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1,法規沒有明白指出堵塞的定義。
2,法規開宗明義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換言之,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
3,人,狗,動物與道路無關。
4,但書沒有倒推解釋或擴大解釋。法律本文不足處,由但書補充,與法律本文相輔相成,故原則,例外毫不衝突。
5,"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法官針對這句解釋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小型車在不堵塞,依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未符合上述條件即"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6,最高速限裡含有一個單一速度,速限跟速度還是有關係,否則就是無上限了。
7,許多的法官都有判決案例,也有人貼過了,應相信現在許多的法官,不該抱著懷舊的課本論斷現行法律,應尊重現在許多法官的說法。
8,圖片中那一句"非超車侵入超車道",顯然已經把超車道的功能自我設限為"超車專用"了,完全忽視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的事實。
除非有人能證明"超車道的位置不在內側車道"超車專用即可成立。









茉莉奶茶 wrote:
前幾天中午 收到了...(恕刪)
8924132 wrote:
您去全國法規網查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有沒有那些字
拿管高速公路的規則 來KO 管所有道路的條例
真高明啊
現在最高速限可以行駛內車道宣導的還真成功啊
連被攔下來,都知道要說開多少呢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060258&p=1

你到底想說啥
你自己先前發的圖 右邊那欄不是有註明高管規則8-1-3???
所以右邊的高管規則8-1-3是寫好玩的囉


herblee wrote:
行政機關不是為所欲為...(恕刪)

H大有時不是不回你 是沒空看你寫了啥 字太多了
Kelly920925 wrote:
恭喜herblee 得到一個~大~支持者呀 <= 警力支援來嚕
要組合造句與解讀 我差您陳阿瓜先生 一點點而已 哇哈哈
可處汽車駕駛人 新台幣6000至1萬2罰款
國道警察局videos

時速77 中線持續超越此車 堵塞後車
請問這台違規的MARCH 跟我在說的是同一件事嗎?????????
不用看到內線被取締就貼上來高潮 這種龜車被取締 也是剛好而已

我前面講的很清楚了 你的影片裡
根據拍攝者GPS時速 白CAMRY有到速限 或是正在超車 (紅色TIIDA 灰色ELANTRA)
內車道使用的條件:
1.超車 大於等於速限 (即不構成堵塞)
2.小型車

請問你哪裡看到CAMRY違規事實?
講出來看看啊
如果違規事實這麼明確 你怎麼不趕快拿去檢舉??
車牌在2分40秒左右的時候拍的蠻清楚的啊
陳阿瓜~ wrote:
你到底想說啥
你自己先前發的圖 右邊那欄不是有註明高管規則8-1-3???
所以右邊的高管規則8-1-3是寫好玩的囉
...(恕刪)

前面已經寫了,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反過來?倒推?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 ○○狀況下(條件)

不能反過來說,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倒果為因? 這是不可以的!

如同,人是動物, 不能反過來說, 動物是人
這是邏輯誤謬

並不能這樣類推解釋
這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陳阿瓜~ wrote:
H大有時不是不回你 是沒空看你寫了啥 字太多了
...(恕刪)


所以您沒看?
所以行政行為可以為所欲為, 可以擅改法條文字?自創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herblee wrote:
不能反過來說,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倒果為因? 這是不可以的!

達到最高速限就不構成堵塞 這是高公局回覆的
你可以去民意論壇去跟他辯
不然 一般老百姓還是應該以執法機關的解釋為準 (不是嗎?)

herblee wrote:
所以行政行為可以為所欲為, 可以擅改法條文字?自創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所以他圖片右邊的高管規則8-1-3是寫好玩的囉?

建議可以請Kelly大把他那張圖片的來源貼出來看看
看是哪邊出來的文件
不然這個表格 連個表頭都沒有 怎麼知道各欄位代表什麼意思

Kelly920925 wrote:
此條文 惟僅加註"專用"兩個文字,如此(導正)並強化用路人深刻之路權概念
宣導那麼久嚕 不見明顯改善(用路狀況)
MOBILE 01 大概也算是 我們平民百姓的~路權自救管道之一~
用路人,自己的權益,自己拯救 ...(恕刪)


01上有些人發表言論一看連高速公路也沒開車過,相信這些人的言論卻不相信警察執法標準及法官解釋,連個專業都沒有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053944&p=5#63208839
連個推廣自動駕駛的宣傳影片也能當作塞車的來源,明明有一大堆不合理還那麼多人盲目的相信

條文要是加「專用」也是沒用,因為重點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一條
而你跟MOBILE 01的平民百姓對龜車的解釋,因以高速公路局為準,因為沒一個合理合法的標準
陳阿瓜~ wrote:
達到最高速限就不構成堵塞 這是高公局回覆的
你可以去民意論壇去跟他辯
不然 一般老百姓還是應該以執法機關的解釋為準 (不是嗎?)
...(恕刪)

它是違反法律原則才得到這個"最高速限就不構成堵塞"
和所有的科學報告的結論相反

也違反高管規則6
要以110km行駛, 前方要有55m車距 (超車後都不離開,1km內擠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並不是, 主管機關是執法, 而不是釋法

行政機關可以不依據法律原則? 但用路人要守法(那一條法規)?
etag罰款可以不執行, 但是用路人不可以抗繳 ?


陳阿瓜~ wrote:
所以他圖片右邊的最高速限就不構成堵塞是寫好玩的囉?
建議可以請Kelly大把他那張圖片的來源貼出來看看
看是哪邊出來的文件
不然這個表格 連個表頭都沒有 怎麼知道各欄位代表什麼意
達到最高速限就不構...(恕刪)


寫出來卻可以不遵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一句本文是設定內側車道路權, 後一句但書設定內側車道速限
但書沒有半個字"超車道"!
請先了解本文和但書的關係

但書沒有"超車道"的文字! ,怎麼拿沒有"超車道"規定的但書(內側車道速限), 去推翻位階比它高的法律(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毫無關係! 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有超車道的規定在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在8-1-3但書
現在若又把本文搬出來了!就必須依據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非超車無路權必須離開!
herblee wrote:
它是違反法律原則才得到這個"最高速限就不構成堵塞"

herblee wrote:
但書沒有半個字"超車道"!
請先了解本文和但書的關係

herblee wrote:
非超車無路權必須離開


陳阿瓜~ wrote:
你可以去民意論壇去跟他辯
不然 一般老百姓還是應該以執法機關的解釋為準 (不是嗎?)

你的理論可能都正確沒錯
只要從高公局口中說出來我相信就沒有其他爭議
問題就出在 這麼多不同的言論 請問以誰為準?
主管機關? 科學報告? HERBLEE網友?
同情樓主

我覺得執法應著重在維持使用道路的安全與順暢

安全:保持安全距離,依規定使用燈號(方向燈)。

順暢:不占用內線,未達最低速限開罰。

超速真的是很其次,跟上車流並保持安全距離比較重要

建議放寬最高速限

目前號誌可以不必修改

但是開罰的標準提高到超速30或40公里再罰

處罰金額可以提高或加重需要參加講習

順便請教

有保持安全距離的前提下,開120跟開110的安全性有什麼差別?

sonicswj wrote:
同情樓主我覺得執法...(恕刪)

速限越高代表高速車遇到低速車時速差越高
接近時越難跟低速車達到相同的速度(跟上瞬間速度會比龜車還低)
當車密度高時反而越容易塞車
詳細理論請爬herblee大文章
實際可由雪隧從通車時速限70至今提高速限90後
有無改善假日塞車狀況(從2~30慢慢爬變塞停)得到印證...

提高速限只能提高車流量低路段車速
跟改善塞車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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