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U wrote:
十一、汽車駕...(恕刪)
賽車專用

kkk0621 wrote:
昨天晚上大概9點交警大人在台北市往汐止區的大同路一段口,
偷偷摸摸把車停在路邊的缺口前面放著一台測速相機。
大同路一段因為中間沒有岔路,所以一般來說不管是車跟摩托車都會超過限速50,
昨晚修路的關係沒有路燈,警車也沒有開警示燈,結果一路衝過去車的通通中獎,
我開50幾雖然不確定有沒有照到,但是我就是不爽警車連警示燈都沒開,一回到家就打1999去申訴了。
警察大人,不要在暗不啦雞的地方又不開警示燈,然後就看到眼前閃光燈一直閃,心裡一陣"看"是怎樣比小偷還賊喔!
我補充一下我打1999申訴內容是:警察違規取締超速!而不是警察違規取締 我 超速!
一週後1999會回覆,在貼上來看!(恕刪)
kf060527 wrote:
基本上台灣還算法治的社會
也就是說違規就該受罰
但是取締還是得照規定來
不照規定取締就是警察帶頭違法
我想這算是程序正義的一種吧
除此之外.規定平面道路100公尺前跟高速高路300公尺前設警告標誌
用意是要給駕駛緩衝距離.為的就是安全
kf060527 wrote:
像飆車族違法.總不能只是為了取締他們.為了有效嚇阻就開車撞他們.各位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