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掣發交通違規告發單之一二事

遵守交通規則是對的!

不過說警察不會濫權我不同意!

因為就像版主說的法官絕對相信警察,就是會有不肖員警利用這點和民眾無法舉證的心態,栽贓用路人!

所以現在行車紀錄器盛行一方面是防小人,一方面也是要防有牌流氓!
改裝車輛之事宜?

警察不是交通違規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監理站"。

那你們只會自以為是的方式攔查告發

當有爭議的時候就會出現老大心態

有問題自己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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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膽量改裝,就要有驗車的準備。

那再請問當自己同仁遇到相同問題也是以相

當的態度面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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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警方記住你的車號,前往你家告發(不以當天為限),就算無任何其他證據可佐證,

憑員警身著制服親眼目視所及,即可當作證據。

好大的官威啊!

難怪有那得多的冤案跟冤獄

魔術都不能眼見為憑了

還說大話

真是警察當久了自以為是天啦!

好警察有(不多)

但是惡意栽贓的多的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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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我當天狀況,我經過宣示證人誓辭,

願意負偽證罪之刑責作證?

那麼多的冤案哪個辦案人員

不是信誓旦旦的說我說的都是證據

但是最後冤了誰會出面說

我願意負責(並沒有)

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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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厲害的話

竊盜案多破幾個

查獲槍枝的分數還比開罰單高

不要只是開了幾張罰單就沾沾自喜啦

一個月有幾張配額大家心知肚明

還要發個這樣的文章來彰顯自己是條子

真是無言



























yoshifumi wrote:
遵守交通規則是對的!...(恕刪)



法官也不是絕對相信警察,如果都這樣,警察辦案就方便多了,也不會有警察被送法院。


在申明一次,好學校會有濫學生,因為學校再好、師資再佳都會有濫學生,

補助教育經費不如分配給全國國民算了...

wcg2128 wrote:
改裝車輛之事宜?警察...(恕刪)



你可以選立委後修法規定警察違規都不要現場告發,立法院追加預算,將全國各路口裝設監視器,每台車輛裝設GPS感應裝置,這樣機械執法就不會有疏失跟錯誤。改裝車輛請警政署廢除交通大隊及所屬分隊、各分局交通組及警察局交通課,由監理站外勤稽查人員認定告發,就萬無一失。同樣也請您選立委或是請立委修法執行。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自己蒐集、爭取?請立法院立法請行政院設立第三取證之機構,協助民眾蒐集有利之證據方便訴訟。請立法院廢除處罰未遂犯之例外規定,看到人拿刀在殺人,警察有什麼証據他在殺人? 刀子還沒砍到人?人還沒死?警察憑什麼抓?我所發言就是目前實務上之事實,提供給大家卓參,你有本事,來考警察,幹到大官,你來改革。不然不要講裝自己很懂得現行實務警政經驗,只會徒露餡....

警察不難考,歡迎你加入。







jericho189 wrote:
你可以選立委後修法規...(恕刪)

值勤辛苦了
開單告發上級卻不挺您們,基層員警直接受到民代、議員、立委壓力



大家也知道您們的無奈
受到不當壓力就蘋果報吧
現在蘋果爆料投訴小組
爆料投訴
電話專線:0809-012-555 傳真專線:0809-013-666
電子郵件:news@appledaily.com.tw
都很方便的
加油吧~您們基層員警才是為了社會貢獻最多的人
給您們一個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jericho189 wrote:
你可以選立委後修法規...(恕刪)


你太抬舉小弟了

我寧願當的死活老百姓也不要眛著良心做事

你當警察也不是一天兩天

你們的文化還真是不敢苟同

回你的文只針對你說過的話


是你自己說:只要警方記住你的車號,前往你家告發(不以當天為限),就算無任何其他證據可佐證,

憑員警身著制服親眼目視所及,即可當作證據。

這樣不會太主觀了嗎?

不是你才是警察

人家的家人或朋友都不是警務人員

不要再用你自己的觀點來看待你自己說過的話啦


引言:

雖然如你所言,難以讓人信服,但是法律及實務上卻是如此。

預防犯罪總是比最後抓到犯罪者來的好。

案子破了,人犯抓到了。

不就跟手術成功但是病人卻死了一樣?

現行法律是絕對正確的無誤,但是用人去執法,就一定有疏失,有失誤。

但不能以執法者職之疏忽而主張需有客觀證據方能告發,

那麼就有點因噎廢食。

法院這麼多恐龍法官、這麼奇怪的自由心證,那麼把司法制度廢除,

改成全民公審。

如果我國法治體制可以這麼輕易的撼動、改革,那麼就不會有這麼多的烏龍判決。

只能靠立委逐漸修法、改變體制。

小弟在此論述為現行實務上警方取締交通違規的一二事,

我對現行取締方式也很痛恨、也很想改變,

但是也只有無奈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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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為病患做手術成功最後病患卻死了?

