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could5566 wrote:
你要不要先看清楚法規(恕刪)


算了,別為難他了,當他查明法條之後肯定無法啟齒,我來幫他答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看清楚法條的先後順序,要先"不堵塞行車" 才能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我提醒那位老兄說,當其他車輛自後方靠近,而他卻堵住超車道堅不換道、不讓他人超車時,基本上就已經造成了堵塞的事實,明明白白違反了上述法條規定 "不堵塞行車" 的前提要件,怎還有權利繼續以所謂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呢?!

希望他還有其他論調類似的人好好讀讀法條,再多點為他人設想的心思,然後幡然醒悟。
三寶爸爸 wrote:
所以這就是有兩派,一(恕刪)


再貼一下法條,也請這位三寶兄好好讀一讀,如果他中文程度還可以的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看清楚法條的先後順序,要先"不堵塞行車" 才能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後,我們再來看看三寶兄的謬論,好好評評:

三寶兄說: " 一個就是像我一樣在內線車道開最高速+10公里,這樣子是沒有違規的,但是如果想要來超我的車,他就非常有可能違規超速這樣子誰對誰錯大家都知道當然是超速的錯,因為我這樣子不會被開單但是他這樣子很容易被開罰單 "

--> 以上論調最主要的謬誤是,他車"非常有可能違規超速"是你可以判定的嗎? 你的車錶是法定測速槍嗎?

也就是說,警方是以你的車錶作為取締超速的依據嗎? 當然不是! 我直接告訴你。
要是不信,你可以試著架一台攝影機一邊拍自己的車錶顯示出119公里,一方面讓別人超你的車,然後把這支影片寄去警察機關檢舉說他車明顯超速,看看警察杯杯怎麼回你。

既然你的車錶完全無法用來判定別人是否超速,又怎麼輪到你來假慈悲去幫別人考慮他超車可能會超速呢?! 超不超速有我們埋伏路邊偉大的國道警察和沿路林立的測速照相機把關,超車道有人要超車,你一介三寶平民乖乖讓道就是了,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你不讓後車超車,就是"堵塞行車",哪來那麼多廢話,就這麼簡單,結案!
Benn1963 wrote:


再貼一下法條,也...(恕刪)

問題是大家都知道想超車的人是有很大的機率被開罰單的,但是像我們這種依照速限來開的人是百分之百不會被開單所以誰對誰錯非常清楚,不要太自私想要超車就自己去找路鑽
could5566 wrote:
你要不要先看清楚法規(恕刪)


你解釋一下不堵塞~跟不塞車有甚麼不同的意思??

跟我玩文字遊戲?
Benn1963 wrote:
算了,別為難他了,當(恕刪)


唷???

所以到底跟我說的有甚麼不同的意思呀?
你自己講錯話就在那邊不討論不討論~ 搞笑~
我不過就是字不一樣~ 但是意思哪裡不同了?

法規又不是我訂的~ 台灣法律就是這樣出來,能有甚麼辦法?

再來說,不堵塞的情況下,我是不是說合法??國道警察給出的法規是不是內線低於最高速限就開罰?
那是不是說保持最高速限就可以了?那既然都是最高速限在跑,何來的堵塞?

歪理嘛你們~講這麼多,你們還不是希望自己能在內車道暢行無阻的飆車。

講自私講順暢~可是你們講的又都歪到一邊去~發現理錯了~就玩文字遊戲~甚麼跟甚麼?

倒底會不會開車?
我個人是不會故意一直佔內線,能讓就讓。
但不是基於禮貌或法律,而是容忍。
長久以來的討論以及相關當局的解釋其實應該夠清楚了(有空再Google一下)。
我想請問主張該讓道者,
如果我已開到最高速限再+10km,請問我擋到誰?
擋到超速者!
01一堆人在討伐違規停車、路邊開門、逼車、闖紅燈、....
但一遇到國道內線的爭議,一堆人突然自動容忍超速。
無恥!
一堆人凹說時速錶不能作準,那每一車道都一樣,都不能開了!不準到10km,被開單也認了。
也不要跟我說最高速限+10km擋到後車叫堵塞!
酷里斯帝 wrote:
相關當局的解釋其實應該夠清楚了

