCcC wrote:
國道警方FB已經說了可以使用
正常合法的使用道路,與道德無關
不用拿那些假道德來綁架合法的人


所我說了,台灣駕駛人沒多少人配談道德,頂多配談法律,
但多數台灣人連談法律的基本概念都不去釐清
在這種情況下,拜託,誰有辦法用道德綁架你們啊!
你都可以無視法,自己認為自己「合法」了,道德在你身上是有啥用?
Jason kid wrote:
誰在逐條看!前幾樓已經解析過母法和子法一起看得構成要件是甚麼,也說明了警察開罰意願低的原因,來源是立院的法治研析,立院的、立院的、立院的
閣下若無法看懂,真不是我的義務

覺得執法有問題,請找督察室、督察室、督察室


Jason kid wrote:
行政罰哪有法官解釋的空間!!!
連法的性質都沒搞懂,何苦參與討論呢???


那既然連法官都沒解釋的空間
那請問您是以什麼職位解釋這些的呢??能夠讓百姓聽信?
比國道警方FB還要有力?

Jason kid wrote:
所我說了,台灣駕駛人沒多少人配談道德,頂多配談法律,
但多數台灣人連談法律的基本概念都不去釐清
在這種情況下,拜託,誰有辦法用道德綁架你們啊!
你都可以無視法,自己認為自己「合法」了,道德在你身上是有啥用?

法律為基準,如果連法律基本要求都達不到,那更不用談道德了
道德是不違背法律又更高的要求
而台灣道路的法律,偏偏有速限,不是德國無限高速公路
這速限又凌駕一堆條例之上

所以我才說
先解釋科學上怎樣不超速又能超越前方達到速度上限的車輛
科學上可以解釋,那才能有機會"有道德的超車"

當然,我認同的是不滿足最高速度上限的車輛佔用是沒道德該開罰
但那問題執法也只有警方能執法
CcCManCcC wrote:
對了,你那條還有個關鍵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首先要執法單位認定對方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偏偏執法單位以"不得超速"為基準


不是以不得超速為基準,你再仔細想想,仔細看看
不要浪費你我的時間,法條沒那麼難懂

CcCManCcC wrote:
科學上要怎樣不超速又能超車,這點你得先解釋給警方聽
如果可以不超速又超車,那代表前方明確是違規龜車,那自然會收到罰單


不是,你自動定義所有內線連續行駛都是「最高速限」
事實上,這在現實上根本不可能發生!
多數現實中都是「超車但沒超速」的狀況,
是你單方面讓為自己以最高速限行駛,然後說我超速了
那你得先解釋給警方聽,你堵住我了,而我有超速再說!

拿速度這種事情當擋箭牌真的很無聊,
再次提醒,占用內線車道的構成要件,跟速度沒有關係,
子法定義的附加義務,並沒有消除母法的超車道路權

自己對法的理解跟不上,真的不是我的義務
Jason kid wrote:
不是以不得超速為基準...(恕刪)



那請問您是以什麼職位解釋這些的呢??能夠讓百姓聽信?
這點還沒回應我


============國道警方FB下面就說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警方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

光超速這點,就能咬得死死的,因為人類科學目前上根本達不到

至於真正沒達標的龜速車,警方三腳架測到自然會開罰,上次那個開97km的不就被開單,才差3km多嚴格

至少國道警方是執法單位
那要超越執法單位言論要讓大家聽信的,那好歹至少要個法官?立委發言吧?
CcCManCcC wrote:
覺得執法有問題,請找督察室、督察室、督察室


這招蠻爛的,但也是多數邏輯不佳的人最愛用的
沒有多少百姓有符合國家法規的取證儀器,根本連門檻都跨不過,
還找督察室哩

你把一般人所要面對的「門檻」,當成自己不用面對法治邏輯的保護傘
你要繼續用我無所謂,只是凸顯你連展開討論的能力都沒有而已

CcCManCcC wrote:
那既然連法官都沒解釋的空間
那請問您是以什麼職位解釋這些的呢??能夠讓百姓聽信?
比國道警方FB還要有力?


