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man0919 wrote:
依01鄉民檢舉經驗,檢舉逆向行駛是失敗的,
你可以改檢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成案機率比較大。
逆向行駛就是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逆向行駛檢舉不過,改成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就可以檢舉的過,這也太厲害了。
c.c.0110 wrote:
怎麼打臉,敢問其詳...(恕刪)
G-PLUS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30 條
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
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圖例如左:
兩相鄰交岔路口中心點距離小於該道路所訂速限之安全停車視距者,得合
併為單一圖案,並得視道路實際狀況以放大型尺寸設置之。
同一道路短距離內有連續數個複雜交岔路口時,得視道路狀況再增設地名
方向指示標誌,指向線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
一、視界良好,易於察覺岔路來車動態之交岔路口。
二、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設有「停」、「讓」、「慢」、「注意號誌」、「地名方向」等標誌
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擾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時低於五○輛之交岔路口。
六、市區街道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