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91156 wrote:道路上環保局比較快+1多打幾次會貼公告~兩個禮拜沒移走或撕公告就會被拖走了那種長期佔免費格的處理方式也一樣 環保局只負責報廢車...另外這個堆高機的業者住在停放處對面..貼公告是沒用的....最多就是撕掉繼續停...
這種小台的堆高機,是無法申請牌照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1條第1項第1款)但是不須申請牌照不代表可以違規,仍然可以依法拖吊與開單。如果沒有牌照就沒辦法開單,那行人違規是不是就不用開單了?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也是不能違規的,建議樓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與83-2第1項再次檢舉。
flowerlun worte:常常看到警察站在路口抓紅燈右轉或未二段式左轉的機車。然後明明四周一堆圍停都看不到。不知道是眼睛有問題還是抓機車違規績效比較好 現在接近秋天了如果買了柿子你會挑硬的先吃?還是挑軟的先吃?通常機車騎士被警察攔下開罰單除非罰單非常不合理不然極少數才會向民代陳情但是違規停車的常常向民代陳情罰單不合理民代趁機在議會上噹地方警察機關首長沒有肩膀的警察首長回辦公室會扛下來嗎?久而久之就變成你看到的情況不是警察眼睛不好而是警察變成俊傑了(要識時務)
所有條文法規名稱: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第 1 條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第 3 條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第 4 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第 5 條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無誤後,即移置至指定場所。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第 6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視轄區特性及實際執行情形,依本辦法訂定執行要點。可以問桃市交通局~~特殊動力機械車輛規谁管轄