你沒搞清楚甚麼叫做行政罰,你先去搞清楚,我們再討論

CcCManCcC wrote:
法律為基準,如果連法律基本要求都達不到,那更不用談道德了
道德是不違背法律又更高的要求
而台灣道路的法律,偏偏有速限,不是德國無限高速公路
這速限又凌駕一堆條例之上


正確,所以你自己都沒辦法確定你到底合不合法,你跟我談甚麼道德?
你連超車道不要占用這種不需要儀器輔助,也能以「行為」來遵守的國道義務,你都不願意從善如流了,
你跟我談道德???你在開甚麼玩笑?

沒抓到你,你就跟我談法律的覆蓋面不足=法律對你違規的允許
然後回過頭,你卻要求別人不用用道德來指責你

你到底想談法律還是談道德?你要不要先釐清自己到底想表達甚麼


CcCManCcC wrote:
先解釋科學上怎樣不超速又能超越前方達到速度上限的車輛
科學上可以解釋,那才能有機會"有道德的超車"


你真的很無聊,虛設了一個「所有走在內線的人都是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假設,
你才需要面對「超速超車的」問題

問題是,你的假設根本不成立;拿錯誤假設想要導出你要的結論,你這是在討論???
你只是想聽自己想聽得而已,討論我看就免了吧
Benn1963
看樓主K那語無倫次、只會跳針的自私X,我看得真的是大快人心,爽! 那傢伙淪落到只能口口聲聲拿國道警的FB宣導文來當遮羞布,就可知道這個人的法律常識..甚麼時候台灣的法令竟然被FB凌駕其上,真是慘哪~
Jason kid wrote:
這招蠻爛的,但也是多...(恕刪)


那請問您是以什麼職位解釋這些的呢??能夠讓百姓聽信?
這點還沒回應我
我不知道要聽你的而不聽國道警方的原因為何?

現在車輛有ACC
熟悉自己車輛,就知道怎樣使用,路邊三角架包含天橋三腳架都不會開龜速或超速單
CcCManCcC wrote:
那請問您是以什麼職位解釋這些的呢??能夠讓百姓聽信?
這點還沒回應我


到底是誰告訴你,道交法需要被解釋阿?
這不是憲法這種模糊的概念性法律,
這是內部法,是行政法,對應的是行政罰,完全不需要解釋,
本身就是把概念性質的法律,做清楚的管理規範,
你需要人家跟你解釋甚麼叫做闖紅燈嗎?

再次強調:你自己對法的理解不足,不是任何人的義務
Jason kid wrote:
到底是誰告訴你,道交...(恕刪)


那請問您是以什麼職位解釋這些的呢??能夠讓百姓聽信?
這點還沒回應我
我不知道要聽你的而不聽國道警方的原因為何?
CcCManCcC wrote:
嘿嘿
偏偏內側保持使用的,政府有在管,而且還是警方fb公開可以這樣用

現在反而是
主張內側要讓開的

就像是買了一樓的住戶,要求自家圍牆/門口外無線區只能停他家的車
結果被停了就在那邊哀哀叫
叫他們畫申請劃紅線、黃線又在那邊叫就是不願意畫,其實就是自己想要停巴拉巴拉一堆
台灣大多習慣是這樣啦,但是法律上並沒有這條圍牆外就是1樓住戶的停車空間


舉例失敗

應該說, 有個大大的 「內車道為超車道」的牌子假裝看不見 不遵守, 拿個法規不明確的但書在那邊當令箭


以你舉的例子來說, 「有社會責任的人」都會認為 自家圍牆外的馬路是公家的, 就依照規定劃紅線黃線白線
只有「以自己為焦點的人」會爭取那邊只能他自己停的.

