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克斯~* wrote:
幾年前有人詢問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 回覆如下!
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五、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原文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錯誤 已經說過很多年了
完全不知所云 ? 超車道的例外怎麼會是"最高速限"?
任何車道 (包括超車道) , 都 有速限 , 一直都有二面速限標誌 ( 最低速限 及 最高速限 ) , 怎麼會是例外 ???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就跑出"例外" '最高速限"標誌了嗎 ?
不是 , 最高速限標誌 一直立於路邊 , 根本就不是例外 !
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5 :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 但 那仍然是有 " 最高速限"(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 二面速限標誌, 會降低限制為"有區間"
8-1-3 但書是改變速限 這項遵守義務的內容, 原本的 高管規則5 :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 就指示有"最高速限" , 這"最高速限" 一直都存在, 根本就不是例外 !
只是改變速限, 要求依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不是去改 "超車道" 路權歸屬 !
路權歸屬 為何?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擁有路權
路邊都有 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 "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這種標誌
那是但書 , 但書限縮於"依限行駛"的義務 ! 怎麼會擴張解釋成"使用權利"?
先錯把規則 講成 標誌? , 再錯將義務當成權利?
"最高速限" 限5標誌 在三個車道完全相同 ! 根本就不是路權!
這根本不是 原則 VS 例外的關係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完全弄錯 原則 和 例外
錯將 "附加補充規定" 當成 例外 ?
請參見"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另一本"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 說明較少)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此同時違反但書 "限縮解釋"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法規完全沒有 『"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這幾個字? 最高速限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權利!
但書 豈能擴張 再倒推 解釋 ???
這個錯誤 是 權利 和義務 不分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法規哪來的 "前方車輛時速"???? 不能自行添加文字, 做擴張解釋 !
將 "速限" 那面標誌 誤為 車輛時速"?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 將主管的 "最高速限" 下放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
法規是 讓 主管機關 去改速限
主管機關 改速限 之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根本不存在能『使用該車道』的餘地 !
非超車 是沒有 "使用權利 "! 沒有路權? 無論"速限設為多少?"都無關使用超車道?
8-1-3但書 只有"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得以的是這面標誌! 允許的還是這面標誌 ! 此標誌是告示駕駛人屬於 另一回事 ! " 更不能自行擴張說成 『最高速限之車速』, 把"最高速限"和 車速 說成同一件事!
是 主管機關 設置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這不是 用路人的任何車速 !
依法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只能無條件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得到權利能使用內側車道!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不是用路人自行認定"速限"為多少??
擁有權利就能使用, 無權利,超出使用權利範圍之外, 就有禮讓之義務 !
8-1-3 但書是授權給 主管機關 改變速限 ! 用路人只有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義務 ! 但書完全沒有提及"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沒有提及如何認定?! 寬限值多少? 完全沒有, 沒有後面再加上什麼"車速"? 這些加油添醋的文字! 全部都是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這半條法規是講給主管機關聽的 ! 根本和用路人的車速無關!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並非使用權利(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法規完全沒有" "前方車輛時速"????"這幾個字? 最高速限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權利!
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 就應該讓超車道有功能 ! 不佔用超車道! 依法超車後離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