法規很多人貼了,多貼一次高公局的呼籲:

國道公路警察局
2017年2月8日 ·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 #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
以上。
簡單地說,合法條件下可佔用,並不違法,但又不希望你佔用。
你可以說是法律訂的不夠嚴謹,但這其實是法律的為難之處。
若不管這個爭議,回歸問題點,合法佔用內車道時擋到誰?
超速者!
一大串討論看到很多人只承認自己訂的標準:「超車道只能用來超車」,
而無視高公局的說法:「超車道可用來超車也可行駛最高速限的小型車」。
幾年前有人詢問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 回覆如下!

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五、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原文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olddadwang wrote:
內線規定就是超車道,...(恕刪)
....
台灣就是有這麼多不遵守法律也沒有公德心的人真的很糟糕

台灣就是有這麼多自己不懂法律卻以為是別人不遵守法律又自以為很有公德心的人真的很糟糕!
NAX-鴻 wrote:
唉,所以我說是經驗談,你是不是不會開車?
我已經講了好多好多次了,那就再講一次。
我所有的話根本就沒有矛盾的地方,那是你根本不懂好嗎?
法規就是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是在不塞車的情況下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

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
您要如何 一面速限標誌 ?
速限 是遵守 , 是義務 , 不是讓您拿來使用的 ⤬不是使用權利
不是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是 遵守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 內側車道 ← 遵守義務

法規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變更速限)
請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反過來告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

(1) 最高速限 是 「限5」標誌

但書 限縮解釋 , 以法條有明文規定為限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是法條明文的 標誌
"速限"並不是 路權? 並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而是行駛內側車道車速的限制!
路權是寫於前方的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車道使用"權利 !

盲點0
依法,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 , 永遠在前車的"路權範圍"外 , 要如何發生『堵塞後車』這種事?

盲點1
車道上不是只有二台車, 不是狹義到只有前車/後車,只計算前後二台車 ,就說不堵塞 ?
車道上有n輛車 ,
若有n個數值x1、x2、...、xn,則此n個數值的總和為:
Σ = x1 + x2 + ... + xn
通常計算車流是 f(x) = ∑j fsj − ∑j fjs.
是計算整體車流, 不是只算路隊長那台車VS後面那台車??
路隊長的前方一台車都沒有, 路隊長的前方若有100m車距, 計算路隊長的可能最高車速是可以達200km/h,路隊長又怎麼會堵塞 ?
它自己不堵塞, 但是它的後方的後方呢?

盲點2
能自由決定車速, 只有在F車流 (即車距大於 55m時)
S,J 車流的車速受制於前車, 是無法自由決定車速, 無法想開多快就多快!而必須看前車開多快!

如果算式已經假設是 F 車流, 在F車流下, 再如何計算當然也不會堵塞
即, 假設了一個不會堵塞的情況來計算 , 怎麼會堵塞?
只有二台車? 一台車分配一個車道,當然永遠不會堵塞?
二台車只有一個車距,沒有其它車距可以比較? 要如何計算出車距變化?當然不會堵塞

假設在S車流或J車流, 根本不必計算, 路隊長的車速就決定了其跟隨其後車的車速
若要脫離S,J車流,回到 F 車流,就必須改變車輛密度 。

車距不足, 可以是因為前車未達最高速限,後車達最高速限,產生(-a),而不能拉開車距

但是車距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也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110km為 55m
100km為 50m
80km 為 40m
60km 為 30m
為何能以110km行駛? 是因為前方有55m的安全車距
如果車距縮短,車速110車距卻不足55m(車輛密度過多) ,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 ,將無法以對應55m車距的速度,即110km行駛 ,一定要降速了
美國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有很明確的定義(LOS C 有寫 16 pc/km/ln 只有16台車 )

超過 16 台車 LOS D , LOS E, F 車速必然往下掉
堵塞不堵塞 ? 是周邊的車擠在一起共同造成, 是擠在一起"車距縮小"到不符合車速
取締超速 或 未達速限的遵守義務 ? 根本無涉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NAX-鴻 wrote:
我的意思就是這樣,一模一樣,當駕駛行駛在內車道,達到合法限速就可以不用讓啊,憑什麼讓你啊?你是大爺還是你車上有飛彈什麼的?在那邊講自私,你才自私吧?到底憑什麼你說啊?達到限速合法行駛,就因為你要過就要讓開??????