而我們都很清楚, 誰是「有社會責任的人」而誰是「以自己為焦點的人」


說穿了, 死佔著內車道不肯走開的不外乎就是這三種人啦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我都要阻止。

2. 玻璃心人。 喜歡帶隊, 但不接受有人比他快, 有車比他快的話會嚴重傷害到他的自尊, 因此還會刻意阻礙要超過他的人。

3. 想要輕鬆無腦開的人。 自己不想要花力氣開在中線或是外線與其他車互動。 覺的卡在內車道, 前方一遍空曠, 都沒有車,開的輕鬆又自在, 可以無腦順順開, 活在自己的小世界裡。 不過常常無腦開到去撞蠍子車。
Moulder67 wrote:
這個問題永遠爭執不完
我也很討厭慢車佔用內車道
以我之前發信詢問國道警察得到的回覆,結論就是

問題是 , 國道警察是下級的執法機關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在這一篇的51樓已經說明
引戰]120內線不用讓?第47條第5款有人檢舉過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94578&p=6

而 這裏面有非常多 牴觸現行法條的部份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 而非英美法系可依據判例
國道警察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國道警察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這個錯誤函䆁,只自曝二件事實
1. 毫無基本路權概念
(a)倒退回蠻荒時代,以爲道路是先槍先贏?佔到位子就能無視法律之路權規定。
(b)居然不知道"路權"有範圍?
(c)錯把"速限"這項遵守義務當成使用權利(路權) , 權利和義務不分 !

2.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根本不必去看下方 8-1-3 但書規定
(c)違反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
(d)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及第十一條 ,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 (Carriageway)之邊沿(edge)
(e)違反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之規定

Moulder67 wrote:
1. 法律明文寫到 : 未阻礙行車,得以最高限速 "繼續"行駛內車道

您的引用來源有誤, 法律根本沒有這樣的文字
(1)並沒有未阻礙行車 ?"繼續"行駛?這樣的文字
法規對於 車道之使用 , 即車道之路權, 區分有 應依設置無設置者 的兩種不同規定
這在高管規則8上方的應依設置規定之,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下方 無設置者的規定 , 8-1-3 本文同樣寫為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對於"車道之使用"根本不必去看無設置者的規定

對內側車道之路權 ,無論是 設置 及 無設置者 , 同樣規定 :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後面的8-1-3但書是這樣寫的: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寫著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是什麼 未阻礙行車
此『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為條件, 亦即還有另一個條件「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不堵塞 VS 堵塞
堵塞 說文解字
「堵」古代築牆的單位,五板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基隆有八堵、七堵、六堵、五堵, 是防止原住民攻擊而建的第幾道土牆
《五柳先生傳》:「環堵蕭然.. .
名詞 : 土牆
動詞 : 遏抑 ; 通古漢字,日本漢字和朝鮮漢語 之 「陼」 字
名詞一堵牆, 動詞有阻擋/遏抑的意思,車流受阻/遏抑,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路隊長)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
擋住的(土牆)在那裏? 有路隊長 , 有路隊長就會造成同步車流 , 後車只能跟隨路隊長同步
所以法規,安全規則101條對於超車規定 : 超過,有安全車距, 駛入原行路線 , 是不會有路隊長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堵塞:堵, 垣也。 垣指土矮牆, 有阻擋的意思 ; 塞是填滿空隙的意思 ←有阻擋車距就縮短了→制約後車降速!
堵塞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 而是有阻擋 , 發生那裏有縫那裏鑽 的現象
車流如同水流,血流,氣流 是流體
當流體碰到阻礙, 會發生減速,但是阻礙的周邊,其流體會加速
例如機翼, 當空氣通過弧型機翼,機翼上表面弧度大, 流體會加速但壓力變小,機翼下表面弧度平, 氣流速度不變,壓力不變
機翼下表面氣流壓力,就會高於上表面氣流的壓力,形成"升力",此即白努力(Bernouli's Principle)定律 !
又例如"螞蟻"搬運食物的螞蟻流,如果放阻擋物在上面,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使得阻擋前和阻檔後的蟻流平衡,才不會造成"蟻流"在"行蟻"時的"蟻禍"
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 在車流上, 在被堵塞車流的旁邊 ,流速加快 , 這就是"超車"!

