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壞的並不是制度而是少部分無素質的司機
Uber的制度就是剝削司機(但Uber司機多是兼職 所以沒差)
且Uber不願更不給消費者保障(出任何事情他們不負責的)
Uber從中抽成 卻又自稱為"媒合平台"
不把台灣運輸業的法規看在眼裡
以"新興產業"為理由 走旁門左道 還一堆人搖尾巴幫忙說話
Uber在各個國家幾乎都是被撻伐的對象
(原因很簡單 就是因為他們喜歡規避責任 忽視各國法律)
但其實Uber也並不是不懂法
在日本的Uber就非常的乖 因為團結的日本人不願意搭乘不合法的Uber
當然日本本身的計程車素質好也是主因之一
我建議那些網路嘴砲手 趕快號召一下上街遊行
要求政府正視計程車司機素質問題 不要只是在網路上打打嘴砲而已
想找我打嘴砲的還有那種鬼打牆說Uber才有保障的請不用引我言
我肯定不鳥你們的
相反如果有志同道合希望一同改善目前計程車制度的
我倒是非常歡迎一起來討論一下
打個比方,如果In-n-out或Shake Shack到台灣開,然後說,因為台灣不是"較開發國家"(MDC),因為台灣衛生署太迂腐,所以我們用我們自己的衛生標準就好,拒絕衛生人員查訪,民眾還會覺得,只因為它是美國來的餐廳,因此就ok嗎?
如果因為週末人多,In-n-out和Shake Shack說,我們來個surge pricing,頓時變三倍價錢,他們說自己符合市場機制也沒錯啊,但是請問你還會排隊吃嗎?(不用回答,這是個rhetorical question)
至於何者為進步?到底什麼才叫進步?有些事情人家比較進步,有些事情我們比別人進步。
很多年了,很多人自己本來就對自己的所在抱持不滿,看到從國外飛來個不一樣的東西就借來當情緒拐杖說,你看你看,人家都怎樣,台灣都怎樣...但是這是一種沒有根據的論述。只因為我厭倦了平常看的那些作風,來個不一樣的我就歡聲雷動連父母都不要了?感官疲勞,和好壞之間沒有必然性。
然後,uber在英國和其他國家都有剝削司機的情事,BBC去年都不知道連續報了幾天,無須贅述。
要我支持uber也很簡單:以台灣一般計程車行的身份營業,給司機合理酬勞,不要到媒體和網路上登遊說廣告喊自己無辜(極為惹人厭),然後最重要的:讓人可以匿名搭乘,匿名付款。
"耳機其實對我可有可無,但我一買就買了一萬多塊的耳機"
判定 Uber 違法的國家
日本:依日本「道路運送法」的規定,只要以有償方式提供載人、載貨服務,就要申請營業車牌,且要經營載送乘客的服務司機必須取得職業證照,因此 Uber 的主要服務在日本是違法的。於是 Uber 在日本登記為旅遊代理商,選擇跟計程車公司合作,讓使用者可以透過 Uber App 叫到有職業證照的計程車,不過日本當地有許多叫車 App,因此 Uber App 使用率不高。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2016)年 5 月,Uber 獲准在一個偏鄉小鎮「丹後町」提供服務,該地區人口不到 6000 人、平均年齡超過 70 歲,多年來沒有計程車願意經營,大眾運輸也極度不便利,因此允許 Uber 媒合需要用車的民眾與沒有執照但願意兼職的一般駕駛。
韓國:韓國政府禁止沒有登記的司機提供載客服務,也禁止沒有註冊的私家車或者租來的車提供計程載客服務。更絕的是,南韓檢察廳在 2014 年 12 月以違法交通運輸法為由,起訴 Uber CEO Travis Kalanick,而 Uber 因此在2015 年停止在韓國的服務。不過 Uber 隨即以 UberBLACK 服務重回韓國,媒合有駕駛執照的高級豪華轎車司機。
法國:法國政府以強硬態度判定 Uber 為「組織非法計程車運輸服務」,並指「不遵守任何社會或財政規則」,2015 年,Uber 決定暫停在法國經營個人司機載客服務,只經營有合法執照司機的載客媒合。而在 2016 年,巴黎刑事法院判決,Uber 因非法運輸服務,處以 80 萬歐元罰款(約為台幣 2700 萬),並判 Uber 歐洲、中東和非洲業務主管Pierre-Dimitri Gore-Coty以及 Uber 法國公司經理Thibaud Simphal有欺詐性商業行為,分別罰款 3 萬和 2 萬歐元。
德國:Uber 在德國也經歷起許多訴訟,停駛又復駛了幾次,在 2015 年的判決終於確定,Uber 因駕駛沒有取得執照、獲得授權,以及沒有足夠的保險以提供載客服務,違反載客運輸法,如果再被抓到載客會法 Uber 25 萬歐元(約 840 萬台幣),而在同年, Uber 也關閉在法蘭克福的辦公室,不過仍經營有合法執照司機的載客媒合。
在德國,要拿到計程車營業執照並不容易,除了不能有犯罪前科,還得通過嚴格的課程、筆試和口試,考試甚至會針對當地的地理概況如醫院、警察局、重要街道、餐廳等設計,而計程車司機在付出如此高成本拿到證照後,更是不輕易容許 Uber 這類讓一般人都能隨便開車載客的服務出現。
丹麥:丹麥法院認為,Uber 司機是以營利為目的載客,因此不是什麼汽車共乘(ridesharing),而是違法的計程車服務。經過多年訴訟,在 2016 年,丹麥法院判定 Uber 是違法服務,基於司機沒有證照以及無法給乘客安全保障,Uber 司機被抓到需罰 6000 克朗(約 2 萬 7000 台幣)。
英國:在英國,合法的計程車(black cab)需要經過訓練才能拿到計程器(taximeters),拿到計程器之後才能開計程車。Uber 進入英國後,英國計程車業控告 Uber 讓私家車裝違法使用計程器,因此違反法律,2015 年英國高等法院判決,Uber App 不等於計程器,因此 Uber 不違法。
不過特別的是,今(2016)年英國法院判決 Uber 司機應為「員工」,而非 Uber 所稱的「自僱者」(self-employed),因此要給員工最低薪資以、假日津貼以及其他福利。
很好奇為何一堆人拿Uber跟酒駕相比(這麼愛比 怎不會詐欺犯來比呢 @@?),這完全是二碼子的事
個人單純來看:Uber在台灣很明顯就不合法了 再怎拗下去也只是挑戰台灣的法令而已
台灣的法令經過國民黨&民進黨的執政,個人是覺得法令也已相當成熟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