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台灣為何不能有無限高速公路了


ahph_gmail wrote:
那大家應該去跟高公局...(恕刪)

國情不同,遇到四輪的時後就大方的拿出來談,遇到二輪的時候就狂批國情不同

ahph_gmail wrote:
那大家應該去跟高公局...(恕刪)


如果你的車錶速110km/h、我的車也是錶速110km/h
可是我還是不斷接近你,你讓不讓????
還是要死守你的內線車道????
ahph_gmail wrote:
那大家應該去跟高公局...(恕刪)


沒人想要故意罵你,請問你平常是否不論後方車速快慢,就是守住最內側的超車道?


ahph_gmail wrote:
那大家應該去跟高公局講 請高公局廢除掉那條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的規定
而不是有人乖乖守法 還要無端被人罵..(恕刪)

行政機關的函釋, 不能取代原本的條文
依據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行車道"Traveling lane , 日本的"走行車線"
超車道, 在英國稱Overtaking lane 美國稱Passing lane , 日本稱追越車線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壅塞時機動開放路肩, 多出一個車道
機動調整速限, 前方加快車速, 後方限速 , 這樣壅塞路段的車距就可以拉開
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4#42529481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要解釋何謂超車, 何謂超車道, 就可以引申出來

超車 Overtaking
右側超車(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超越 Overpassing (Over + pass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都是不同的行為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變換車道 + Overpassing超越
回到原車道, 就是 Changing lane變換車道 + Overpassing超越 +Changing lane變換車道 ,
有二次變換車道+ 超越, 這是"超車"Overtaking

"行車"是不用變換車道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14#4212698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是所有法規當中,對唯一對"超車"有描述,下定義的法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或表示"允讓"

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都有使用燈光(方向燈)之規定,且在同規則第94條、97條、101條、102條、106條,對於超車、變換車道、讓車、迴車、轉彎,使用燈光(方向燈),這定有明文。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超車必須有三個階段
1. 前,後車在同一車道,後車先變換到"左側車道"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3.超越到足夠安全距離, 回到右側的車道 , 讓後車變成前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車和超車二種路權, 如何放在一個車道上, 所以, 上述的"最高速行駛",還是在"超車",不應解釋為"行車"

"最高速"的車速是要贏過其它車輛的, 不是落後
所以, 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上 , 是屬於整個超車當中的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是"超越"的進行式
這是在中線車輛過多, 無法即時回到中線車道時, 必須連續不停的超越中線車時,所做的但書
當右邊無車可以超越時, 就應該回歸"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精神, 回到中線車道, 完成整個超車的程序的第3步驟。

然而, 卻被錯誤解釋為: 超車道可以兼做為"行車道"使用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0#42271886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wrote: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恕刪)


所以,交通部說, 這不是超車,這叫 "變換車道超越"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推敲其說明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規定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回到原車道, 就是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Changing lane , 這是"超車"
"超車"和"超越" 顯然是兩碼事 , 是不同的行為

而且,高管規則8-1-3 寫的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寫"內側車道為 "變換車道超越"道
所以,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行路線", 就是原來的車道
再者,在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段話, 並沒有說"超車道"可以兼"行車道"使用,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若解釋為整個"超車"行為三步驟當中,第二步驟的"超越"的那個部份,
才能符合上面所說"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並且和現行的法規
以及"靠右行駛"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等等規定相符 .

只要有超車需求時, 就一定有"超車道"可用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last=42440217#42091207

只要有超車的可能, 中/外線車就可以經由超車, 離開中/外線車道,降低車輛密度,拉開車距;這樣才能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如左圖
內線是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中/外車道才是行車道 , 定速巡航應走中/外車道

因為A車超越完右邊的B車之後, 它的右邊只剩下"空氣" 它不再超越任何車, 所以這是"行車",行車如何主張"超車道"路權? 在路權上,這是說不通的
A車和正在超越的C車,之所以能出現在超車道, 是因為它曾經超越B , 越過B之後,A在超車道的路權就消失了, 必須退出.


如圖左, 正在超車的車, 正是來自外線車道 , 這樣外線就少一台車,可以減低外線道的密度, 外線車道的車距反而可以拉開.
而且由內線超車過去的車, 不會影饗到中/外線的車速, 因為它是超越過去,到前面去了, 不會擾動原本的車流 , 也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反而如圖右
超完車都不離開, 車越來越多,造成"無超車"可能,於是車距不足,減速往後推移.
車速減慢後,後車要超車,只能右側超車, 可是行車道上本來就是大車和慢車, 只要碰上一台慢車, 就又超不過去,拖累到整體車速

左圖的車流是可以超越過去的, 這樣可以讓密度永遠不超過 30車/公里, 這樣雖然永遠無法達到,30車-40車/公里的最大車流量, 卻可以保證車流順暢, 細水長流, 避免壅塞發生。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沒有堵塞 ? 交通法條上完全找不到"堵塞"的名詞釋義
中華民國合法但是不合理的事太多了
可是在科學期刊上, 文獻報告上, 對於"堵塞"都有大致統一的說法和定義, 有科學上的明確定義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5#43860459
壅塞學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Kerner (1998) 的F,S,J流的三相理論當中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實際的例子如下面連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會不會造成「堵塞」?和"車速" 無關
和能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也完完全全無無無關
車輛密度, 或說車距, 才有正相關