若在車道發生之"堵塞", 於是前後車產生負值的速差(前車慢後車快) !特徵是『車距縮小』! 發生了阻擋(車流降等F自由車流→同步車流的相變),造成車輛找空隙鑽(車流擾動)
請看LOS分級
LOS A B C 三個級距是不是有很長的車距 , LOS E ,LOS F 是不是沒有車距,彼此都塞在一起


因為 Q(車流量Q) = D(密度D) × V(車速)
道路上的Q(車流量) 有最大上限Qmax
當中的 LOS A B C 時 ,是不是在臨界點 Qmax,車道未裝滿車輛之前, 而LOS C 處於裝滿的狀況, 再擠更多車,就進入過飽合的 LOS E及 LOS F
然而, 依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每公里少於16台車) , 才能110km行駛
無55m車距(每公里多於16台車 ,如LOS E,F) , 此時車距不足 , 單一最高速限110km是不能適用的 !

每公里多於16台車時,即不是LOS分級當中的 LOS A B C 時 , 此時 單一最高速限110km是不能適用的 !

只能回到原本的速限,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硬要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不離開就是不離開, 一起擠塞在內側車道上 ,

此時 , 單一最高速限110km是不能適用的 ! LOS C 之後會超過道路容量的臨界點 , 車距不足必然會受迫降速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讓出來的! 高速公路是公眾使用, 公共使用不會只有一台車? 必須相互禮讓!
不禮讓擠到 (16車/km)就沒有55m車距了 !
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 有權優先使用! 沒有路權的一方, 有遵重他人路權的義務,即禮讓的義務!

依照定義,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自由車流轉換為S同步車流
S同步車流再繼續擠進更多車,就形成走走停停的 S-metastable變越穩態之同步車流, 即 LOS C→LOS D , 發生"堵塞"了

Moulder67 wrote:
2. 超車道沒有明文限制一次能超幾台車,或超幾台車後就必須回到中線,可連續超越多台車輛

但是 法條授予的"超車道"路權最多就只有安全車距55m+車身5m=60m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條文明示 超車 包含 二次變換車道(始得超越+駛入原行路線) + 左側超越passing
法規要求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 本來就沒說超越幾台車 !
因為
法規是 "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文字 是 超車 + 車道 ,不是只有二個字的超車
是指定所有主線車道, 三個車道當中的最左邊這個車道, 供超車使用
是左內車道 超越 右外車道
所指的是 所有在最左邊這個內側車道上的車 , 會不斷超過 在中/外車道上的車
於是整體車流次序就能形成 左內車道車速 > 右外車道的車速
由於超車道在左內, 當左內能超車/超越右外的車道
車速能呈階梯式由左內往右外側遞減

有55m車距時,法規要求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都要求要換車道了!"可以繼續" 是不可能的, 法條沒有這樣的文字! 必須要離開 !

Moulder67 wrote:
3. 臺灣法令沒有規範在行駛超車道時"需禮讓"後方車輛(後方是救險車輛除外)

當然有
(1)"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駕駛人如見後行車之駕駛人意圖超車時,除本公約第16條第一項(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外,應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並避免加速


邊沿(英文版寫edge), 在道路的右外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車輛"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車輛"位置"是要往右(外)靠, 不是擠進 左(內)的超車道 ! 擠成沒車距會造成"降速",那還能超車?

