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08月03日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重劃區內的仁愛路與科專五路口~~~機車騎士疑搶快 遭休旅車輾斃!!

機車該減速卻沒有減速
休旅車該停車再開卻只有減速但是沒有停車再開

不用管誰過失較多了,兩個沒有碰到一次就GG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
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不是這樣的。
左方讓右方,是因為生活經驗得到的。
因國內是採左駕,
左方駕駛人時,受汽車左方A柱影響較大,而此時駕駛人的右方視野較好。
故左方來車的駕駛有較大的餘裕或反應時間能注意到右方來車,
故左方駕駛(主動)讓右方駕駛較為合理。
因此交通方規也會以左讓右來定。

kevin4321 wrote:
為什麼左方車要讓右方車?
俱某監理站的上課講師說,
右方車過路口比左方車快.... (很難懂吧 ~ 呵呵)
反正為什麼紅燈停、緣燈行,
規定就是這樣,誰知道當初是誰設計的.....
閃紅燈路口會完全煞停, 確定左右無車再踩油門前進, 真的大家都這樣開嗎?

該休旅車略為減速, 慢慢開過十字路口, 結果事情就這樣發生了,
過失致死, 好像還要上銬移送喔!

歪桑 wrote:
很不幸的,當你幾週後...(恕刪)


放心台灣人很健忘的

hjcyy wrote:
如題 ~~~ http...(恕刪)


果然是神車,
看到閃紅燈也不會先停再開,
這下好了,
準備賠錢吧


Congress wrote:
閃紅燈路口會完全煞停, 確定左右無車再踩油門前進, 真的大家都這樣開嗎?
該休旅車略為減速, 慢慢開過十字路口, 結果事情就這樣發生了,
過失致死, 好像還要上銬移送喔!


何止閃紅燈,
沒有號誌的路口我一定都停下來看沒車再走,
為什麼???
因為現在一堆三寶在路上跑,
過路口都不減速的
主要肇因在於機車車速

這種車速
即使躲過這個路口
還有下一個路口
下下個路口

即便對方都有停車再開
也難逃此劫
此事故 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汽車70-100%肇責 機車0-30%%.

停車再開????你以為停下就表示完成了該責任,當然不是!
要你停下的目的是要你確定他方無來車你才可以繼續行駛.



aklasse wrote:
左方讓右方,是因為生活經驗得到的。
因國內是採左駕,
左方駕駛人時,受汽車左方A柱影響較大,而此時駕駛人的右方視野較好。
故左方來車的駕駛有較大的餘裕或反應時間能注意到右方來車,
故左方駕駛(主動)讓右方駕駛較為合理。)

你說的是不對的....

1.左駕車一定是左邊的視野大,不是右邊....
2.就因為左駕車左邊視野大,所以 右方車的左視野大行進時很容易辨別前左方向,因此他的動作會比左方車動作快.
故 動作快者...先行,才不會因(動作慢者先行)進而妨礙交通順暢.
3.左方車不容易注意到右方車,所以才要你小心慢慢行駛禮讓右方車.
yanyu_911 wrote:
此事故 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汽車70-100%肇責 機車0-30%.

無法認同這種說法,合理的狀況一定要考慮車速!
時速70公里時,一秒約移動20公尺
時速100公里時,一秒約移動28公尺

你到路口時停車再開,過路口要花2秒~3秒,
如果你起步加速慢一點,花3秒才過路口,
在對方時速100公里的情況下,3秒還在90公尺外
90公尺外的機車,你可能看不到(就算看到,應該也不會禮讓),但是照樣會被對方撞到(如果對方完全沒有減速)
不管在哪裡

每次我看到這種討論我都覺得三寶很多,

因為我都是以肇責大小決定誰錯 :P

然後越來越覺得.... 駕照應該要加考故事的處理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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