請問這是因為診斷出問題還是出現併發症才會造成

不要用這牛頭不對馬尾的方式為自己找台階下

身為一個執法者要把法律套在一個犯罪者的身上

就要人家心服口服

不是你說得就算數

說不過人家就用不服取締或是妨礙公的罪名來套用

wcg2128 wrote:
你太抬舉小弟了

我寧願當的死活老百姓也不要眛著良心做事

你當警察也不是一天兩天

你們的文化還真是不敢苟同

回你的文只針對你說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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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都是昧著良心做事,那請你忘記110跟113還有165,

如你所言都是一些沒良心的人在做事,那就不用尋求他們協助,

因為也沒用,不是嗎?

你不認同警察文化我可以體諒,因為這行就跟臭水溝一樣,

但是想法別太過偏激,警察也會有不熟悉法律而造成民眾困擾的時候,

但不是所有警察都如此。不需要以偏概全趨近於反社會化,

即使這裡只是網路上的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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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g2128 wrote:

是你自己說:只要警方記住你的車號,前往你家告發(不以當天為限),就算無任何其他證據可佐證,

憑員警身著制服親眼目視所及,即可當作證據。

這樣不會太主觀了嗎?

不是你才是警察

人家的家人或朋友都不是警務人員

不要再用你自己的觀點來看待你自己說過的話啦





你有沒有收過判決文?如果任何違規跟案件發生經過,不一定需要客觀第三方證據,

如果可以舉證,那法院一定請警方舉證,沒辦法取證的時候,違規不算違規?

竊盜沒留下指紋、監視器畫面,被人贓俱獲,贓物一時間找不到主人(被害者),

警察就不能辦他竊盜?竊賊也無法交代身上之贓物由何處購買、取得,

台灣司法就拿他沒皮條?

法院判決為什麼沒有陪審團?法官心證不也太主觀?

還是你有收過超速逕行舉發之紅單上面有沒照片(含車速紀錄表)

上面寫明因當下無科學儀器,員警目視直接認定你超速XX公里,為避免追車造成事故僅記下車號逕行舉發?

看你看清發文日期,那時因為車輛改裝判決事件(翹牌、排氣管)版上鬧得沸沸揚揚,小弟只陳述實務經驗供

大家參考,若你想看到我任職來出庭收到的判決文,我可以提供參閱(另一造當事人年籍資料我會塗銷)

判決文無法PO於網路上,請見諒。



wcg2128 wrote:
引言:

醫生為病患做手術成功最後病患卻死了?

請問這是因為診斷出問題還是出現併發症才會造成

不要用這牛頭不對馬尾的方式為自己找台階下

身為一個執法者要把法律套在一個犯罪者的身上

就要人家心服口服

不是你說得就算數

說不過人家就用不服取締或是妨礙公的罪名來套用




醫生執行手術有沒有風險? 醫生會不會判斷錯誤?

如你所說醫生也會診斷錯誤,那醫生建議你開刀你要不要開?

還是你要詢問院長? 那院長說必須開刀,結果手術成功,醫療過程無疏失,但病患卻死了,醫生跟院長要負責?

手術本來就有風險,以人執法也會有風險,但不能以風險為由而因噎廢食。

想必您沒開過刀吧? 手術會成功,但是手術過程病患不一定承受的住過程,

或是術後身體適應性。

去看我之前的文章吧,如果實務上有辦法提供科學儀器佐證,那就需提供,若無法提供,

員警於現場目視所擊即可為證。(這點儘管你認為警察都是為了績效,為了政府國庫,我不否認)

大大可以去刻意闖個紅燈,然後被攔停告發,不用申訴,去監理站表明聲明異議,到交通庭開庭

你可以向法官要求告發員警出示科學佐證,然後等判決文,上面會紀錄的很詳細。

最後,我要說贏誰?說贏你有什麼好處? 你又知道不服取締之要件?妨害公務之犯罪構成要件?

說真的,法律小弟略懂,如果大大你專精於法律,請您開示,

小弟願洗耳。

親愛的條杯杯

社會上有好人就壞人

有正面就有反面

竊盜沒留下指紋、監視器畫面,被人贓俱獲,贓物一時間找不到主人(被害者),

警察就不能辦他竊盜?竊賊也無法交代身上之贓物由何處購買、取得,

台灣司法就拿他沒皮條?

以上請問一下

如果有一天你被攔下

問你說:你昨天在哪理做了甚麼

阿你回忘記了

又問你身上的錢是哪來....

這ˇ樣就能說你是有問題的嫌犯嗎?

你是沒聽過調查局大批人馬跨區查案

為了搶功又不知會當地警察.最後又搞個自己人對上自己人的大烏龍案件嗎?

這件事還是立委助理本身遇到的

就算搬出再多的法條遇到天兵還是沒用啦!

去到法院還能跟法官討價還價得應該你也有遇過才對

就算你沒遇過我當場有看過啦!

正義.............哀..........再說啦

因為有權勢的最大

我們遇到只能聽你們的建議去申訴罷了

最後我想說的是

民不與官鬥

官官相護.護不住就請人家替死

再來說.....一切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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