說公約是國外的??
忘記是我國駐聯合國代表簽署的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公約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2)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give way 讓道,讓擁有right of way路權者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路權/ Give Way 讓道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不可能右側超車 ! 這違反了安全規則第98條!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Moulder67 wrote:
4. 所謂道德,前提需有共識,未有共識則應以法律為遵循,不是以道德之名將自己的想法要他人同意。

法有明文! 不是道德層級
法規將 內側車道路權授予了誰 ?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路權範圍在那裏?
超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的中線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 車 及 A車 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1車及A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但是,非超車?超車後有安全車距,都是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請注意, 相對於要遵守的規則 ! 這是罰則 ,描述的是錯誤要罰的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造成 → ; 是前因 造成 → 後果 的前後因果關係
若 P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Q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是錯誤要處罰的行為
不是當成疑問句 ? 以為"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才處罰?
這樣解讀根本"漏掉" 前因未駛回原車道, 以及 這個字沒看

若P→Q 的同義 是 ~Q →~P
~Q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P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這句話符合邏輯的意思 ~Q →~P 是在說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會致堵塞超車道行車的 ,這是要處罰
不是把錯誤要罰的罰則倒過來說成, 若~Q →P ??
錯誤說成
~Q(若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則→ P(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Q →P是錯誤的邏輯誤謬 , 和 原條文是不等義的

為何要讓離 ? ←因為喪失路權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Moulder67 wrote:
5. 很多行車習慣是職業駕駛或某些用車人間的默契,例如切換車道後閃雙黃燈感謝後車減速、閃大燈提醒對向車道前方有照相、前方壅塞閃雙黃燈提示後方來車減速。
很多時候是互相方便跟求個心安,但不代表其他用路人能完全理解或"必須遵從",駕訓班不會教、政府沒有宣導、且不同區地區方式可能不同,所以做與不做無關道德二字。

要遵照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爭先搶快佔到那個位置就是我的?

Moulder67 wrote:
6. 每個車廠快樂表程度不同,你覺得前車慢,或許他儀表板上已經催到110了,GPS受地形、天候等影響更大,且沒有經過政府驗證作為速度計算儀器。

法規 : 最高速限 是一面限5標誌 , 不是任何表速 ! 無關 !
法規明明白紙黑字寫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行車時速之限制?這是遵守義務, 並不同於本文授予車道路權?即遵守了速限這項限制,也不會有任何使用權利!
但書規定的是 遵守義務 和本文規定的車道使用權利 ,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誰得以最高速限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標誌寫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區分三個車道最左邊的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是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變更為最高速限 , 駕駛人只能〈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何來自認自己的表速就是那面限5標誌?

依法 , 速限有二種 ! 有 最高速限標誌「限5」! 也有 最低速限標誌「限6」
速限規定也有兩條
高管規則5 : 依速限標誌(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指示。←這個區間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堵塞 VS 不堵塞 有不同的 "速限" !
不堵塞 的 LOS A, B , C 才能開快車 ! "堵塞"的LOS D E F 會塞住,根本無法開快車 , 無法單一"最高速限"! ,只能降為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這個區間
誰得以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的『速限標誌』
根本就不存在『倒過來的邏輯』, 並非無條件遵守『速限標誌』後,就能佔用車道
不存在這種倒推的邏輯
因為但書限縮解釋 ! 禁止倒推

Moulder67 wrote:
7. 照相的誤差時速,是政府裁罰的寬限值,是用來讓你收到罰單後無話可說的,你要拿來當作最高速限是你個
人的決定,請勿用來當作前車的該維持的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怎麼會是駕駛個人的決定??
何來《當作最高速限是你個人的決定》 ????
限5標誌 可能寫 80 90 100 110 , 但寫多少就是多少
車速多少才有測量的寬限值 , 一面限5標誌(最高速限)怎麼會有寬限值可言 ?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明明是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 標誌指示的是 → 受限5標誌 ,行車時速之限制

法規沒有任何 《前車的該維持的最高速限》這樣的文字 !