把超車道拿來行車, 是一定會造成"堵塞"的
因為無超車行為,卻”最高速行駛”超車道, 就是由 F 車流自動降等到 S 車流



車距就是space gap, 往前的車距增大,拉開,有 "加速" 的力道和空間,圖表以大G表示,與後車的車距減少,會造成減速.而g-safe代表車流不會崩潰的最後臨界值,車輛加速的力道和空間,G>=S車流>=g-safe。
若大於G,代表有加速空間, 容易回到 F 自由車流
若還在曲線S的範圍內,高於g-safe, 則車流尚能保持穩定前進。
低於g-safe, 車流停滯,無法前進
請看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若以F-S-J 三相圖
Free flow (F)自由流 , 在此狀態, 車輛能自由選擇車速,自由選擇車道行駛
在S流的Stable homogeneous Synchronized flow 車速被制約, 只能跟著前車走, 也很難變換車道
如果上升到S流的Metastable homogeneous Synchronized flow, 就會發生走走停停Stop & Go的現象,或往更為阻塞的J流發展

有超車行為,可以讓車流密度不增加,保持在 F 車流
所以,根據 F-S-J 三相車流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自由選擇車道行駛,應該是 F 自由車流
這樣也才有超車的空間,所以"最高速行駛"一定是正在超車

所謂的無超車行為,卻”最高速行駛”超車道, 指的卻是Stable 的S流

這種”最高速行駛”超車道之"行車"。車速被制約, 只能跟著前車走, 也很難變換車道,並隨時可能進入Metastable走走停停的狀況, 當然就不屬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不屬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自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種”最高速行駛”超車道之"行車",無法變換車道,由 F 車流,自動降等到S車流, 並不是整體車流量太大所造成的堵塞
這是只要有一台車堅持”持續最高速”行駛超車道, 就會造成

官方最精密的測速器, 有 -3 到 +2 的誤差
所以107km,108km,109km,110km,111km,112km都是合法的最高速

因為最高速不是只有一種, 一定會發生speed adaptation車速調整,再造成車距調整
35秒就能拉開或縮短 50 m 的車距
不管你之前開多快,只要車距縮短到8公尺, J 流就發生了,一定會引發堵塞。

這和車距有關, 和車速無關
但無論那一點,無超車行為,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是定速持續行駛,和條文當中的"不堵塞"或是"最高速"都是抵觸,說不通的。

ahph_gmail wrote:
另外 台灣是台灣 不是德國
台灣高速公路的超車道 "沒有" 無速限這種精神...(恕刪)

不知道"無速限這種精神"所指為何 ?
德國的內車道規則是"靠右行駛,超車例外" , 不是無速限
因為實施無速限時, 三個車道都是無速限
所以這是三個車道的規則, 不是內車道規則

以上討論內容都是中華民國的條文
內線是超車道不是最高速限道...
但速限110你內線開110迫使想超車的人只能切到別線
自己也常開高速,常常內中線都是等速...
所以只能切外最外線超車....
但連外線都沒得超車,閃內線大燈也不理會...

不是不能,真的還是駕駛道德,台灣就算開放了也會跟現況一樣的
herblee wrote:
以上討論內容都是中華民國的條文...(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當小汽車已經以最高速限甚至略高過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時 本來就是法規所允許的
如果這種情況下會產生阻礙後車的情況

該檢討反省的 是後車違規超速行為 要超車 就請切到中間車道去 而不是硬趕前方的汽車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herblee wrote:
行政機關的函釋, 不...(恕刪)

打這麼多,不過牛牽到北京還是牛
herblee wrote:
行政機關的函釋, 不...(恕刪)

辛苦Herblee大解釋這麼清楚,
可惜有些人腦筋轉不過來,抵死守住內線。教都教不會。

別人要不要超速,那是別人的事。
自己超完車就應該讓出超車道。
看不慣別人超速,請改行當交警;少在那裡佔著內線不超車。

看過台灣人在歐洲高速公路開車,
就是死守內線保持車速,
罰單是沒吃,
但是後面要超車的用路人,倒是比了不少中指給那位台胞瞧瞧。

自己在歐洲開車,也曾利用中間車道超車。
後來發現很危險。
因為正確使用超車道的用路人,超完車正在退回中間線時,
心中預期可以順利退回(中線速度較慢,是被超越的車),
若突然發現中線有車衝上來,那就面臨進退不得的局面。
所以中線超車不應該,但佔用超車道卻不超車就更糟糕。

那位抵死守住內線,要別人去中線超車的人。
不知道會不會有天碰上:
有人就是在中線跟你卯上,你快他也快,你慢他也慢。一路跟你並行。
到時候違法的就是內線車,因為:
要嘛你加速,然後越過中線車回到中線,
你還不見得能加速,因為你前面也有一輛車佔用內線不超車。
這時你若不是超速了,就是根本過不去。
要嘛你減速,再縮回中線。這時你低於最高速線卻佔用內線。
更有趣的是:
你這一路就別下交流道。
因為中線車依照你的期望,在中線一路快快慢慢,從不使用內線超車。

哈哈,我就看過這種事。
最後那輛死守內線的車主,在內線減速到接近時速60才有機會退到中線。
差點下不了交流道。

cychang1969 wrote:
差點下不了交流道。...(恕刪)

真想這麼做,可不知其要在哪個交流道下,才沒那種美國時間跟他一路耗!
樓上那位堅持走內線的,應該經常當路隊長很爽吧
照你的話,每個人都學你用110走內線,再來看看會不會塞死你好了
有沒有超速不是你在認定的,更何況你確定你的車速表沒誤差
有一種現象有點像蝴蝶效應
前面一個人只是輕輕的踩一下煞車,後面也要跟著踩
結果造成後面明明沒事故卻堵車
你的110可能是人家的109,造成要煞車,結果就是後面堵車!
前面已經那麼多人解釋何謂超車道了
法條也規定「前面不堵車的情況、、、」
為什麼你就是要堅守內線道呢?超完再轉回原車道就那麼難?
一直要人讓要人讓 就是不管法規說可以合法使用這件事
宜直提錶速誤差 就是不提 "違規" 超速的本質這件事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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