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行車紀錄器影片內容與隱私權一問!


就是那個光 wrote:
王建民是美國人,受到...(恕刪)

王建民是美國人?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王建民是美國人?...(恕刪)


打錯了,我要承認錯誤,
不過王建民在美國生活,兒子已成為美國人,他與其他人在美國的事情,也只會打美國官司,適用美國律法,除非他回台在國內興訟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打錯了,我要承認錯誤...(恕刪)

王建民致台灣媒體公開信是2006年的事....
而且內文是要媒體不要騷擾台灣的家人...

在此向所有媒體及球迷的長久支持致謝,感謝各大媒體對我在美國比賽的報導。

身為棒球選手,我有幸在美國從事自己喜愛的工作,實現兒時夢想———晉身大聯盟;我愛台灣,也愛我的家庭。

近日台灣平面及電子媒體對於我出身背景的報導,令我很遺憾;我的家人的隱私已受侵犯,他們承受諸多壓力,感到不適。

在台灣的家人無端背負許多壓力,讓我不得不做出這項決定;除非另行通知,將來我不再接受台灣媒體的採訪。

希望未來媒體報導的重點,是我在球場上的表現,懇請各媒體,不要再以私人問題騷擾我的家人。

我會繼續努力,在大聯盟投出更好成績;我需要專心幫助球隊朝世界大賽冠軍邁進,也得專心準備投球;在此,感謝各界的體諒。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王建民致台灣媒體公開信是2006年的事....
而且內文是要保護台灣的家人不受媒體騷擾...


所以台灣媒體違法了????,刑法也因此修法了?????那014的家人因王建民的一封信受益???

美國注重隱私大家都知道,有很多判例可資海洋法系的美國法庭上引為佐證,但我國未修法前,刑法的條文就是金科玉律,大陸法系的台灣就是如此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所以台灣媒體違法了?...(恕刪)

看你指的是那件事違反哪個法?
媒體報導建仔的家人有符合新聞條件?
基於社會公義還是?

狗仔文化本來就是社會亂源....

壹傳媒就不用說了...
個人不看蘋果新聞..不看壹週刊,壹電視還沒倒嗎?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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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01」相關網站或網頁都可能包含其他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對於 此等不屬於「Mobile01」之網站或網頁,不論關於其內容或隱私權政 策,均與「Mobile01」無關。

請問一下這是在敘述甚麼?只挑你要的回覆,你有看嗎?還是你跟本就不想看?
這裡有咕狗的例子

前面我說了,只是沒有人去提告罷了,如果有...遮牌遮臉就會是(必須)的行為
==============================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另外,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若Google Map的服務,對民眾造成以上的侵害,是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

除此之外,參考99年5月26日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項對個人資料的定義為:「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在Google地圖上可以發現,儘管人臉有進行模糊處理,或沒進行處理但因距離看不出五官,不過,只要能從外表穿著「直接或間接」可辨識出來,一樣是損傷到了民眾的隱私。

另外,「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符合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6項規定應「與公共利益有關」,以及第7項「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而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雖然Google Map可以說其所進行的資料搜集,是為了公共利益,但依據第7項規定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況且,消基會質疑,Google Map所提供的地圖查詢服務,稱得上「公共利益」嗎?依據「個資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Google Map難道不需要面對民眾個人資料維護的問題嗎?

streetfighter wrote:
連結

「Mobile01」相關網站或網頁都可能包含其他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對於 此等不屬於「Mobile01」之網站或網頁,不論關於其內容或隱私權政 策,均與「Mobile01」無關。

請問一下這是在敘述甚麼?只挑你要的回覆,你有看嗎?還是你跟本就不想看?


你的說這段文字,我已經看到了,可以算是免責宣言,我沒看到我必須承認

但請問這段聲明只是平台免責,但你還是無法說明你所列舉的妨礙秘密條文,在嚴謹的刑法條文中,拍攝的行車紀錄器車主已構成犯罪要件

再次請問,何為秘密,何謂無故,何謂非公開活動,對照行車紀錄的拍攝行為,哪點觸犯了這些構成犯罪要件
重機喜好者
yanyu_911 wrote:
這裡有咕狗的例子

前面我說了,只是沒有人去提告罷了,如果有...遮牌遮臉就會是(必須)的行為
==============================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另外,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若Google Map的服務,對民眾造成以上的侵害,是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

除此之外,參考99年5月26日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項對個人資料的定義為:「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在Google地圖上可以發現,儘管人臉有進行模糊處理,或沒進行處理但因距離看不出五官,不過,只要能從外表穿著「直接或間接」可辨識出來,一樣是損傷到了民眾的隱私。

另外,「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符合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6項規定應「與公共利益有關」,以及第7項「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而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雖然Google Map可以說其所進行的資料搜集,是為了公共利益,但依據第7項規定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況且,消基會質疑,Google Map所提供的地圖查詢服務,稱得上「公共利益」嗎?依據「個資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Google Map難道不需要面對民眾個人資料維護的問題嗎?


這個例子舉的好,隱私權有關行車紀錄用妨礙秘密來論罪根本就是個笑話,法律上多的是針對個人權益的保障法律條文
但這些民法條文中,有四字要請注意,那也就是【不法侵害】,也就是必須違法的方式侵害,因為侵害部份還有所謂的合法侵害,如警察依法執行公權力侵害限制你的行動,要讓這些條文中的不法侵害成立,你得證明他違法侵害到你的權益,違了哪個法,導致你必須用民法這條文來求償

有關個資法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也就是說代表個人資料的訊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不會因為這訊息出現第二個與資料相符的自然人,違反個資法也就具備了先前民法中所謂的不法侵害條件,如果行車紀錄器拍到人,那當然外貌可資識別,PO出去一定有這問題,遮臉是正確的,但行車紀錄器一般拍到的是車牌,看不到車內的車主,你無法證明行駛該車牌的人就一定是車主本人,也許是他老婆或是他借車給別人,車牌沒法綁定代表一位自然人,自然硬要綁上個資法的大車,有其困難

民眾的隱私在法律上是有清楚的界定,侵犯隱私權也有各種法律的適用條件,但行車紀錄器的使用,很抱歉,我看不出有任何法律能有效遏止他的使用,要真的壓迫行車紀錄器使用者,請先修法吧
重機喜好者
一般網站的免責是已達到告知之義務,假若po文者執意po文,若是po文內容已涉及個人隱私時,概與該網站無關。
另外我所po的文從沒斬丁截鐵的說行車紀錄器拍到的影片是違反或侵犯隱私權等相關衍生問題,我只是用法律條文po上去讓大家看法條內容,進而希望大家能多思考多提供各種相關意見;但是好像是你從開始到現在都認為是合法的,當然我尊重你的看法,至於合法性與否是否應該交由法官來認定會更具公信力,相信你也同意這點吧?(先前你的文章裡也提到)最近新聞常常用網路轉載影片來撥報,但是在人像(臉部)及車牌都會做處理後再撥報?請問可以告訴大家為何要如此大費周章處理新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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