Moulder67 wrote:
8. 臺灣上路車輛數,早超過當初規劃高速公路三線道之負荷,超車道這規範實際上早不符使用,不然就算塞車超車道也不能跟著塞。
不管車流量如何,用路人也不會因左側車道車輛較慢就不超越左側車輛(右側超車),一直在意著超車道這名詞,小弟認為沒有意義。

您知道德國大部份的車道就只有 三個車道嗎 ?
您知道 車道數越多 , 車流量反而遞減嗎 ? ← Brasse's paradox 勃雷思悖論
相反的 , 台灣的車流量 ,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德國的車輛密度是台灣的兩倍, 車輛總數是台灣的3倍 , 德國高速公路有10個路段的車流量遠遠超過台灣車流量最大的五股泰山路段
德國為何 超車完就回原車道
是要補滿右邊的車道 , 騰出左邊的車道空間
空間出來了 , 車速和容量就都能增加
以台灣的習慣和佔用車道 , 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國1五股路段不過是 14萬輛/日 , 德國柏林 A100 是達19萬輛 , 其它漢堡, 慕尼黑,法蘭克福,科隆周邊高速公路, 流量全都超過 國1五股路段 , 德國同樣超車後離開
問題不是單單"車多" ? 而是這麼多車所產生的動能有沒有傳遞出去?有沒有被緩衝/中和 ?

用路人也不會因左側車道車輛較慢就不超越左側車輛(右側超車)
這句話和法規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 車速快才能超車, 只能由車速快的左側超車, 不可能右側超車
高管規則 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為中內車道, 由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 這還是左側超車, 不可能右側超車
高管規則 8-1-3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 在最左側 , 仍然是左側超車, 不可能右側超車
高管規則第 11 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超車,超車道在最左側, 走左側超車, 不可能右側超車

因此整體車流的車速次序, 應該是 內車道 >中線車道>外車道
右側超車 是 右外車速> 左內車速 , 逆於整體車流 次序 ,這是那裏有縫那裏鑽的現象 ←製造車流擾動

台灣是倒過來 , 車速是 右外 > 左內
因為行車靠左,都往左內擠, 擠到沒有車距了, 車距變短了,當然受迫而降速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制約了單一車輛前進所產生的 "波(能量波/衝擊波)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這就是高速公路常見前方發生壅塞 , "壅塞波J波"由前方傳遞過來影響到數公里後的車流也必須降速

但是台灣國道不是, 是反過來 外車道密度低於內車道 , 反其道而行
內側車道 3條車道線車,車速應為60km , 中線車道 4條車道線車距,車速可達80km , 外側車道 5條車道線 車距, 能100km行駛

台灣是橫行直入內車道?擠在內側車道? 擠成只有 3條車道線 30m ? 卻硬撐要"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這樣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車距不足還開快車 ?
不離開 ,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鼓勵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導致 連環追撞

始作甬者是誰 ?


Moulder67 wrote:
綜合以上,目前(2023年4月) 內車道維持車速100~110行駛 是法律給予你的權利,不管開多久,不會有人罰你,但須禮讓救險車輛(這不管在哪一個車道都一樣)。

這樣說是 權利和義務不分 , 授權使用 和限制義務不分 !
內車道維持車速100~110行駛 是法律給予你的權利》←那一條法律有這種東西 ????
明明 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是 限制義務 ! 要求"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本文授權使用車道,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 才發生但書之速限適用那一面標誌的問題
但書將車速限制為 最高速限110←→最高速限110 , 是為了區隔 中外車道 依高管規則5: 最低60-最高速限110 區間
讓 左內車道之車速限制 高於 右側的中外車道 之 車速限制
仍然是為了本文規定的"超車"! 讓左內車道 能超越 中外車道
優先適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讓超車道能超車

明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這個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 在設置規則 85 條又載明 是一項限制
根本沒有 給予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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