憑據 是 路權 (車道之使用權利)
沒有路權為何可以不必讓 ???
您這種說法如同 遵守速限合法吧 , 這樣合法就能去闖紅燈 ?
繫了安全帶合法吧 , 這樣合法就能去闖紅燈 ??
打了方向燈合法吧 ,這樣合法就能去紅燈右轉 ?
此合法 非 彼合法
完全是權利 和義務不分 !

道路是公用的 , 一定要禮讓才能讓所有的人或車 一起共同使用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所有人或車都要禮讓
擁有路權者 可以使用 道路 , 喪失路權者 自然有讓離, 而且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我國簽過這個公約, 還承諾要遵守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沒有路權就要讓 , 為何不必讓 ?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所謂超車,依據法規,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是利用超車道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法規"超車", 劃分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超車"路權"是, 對 40-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車


內側車道上的 前車和後車 都在對"路權範圍內" 的中線車 超車
B車─對→2.3.4車 超車 , A車─對→1車超車
後車B當然有超車道路權, 但在這個"路權範圍內"行駛是對 2,3,4車超車
不是 對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的 A車超車
法規分配每台車都有 55m+5m長的車道 ,給前車60m, 也給後車60m, 各自在自己的60m"路權"內行駛
井水不犯河水
前後車都是正在超越右邊的車,針對其正在超越的右車,自然擁有路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依法 ,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如果是這樣 , 無安全車距回到 外側車道 , 並不是不必超車了 , 是繼續超越"路權範圍"內的外側車

內車道 的前車 在路權範圍外 , 不是針對前方那台 GOLF超車 , 是超右邊外側的那些貨車
前車GOLF仍然在 超右邊外側的那些貨車 , 前車當然擁有路權
前車GOLF擁有路權 , 當然不必離開
不必離開 是因為它在超車(超右邊外側的貨車) , 不是因為它 遵守速限 !

另如果前車GOLF超到前方(右邊)無車可超了,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必須回到原行路線 , 離開所空出的位置,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任何一台車, 只要佔用車道, 就會讓 "車道空間變少"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不足了
車少 LOS A ←→LOS F 車多擠在一起

次要原因是因為 車流擾動 (壓迫換車道插入別人的車距當中, 造成車距縮小)及道路瓶頸(道路空間變小,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縮小了)
>
車距縮小 , 就無法開快 , 車距 30m , 車速就是只能 60km/h

NAX-鴻 wrote:
而我也說了,基於政府宣導的超車道,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就是慢車靠右,在內側超完車,如果中線順暢可回去就回去。這是一個很好的行車方式。
然而法條並沒有說一定要讓,也就是說要讓不讓,只要是合法,前方駕駛都有路權決定讓不讓,不讓,你又能怎樣?能怎樣?跟我講自私,你到底憑什麼??
我就一直不想回應自私這個話題,因為兩個方法我都認為對,所以上面有些人在講我都沒有回應,到底懂了嗎?

是的 , 您這句 『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就是慢車靠右,在內側超完車,如果中線順暢可回去就回去 』
這是對的, 這是 法規白紙黑字
當然有一堆法規白紙黑字的規定 , 法規不只一條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白紙黑字, 行至安全距離後 ←喪失路權了
法規白紙黑字, 駛入原行路線 ← 法規指定車道了 !

走在不是法規所指定的車道上 ,沒有超車道路權, 違反路權 ,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法規白紙黑字的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使用權利) ,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是沒有法規 , 是不執法
NAX-鴻 wrote:
再來說,不堵塞的情況下,我是不是說合法??國道警察給出的法規是不是內線低於最高速限就開罰?
那是不是說保持最高速限就可以了?那既然都是最高速限在跑,何來的堵塞?

高管規則 6 不是法規?
怪不得沒有 55車距 也硬要 110km行駛 ?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這就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還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連環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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